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食品安全追究责任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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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食品安全追究责任制第一条为加强餐饮中心各食堂食品安全管理,有效控制食物中毒及其它食源性疾患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根据食品安全法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餐饮中心主任是餐饮中心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人。中心主任应把食品安全工作列入餐饮中心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召开会议,专题研究食品安全工作,建立健全中心内部各级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餐饮服务中心主任和各食堂主任、特色经营负责人以及相关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按岗位和职位不同,对食品安全负相应的责任,出现问题或安全事故,追究相应的责任。第三条餐饮中心主任全面负责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各食堂设立专、兼职食品

2、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具体负责监督检查管辖食堂食品安全,以及相关政策、措施及制度的落实,履行监督检查的职能。第四条学校保卫部门应对食堂等易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场所加强安全保卫工作,与各食堂配合,严禁可疑校外人员进入学校食堂,严禁非相关岗位人员进入食品加工操作间、食品原料存贮间,严防投毒事件的发生,确保学生用餐安全。第五条中心以多种形式对学生进行宣传教育,教育学生不买街头无照、无证商贩出售的食品,不食用来历不明的可疑食物,增强学生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第六条各食堂应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方可营业,校内饮食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岗前培训,体检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餐饮中心要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法律知识的

3、培训。第七条发生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事件,食品安全组织机构,应立即到现场进行指挥,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并及时向上级领导、学校报告,及明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第八条对于餐饮中心各级责任人员违反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其各自职责,玩忽职守,失职渎职,造成就餐者身体损害甚至生命危险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九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责任人相关责任:(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负责人的责任:1 .食堂发生严重食物中毒事故并造成人员伤亡;2 .未建立食品安全负责制或未设立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3 .未建立食品安全安全管理制

4、度或管理制度不落实;4 .食堂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而从事经营活动。(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负责人及监督专员的责任:1 .未按照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食堂食品安全进行检查,或检查次数、纠正力度达不到要求而出现问题的;2 .对食堂食品安全检查出的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3 .不主动配合上级食品药品监管主管部门检查,有失职行为的;4 .未及时传达上级食品药品监管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及工作要求,造成不良影响的;5 .对员工未进行食品卫生安全知识培训、考核的。(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负责人的责任:1 .不主动配合餐饮中心及业务部对食堂食品安全进行管理与检查、自查的;2 .在食堂食品安全

5、管理过程中发现食堂有违反规定的行为而不予以及时纠正、制止的;3 .不及时传达上级有关食品安全政策和相关规定,造成工作出现失误的;4 .食堂发生食品安全问题不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领导的;5 .食堂发生食品安全问题未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6 .食堂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采购部负责人及采购员的责任:1 .不按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求对供货方进行索证的,或采购无有效许可证的食物;2 .把积压食品和过期食品、三无食品推销给食堂的;3 .把腐烂变质、不合格产品搭配给食堂的。(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特色经营人的责任:1 .餐饮服务许可证不及时更换的;2

6、.员工上岗不持有效健康证的;3 .食堂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不及时上报主管部门的;4 .未对员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测验、考核的;5 .不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卫生“五四”要求进行验收、加工、生产、销售的;6 .用不正当手段私自购买食品的;7 .食堂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并造成重大影响的。(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保管员的责任:1 .对食品验收不把关造成不良后果的;2 .对库存食物保管不利或不检查造成积压或过期、变质的;3 .让食堂使用过期、变质的不合格食品的。(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厨师、服务员的责任;1.使用、加工、出售腐烂、变质、过期的食品;2 .发现食品原料有问题不上报经理或主管部门

7、,造成不良后果的;3 .食堂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的;4 .未办理健康证上岗的。第十条责任及处分(一)处分原则1 .由于工作不负责任、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给学校和就餐者造成一定的损害或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记大过及其以下处分,并责令该饮食部门停止生产、经营,销毁导致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食品。2 .工作严重不负责任、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给学校和就餐者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撤职及其以上处分。生产经营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构

8、成犯罪的,报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3 .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或者伪造餐饮服务许可证和未取得健康证明而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或者对患有疾病不得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人员,不按规定调离、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分别给予警告、取缔其在食堂内的一切经营活动。(二)处分种类学校在编人员违反本办法的应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等处分;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学校食堂外聘的单位、特色经营档口和个人,造成食物中毒事故的,停业整顿,严重的解除合同,依照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一条责任追究程序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由餐饮中心进行调查并写出事故调查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后勤管理处、人事处等有关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餐饮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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