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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阳城县东关启航之星幼儿园办学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学校名称:阳城县东关启航之星幼儿园。第三条学校性质: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第四条办学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培养“健康+快乐+求知+创新”的复兴强国儿童,“保一流幼儿,育一代英才”。本单位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第五条学校自愿接受阳城教育局及相关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第六条学校地址:
2、村田园路。第二章办学机构第七条办学规模:学校占地面积1095.32平米;建筑面积761.72平米;计划招收学生90人,三个班级;此后根据发展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并报审批机关备案)第八条办学层次:学前教育。第九条办学形式:普通全日制。招生对象为:面向全县招收3-6周岁儿童。第三章组织管理第十条本学校的举办者是:李学斌。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二)推荐首届理事会和监事;(三)有权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四)召开举办人会议第十一条学校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每届四年,理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第十二条学校理事会成员5人:由李学斌、郝早林、吕鲜霞、吴素芳、郭梦原
3、组成,其中郝早林、吕鲜霞(三分之一以上)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第十三条理事会成员热心教育事业,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不得兼任学校监事。第十四条首届理事、理事长由举办者推选产生;理事长的更换由理事会投票选举,全体理事半数通过。更换理事由理事长提名,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会组成人员同意通过。因不可抗力导致理事会人数低于法定人数的,由举办人会议选举补充。第十五条理事每届任期为4年。理事期届满后可连任。第十六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聘任、解聘校长;(二)修改学校章程;(三)制定发展规划;(四)审核预算、决算;(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等其他重要变更事项。第十七条理事会每
4、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召开临时会议。(一)理事长认为有必要时;(二)经三分之一以上理事组成人员提议时。第十八条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李学斌。副理事长1名,吕鲜霞;第十九条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副理事长代其行使权利。第二十条理事长行使下列权利:(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议;(二)落实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三)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有关权利。第二十一条理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人数,少数服从多数;(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由理事长作出最后决定。)但讨论以下重大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组成成员同意方可通过:(一)变更举办者;(二)聘任、解聘校长;(三)修
5、改学校章程;(四)制定发展规划;(五)审核预算、决算;(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七)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二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致使本学校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理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议,委托书必须指明授权范围。第二十三条出席理事会的人数须为全体理事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够二分之一时,通过的决议无效。如经缺席的理事追认的人数超过二分之一时,其决议有效。第二十四条理事
6、会会议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理事对理事会议的决议承担责任。理事会会议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第二十五条学校设校(园)长一名,郝早林。校长由理事会聘任或解聘。第二十六条校长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以下职权:(一)执行学校理事会的决定;(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五)负责学校的日常工作。第二十七条校长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理事会的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第二十八条民办学校应当设立监督机构。监督机构应当有党的基层组织代表,(设李志光、张文英
7、、尹二团为监督机构成员,李志光为监督机构负责人),且教职工代表不少于1/3o设监事会成员三名,其中:监事长一名,李志光;两名监事,张文英和尹二团。监督机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章程对学校办学行为进行监督。监督机构负责人或者监事应该列席学校决策机构会议。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担任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或者监事。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学校的财务;(二)对理事、学校主要领导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三)当理事和校长的行为损害学校的利益时,要求理事和校长予以纠正;监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制度。监事会决议须经过半数监事表决同意,方为有效
8、。监事的任期每届一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不得兼任学校理事、校长及财务负责人。第二十九条本组织专职工作人员中有3名以上中共党员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党组织。党组织建立后,在社会组织党建指导机关的指导下开展党的建设工作。第四章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第三十条李学斌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第三十一条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三)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处罚。(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五章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第三十二条学校资产来源:举办者李学斌自筹出资。学校出资情况如下(与验资报告一致):1 .注册资金:82万元
9、。2 .李学斌出资人民币31万元,以货币形式出资;3 .李学斌出资人民币51万元,以固定资产形式出资;第三十三条学校的办学资金主要用于学校的校园校舍建设、教育教学设备购置,教职员工工资、福利、缴纳社会保险费,教师培训,教育教研活动,招生宣传,备用流动资金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校的资产。第三十四条学校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各项费用,收取的费用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学校收取费用、开展活动的资金往来,应当使用在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的账户。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该账户实施监督。第三十五条学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一名,郭梦原。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
10、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六条学校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依法执行国家税收政策;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将财务会计报告交审批机关备案。学校分立、合并、变更举办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第三十七条学校的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政府财税部门的监督,接受法定审计机构的年度审计。Zr- % -第八早办学结余及分配第三十八条学校有办学结余的情况下,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学校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第三十九条办学结余是指学校扣除办学成本等形式的年度净收益,扣除社会
11、捐助、国家资助的资产,并依法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25%比例预留发展资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须费用后的余额。第四十条取得合理回报的时间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第四十一条学校应当从经审计的年度非限定性净资产增加额中,按不低于年度非限定性净资产增加额的10%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第四十二条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由理事会依法决定,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会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在确定取得合理回报比例决定作出之日15日内,将该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教育质量有关的资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第四十三条学校完成宗旨要
12、求,自行终止,或者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举办者提出终止提议,经办学理事会同意并报请审批机关批准,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应当提前6个月发布拟终止公告,依法依章程制定终止方案。第四十四条在终止前,须在审批机关及其他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五条学校处理所有善后事宜后,向审批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审批机关同意后,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四十六条学校被吊销办学许可证或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清算。第四十七条学校终止后,学校的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一)退还学生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二)发放教职工的工资及应交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三)偿还其他债务。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第四十八条学校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九条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修改后章程,经审批机关同意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五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理事会。第五H一条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第五十二条本章程自审批、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学校举办者签名、按指模:理事会成员签字、按指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