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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关于原建档立卡生、孤儿等特殊困难学生的资助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孤儿等特殊困难学生(以下简称“特困生”)的资助工作,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精准资助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章资助范围、资助标准第二条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经学生(由乡村振兴局认定)是指脱贫享受政策家庭学生(含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在我校就读的*籍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享受学费减免政策,每年学费不超过8000元的,据实减免;超过8000元
2、的,按照8000元标准予以免除。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享受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不低于3300元,并优先提供勤工助学岗位。第三条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孤儿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和条件认定,并发放儿童福利证。因父母重度残疾或服刑等事实上无人抚养儿童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福利保障工作的意见(规定的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可参照本意见享受孤儿待遇。孤儿成年后仍在校就读的,继续享受相应政策。在我校就读的孤儿享受学费、住宿费全额减免,并优先享受国家助学金,优先提供勤工助学岗位。第四条其他包括烈士子女、残疾军人等特殊困难的群体学生,按照上级资助政策执行。第三
3、章资助程序第五条特困生的资助工作坚持积极引导和自愿申请相结合的原则,资助程序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身份核实、政策落实。第六条资助程序(一)提前告知。每年9月开学前后,学校通过录取通知书、宣传栏、网站、公众号、主题班会等形式,开展特困生资助政策的宣传工作,向所有学生告知特困生学生资助政策的内容及申请流程。(二)个人申请。具有我校全日制学籍的在校生或被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符合特困生资助范围的学生,每年9月30日前,主动向学校提出当前学年资助申请,并填写资助项目申请表。(三)身份核实。学校根据特殊困难学生管理信息系统、全国学生资助信息管理系统等途径查询、比对申请学生信息,对申请学生的身份进行确认,并将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工作5个人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校资助工作领导进行审批。(四)政策落实。根据特困生资助标准对申请学生进行相应资助。第七条已享受学费、住宿费减免政策的特困生不再重复享受学费、住宿费减免。第四章附则第八条本办法由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第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最新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