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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学院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实施办法的要求,为切实加强我校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及早预防、及时疏导、有效干预突发心理危机事件,帮助学生健康成长,特制定本方案。第二条心理危机干预工作主要包括开展危机预防教育、掌握心理危机预警信息、实施心理危机应急干预、进行后期跟踪四个环节。第三条学院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全面统筹领导我校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定期召开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会议,督促有关部门或单位认真履行心理危机干预工作职责。第四条学院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负责对有心理危机倾向的学生进行评估,协助各系制定危机事件处理方案,化解危机风险;组织心理健康教育专兼职教师、
2、辅导员、班主任等人员参与心理危机预警与危机干预技能的学习和培训。第五条各系成立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系心理辅导员、辅导员、班主任等组成,负责对本系学生心理危机事件进行及时、有效的干预。第二章心理危机干预对象第六条心理危机干预对象是指存在心理危机倾向或处于心理危机状态的学生。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将其列为心理危机干预对象。(1)情绪长期低落、抑郁者;(2)个性、行为或生活方式突然发生改变者;(3)存在诸如失恋、学业失败、毕业困难、躯体疾病、家庭缘故、人际冲突等重挫且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者;(4)家庭成长环境严重不良者,如家庭暴力、家庭破裂、亲子关系不和谐、家庭亲友中有
3、自杀史或患精神疾病史者;(5)社会支持系统长期缺乏或丧失者;(6)人格有明显缺陷者;(7)有过自杀企图或行为者、经常有自杀意念者;(8)有明显的攻击性行为或暴力倾向,或其他可能对自身、他人、社会造成危害者;(9)有精神疾病史者或确诊的精神障碍者。2.对近期出现下列警示讯号的学生,应作为心理危机的重点干预对象进行应急干预。(1)流露死亡念头者,包括通过QQ空间、微信、微博、信件、日记、图画等途径谈论过自杀或考虑过自杀方法者;(2)行为突然明显异常者,包括出现不明原因突然给同学、朋友或家人送礼物、请客、赔礼道歉、述说告别的话等行为者;(3)情绪突然明显异常者,如表现出特别烦躁、高度焦虑、恐惧、易感
4、情冲动、情绪异常低落或情绪突然从低落变为平静,饮食睡眠受到严重影响等。第三章心理危机预防教育第七条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应立足教育,重在预防。通过加强学生生命教育,引导学生热爱生命,热爱生活;通过加强学生自我意识教育,引导学生正确认识自我,愉悦接纳自我,积极优化自我;通过加强学生危机应对教育,引导学生正确认识心理危机,有效应对心理危机。第八条各系应在学生中开展“勤于自助、善于求助、乐于互助”的心理危机预防教育,帮助学生优化个性心理品质,增强心理调适与危机应对能力。第四章心理危机早期预警第九条做好学生心理危机早期预警工作对学生的心理状况变化应做到早发现,早通报,早评估,早干预,早治疗,信息畅通,反
5、应迅速,将学生的心理危机消除在萌芽状态。第十条开展学生心理健康普查工作心理教育中心、各系每年对全校新生开展心理健康普查及回访工作,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并根据回访筛选出心理危机倾向个体,对这些学生做好心理危机的预防与干预工作。第十一条掌握学生心理健康状况班级心理委员应及时了解班级学生的心理状况,定期填写班级学生心理健康晴雨表上交各系心理辅导教师,发现同学有明显的心理异常情况应立即向系心理辅导教师报告。各系心理辅导教师应及时掌握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向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报告,每月填写学生心理健康状况月报表并交至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心理咨询师在心理咨询过程中发现学生存在心理危机,应及时将相关信息以书面
6、的形式报告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出现学生心理问题迅速恶化或发现新的有严重心理问题的学生等紧急危机情况,系心理辅导教师应第一时间向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报告,并将该生情况迅速反映至心理健康教育中心。第十二条建立重点关注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库各系应将有心理危机倾向学生的信息录入重点关注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库,根据个体情况划分入一级库、二级库,实行分级管理,每月填写重点关注学生月反馈表并交至心理健康教育中心。第十三条反馈心理危机倾向学生预警信息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应及时将学生心理健康普查结果、心理咨询过程中或其它途径获取的有心理危机倾向学生的信息反馈至系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心理辅导教师,督促各系做好相关工作。第五章心理
7、危机干预措施第十四条对有心理危机倾向或处于心理危机状态学生的干预措施1.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老师对有心理危机倾向或处于心理危机状态的学生进行初步评估,如评估认为暂不需要送医诊断的,由学生所在系、心理教育中心积极组织相关人员对该生进行疏导,密切关注其心理动态,必要时通知该生亲属(直系亲属或近亲属,下同)来校;如评估须送医诊断的,学生所在系应及时通知该生亲属立即来校。亲属来校后,由亲属将其送往专业医疗机构进行诊断(如遇特殊情况可请公安机关协助送医治疗),并提供相关材料。2 .经专业医疗机构诊断心理危机程度较轻,能在校正常学习者,系须密切关注该生情况,必要时所在系、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提供相应的心理辅导。3
8、 .经专业医疗机构诊断为心理疾病,且心理危机程度较高,须住院治疗或回家休养的,所在系应及时向学生本人及亲属说明情况并要求其住院治疗或回家休养,如不愿意住院治疗或回家休养的则应与亲属签定书面协议后由亲属陪伴、监护。亲属不愿意来校陪伴、监护的,学校可以对学生作出休学决定。第十五条对有自杀意念学生的干预措施1.发现有强烈自杀意念的学生,所在系应立即上报学生处,并将该生转移到安全环境,组织相关人员对其进行24小时监护,并联合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老师对其进行疏导,同时通知该生亲属立即来校。亲属来校后,由亲属将其送往专业医疗机构对其心理状况进行评估或会诊(如遇特殊情况可请公安机关协助送医治疗)。2.经专业医疗
9、机构评估或会诊,如住院有利于其心理康复,由亲属陪同该生到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如回家休养治疗有利于其心理康复,学生所在系应通知亲属办理请假或休学手续,将该生带回家休养治疗。第十六条对正在或已实施自杀行为学生的干预措施1.发现准备实施自杀行为的学生,所在系的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小组成员应立即赶赴现场,并报告学生处、保卫处、校医院等部门(必要时报警),同时通知该生亲属立即来校。上述各部门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派人赶到现场,做好现场保护、勘察、处理工作,进行紧急援救,防止事态扩散和对其他学生的不良刺激。在与亲属进行安全责任移交前,学生所在系负责对该生进行24小时监护。2.对已实施自杀行为但未造成自身较大伤害行为
10、的学生,所在系应立即将该生转移到安全环境,并通知该生亲属立即来校,同时联合心理健康教育中心稳定该生情绪。在与亲属进行安全责任移交前,所在系应安排人员对其进行24小时监护。亲属来校后,由亲属将其送往专业医疗机构对其心理状况进行评估或会诊(如遇特殊情况可请公安机关协助送医治疗),所在系根据专业医疗机构评估或会诊结果进行相应处理。3.对已实施自杀行为并造成较大自身伤害的学生,要立即将该生送往医疗机构或拨打120请医疗机构进行紧急救治。保卫处应及时保护、勘察、处理现场,防止事态扩散和对其他学生造成不良刺激,并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对事件调查取证。所在系通知该生亲属立即来校处理相关事宜。第十七条对有伤害他人
11、意念或行为学生的干预措施1.对有伤害他人意念或行为的学生,保卫处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保护双方当事人安全,学生所在系立即通知该生亲属来校。2.亲属来校后,由亲属将其送往专业医疗机构进行心理评估或诊断(如遇特殊情况可请公安机关协助送医治疗)并提供相关材料。所在系根据专业医疗机构评估或诊断结果进行后续处理。第十八条对危机知情人员的干预危机过后,对危机事件当事人及其周围人员,所在系可联合心理健康教育中心采用支持性干预策略,通过团体辅导的方式,协助其正确处理危机遗留的心理问题,逐步恢复心理平衡,尽量减少因危机所造成的负面影响。第六章后期跟踪与事后处理第十九条因心理危机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向所在系提供
12、近期县级以上专业医疗机构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和相关病历资料,并经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老师评估后,认为其身体及心理状态可以适应在校正常学习生活的,方可办理相应手续。第二十条学生复学后,所在系应对其学习、生活进行妥善安排,帮助该生建立良好的支持系统,安排学生干部对其密切关注,了解其心理变化情况。辅导员每月至少与其谈心一次,通过周围同学了解其心理状况,在每月填写的重点关注学生月反馈表中向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报告该生心理状况。第二十一条对于因有强烈的自杀意念或自杀未遂休学而复学的学生,系应给予特别的关心,安排辅导员、班级心理委员、学生骨干、室友等对其进行密切关注,及时掌握该生心理状况的动态。第二十二条做好心理危机处理的建档工作。危机事件处理后,学生所在系应及时将该生的详细材料(包括事件处理报告、照片、诊断证明、日记及信件等相关资料复印件)交至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存档。学生因心理问题需退学、休学、转学、复学的,系亦应将其相关资料复印件交至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存档。第二十三条为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凡参与危机干预工作的人员应对工作中涉及干预对象的各种信息严格保密。心理健康教育中心须对归档资料进行保密,未经批准,他人不得随意翻阅,在业务培训、案例研讨、案例发表时,需对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信息做保密技术处理。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学生处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