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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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校外实习(实训)基地(以下简称实习基地)是指具有一定规模并相对稳定的能够供学生进行实习实训和社会实践的校外场所。实习基地在培养学生认知社会、理论联系实际和实践创新能力中有重要意义。根据学校应用型人才培养定位,为充分发挥实习基地在教学中的重要作用,规范实习基地建设与管理,提高实习基地建设水平,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一章实习基地建立原则第一条实习基地应由学校与有关企事业单位、党政机关、科研院所等协商共同建立。第二条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实习基地应专业对口、相对稳定,立足XX、就地就近。第三条实习基地建设应有明确管理模式与运行机制,并建立完成教学任务

2、和提高教学质量的保障体系。第四条学校优先支持层次高、规模大、接受学生及教师人数多的实习基地建设。第二章实习基地建设基本条件第五条立足于地方、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有利于实现学校办学定位和人才培养目标。第六条有适合开展实践教学的服务、生产、科研设备和条件,有一定经营规模及较高素质的管理、技术人员,能满足完成实践教学任务的各项要求。第七条能接受相关专业一定数量学生开展实践教学活动,并能提供满足教学需要和完成学生培养方案规定实习内容的指导教师。第八条能满足学生生活、学习、劳动保护和卫生安全等方面的基本要求。第九条实习基地建设双方能坚持互惠互利、共同发展、义务分担的原则,共同促进产、学、研合作。第三章

3、合作协议书签订第十条实习基地共建双方有合作意向,在符合实习基地建立原则和条件的基础上,由二级学院向学校提出建立实习基地的申请(申请表见附件),经学校审批同意后,由学校与共建单位签订建立实习基地协议书。协议书应明确双方合作目的、范围、时间以及具体权利和义务等内容。第十一条学校与实习基地共建单位签定合作协议后,实习基地可挂“XX学院XX实习基地”铜牌,具体名称由共建双方协商确定。第四章实习基地管理第十二条实习基地采用学校和二级学院两级管理、以二级学院管理为主的管理模式,其中教师教育实习基地主要由教务处负责管理。学校在分管校长领导下,由教务处牵头,负责制定实习基地建设和管理的规章制度,协调有关事宜。

4、二级学院依据学科专业建设规划、人才培养方案、实践教学大纲等要求,具体落实基地的建设、管理与教学等工作。第十三条二级学院是实习基地建设的主体和实施责任人,要依据本单位专业发展规划和行业企业特点,制定实习基地建设规划,同时,充分发挥自身的专业优势、人力资源优势,有计划、有目的、有步骤地实施校外合作,巩固实习基地建设成果。第十四条二级学院要加强对实习基地的指导与管理,建立定期检查、指导工作制度,协助实习基地解决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帮助实习基地做好建设、发展、巩固的各项工作。第十五条二级学院要加强实习基地的巩固与拓展工作,保证实习基地数量能满足学生实习实训需要,同时要积极与基地深度合作,加强研

5、究,不断提升基地建设和产学研合作教育水平。第十六条学校一般不接受实习基地给予的有关费用,来自实习基地的赞助费等经费应用于实习基地建设、实践教学研究以及实习学生的资助等项目,经费的使用要符合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财务规定。第十七条二级学院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教务处备案。第五章实习基地检查与评估第十八条为促进实习基地建设和规范管理,学校定期与不定期会同有关学院到实习基地检查、评估教学实习工作开展情况。第十九条学校定期对基地建设与教学运行等情况进行评估,对建设、管理、运行成绩突出的优秀实习基地,学校优先予以立项支持。对建设成效不明显、实践教学开展以及不能保证实践教学质量的基地,提出整改要求,整改不符合要求的,则撤销该基地。第二十条协议到期的实习基地,根据双方合作意向与成效,可办理协议续签手续,但须按本办法规定履行评估程序,评估通过的,方可续签,评估指标体系另行制定。第二十一条对实习基地建设与管理、教学运行与教学效果等的评估结论,纳入对二级学院的教学和年度综合考核。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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