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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吉林省中小学校校外供餐管理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小学校校外供餐管理,建立健全校外供餐管理工作制度,全面提升学校校外供餐管理服务能力和水平,加快完善校外供餐管理长效工作机制,确保师生用餐营养、健康、安全、卫生、廉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中小学校财务制度关于加强学校学生集中用餐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校外供餐单位,是指根据服务对象订购要求,集中加工、分送食品但不提供就餐场所的食品经营者。第三条校外供餐的订购坚持学生自愿原则,任何学校和个人不得强
2、迫学生订购。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依法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校外供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故应对工作,将校外供餐食品安全纳入本地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第五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指导学校校外供餐管理工作,制定政策,指导、督促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履行管理责任。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是学校校外供餐管理的主管部门,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制度;将学校校外供餐工作纳入教育督导体系,定期开展供餐满意度测评;会同市场监管部门指导学校设定招标门槛;配合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公安等部门加强对校外供餐单位加工制售等环节的食品安全管理,配合卫生健康部
3、门开展营养健康教育和学生健康状况监测评估。第六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依法履行对校外供餐单位及学校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落实对校外供餐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加强对校外供餐单位食品原料采购、加工制作、分餐配送全过程、全链条监管,确保各环节食品安全风险可控;依法查处涉及校外供餐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及时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通报校外供餐单位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相关信息;对供餐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抽查考核;依法会同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督促校外供餐单位和学校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会同教育、卫生健康、公安等相关部门对学校校外供餐单位监督检查;对学生餐价格进行监管。第七条卫生健康部门应组织开展校外供餐食品安
4、全风险和营养健康监测;加强对校外供餐单位饮用水监测与监督管理;对学校和校外供餐单位提供营养指导,倡导健康饮食理念,开展适应学校需求的营养健康专业人员培训;指导学校和校外供餐单位开展食源性疾病预防和营养健康知识教育;督促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法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并及时向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组织医疗机构救治因学校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加强对学生营养不良、肥胖的监测和干预。第八条公安部门应及时受理、依法立案侦查涉嫌犯罪的食品安全案件。第三章学校职责第九条校长是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副校长负直接领导责任。学校应将食品安全作为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健全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机
5、构,严格落实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岗位责任制,逐级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明确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管理相关责任。每学期通过基层党组织会议或校长办公会议专题研究食品安全工作,听取相关工作情况报告,研究解决校外供餐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应督促校外供餐单位坚持营养、健康、安全和卫生的标准为学生提供餐食,不断提高管理服务水平,让学生吃到优质、放心的学生餐;应坚持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实践育人,加强健康教育和行为养成教育,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第十条学校应建立学校负责人陪餐和家长定期陪餐制度。每餐均应有学校相关负责人与学生共同用餐,做好陪餐记录,及时发现和解决集中用餐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陪餐人员食谱信息与学生实际就餐食谱信
6、息相一致。第十一条学校应按要求配备食品安全总监、专(兼)职食品安全员和营养健康管理人员,明确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相关责任,建立健全健康教育制度,明确健康教育课程课时安排,每学期至少开展4学时以班级为单位的健康教育课程。第十二条学校应安排专人负责供餐单位配送食品的接收查验:(一)索取并留存供餐单位配送清单(出货单);(二)检查核对送餐人员健康证明和工作证件;检查盛装集体用餐食品容器是否有封装标识,表面是否注明加工单位、成品(烧熟)时间和食用时限;(三)检查配送车辆是否为封闭式食品专用运输车辆,是否采取食品保温措施,检查食品容器和配送车辆的消毒记录;(四)重点检查配送食品包装是否完整,感官性状是
7、否正常,餐食温度、配送时间是否符合要求,配送食品是否与食谱一致,不合格食品坚决退回;(五)填写交接单,做好各项记录。第十三条严格落实食品留样制度。每餐次的食品成品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专用密闭容器内,在专用冷藏设备中冷藏保存48小时以上,并落实双人双锁管理。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得少于125克,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时间、留样人、审核人等信息。第十四条加强学校安全保卫工作,建立校外供餐单位人员出入登记管理制度,加强出入校园的送餐车辆管理,确保校园安全。第十五条学校应加强就餐秩序管理,做好供餐食品分发工作。为学生提供卫生、安全的就餐环境,教育引导学生做到节约用餐、文明用餐。第十六条建立并落实信
8、息公开公示制度。学校应通过公共信息平台、公示栏等,公开大宗食品原料来源等信息、餐费标准、每周带量食谱、营养素供给量等需要公开的信息,接受家长、师生和社会监督。实际就餐食谱信息与公示食谱信息相一致。第十七条学校要把校外供餐管理服务纳入中小学生德育和劳动教育范畴,指导学生有序参与集体分餐、餐具回收、垃圾分类、清洁打扫和用餐秩序维护等实践活动,实现中小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的目的。第十八条建立就餐满意度测评制度。学校可利用微信小程序、第三方APP、调查问卷等方式,每学期至少开展2次供餐满意度测评,组织师生和家长对假菜质量、品种、价格、温度、卫生和营养健康等方面进行评价,测评结果报属地教育行
9、政部o畅通投诉渠道,充分听取师生、家长的意见和建议,及时与供餐单位进行沟通,提高餐饮质量和服务管理水平。第十九条开展营养健康宣传教育活动。学校应依托全民营养周、5.20中国学生营养日、食品安全宣传周等重要时间节点,多渠道、多形式对师生、家长开展食品安全与营养科普教育,引导学生不偏食、不挑食,不暴饮暴食。培养学生养成崇尚劳动、厉行节约、爱惜粮食的良好习惯,杜绝餐饮浪费行为。教育学生不要到无经营资质、存在食品安全隐患、卫生条件不达标的“小饭桌”“小餐桌”用餐,不购买无证摊贩经营的食品。第二十条学生餐费可由学校统一收取并按照代收费管理;也可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通过第三方平台由企业直接收取,学校应
10、将主管领导和班主任签字的每月学生就餐情况统计表和校外供餐单位提供的签字并加盖财务章的学生餐费收入进账情况统计表建立档案。学生实际就餐信息与实际交费信息相一致。第二十一条学校教职工餐费补贴政策由各地自行制定。教职工用餐应自付餐费,实际就餐信息与实际交费信息相一致,不得将餐费转嫁给校外供餐单位。陪餐人员餐费应与学生餐费标准一致。第四章供餐单位的选择和退出第二十二条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均可作为招标主体,邀请家长代表和教师代表对招标过程进行监督,依招标程序公开选定校外供餐单位。委托公证机构对招标过程进行公证,中标结果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三条校外供餐单位选择应严格履行资质审核和实地考察程序,重点审核供餐
11、单位的资质信誉和服务承诺以及抗风险能力,安排专业人员实地考察供餐单位的生产能力、加工场所、工艺流程、卫生状况、运输车辆、运输距离、资金保障、实际经营管理水平等情况。应选择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和集体用餐配送资质、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社会信誉良好的餐饮服务单位。第二十四条招标主体通过公开招标可直接选定校外供餐单位或通过入围方式选定校外供餐单位;教育行政部门应充分考虑小规模学校学生集中用餐实际,指导学校采取校际联合(“多校联合、一校为主”或“多校联合、共同组织“)的方式,联合家长代表成立校外供餐单位选定工作小组,通过公开招标选定至少2家校外供餐单位入围,由多校组成的联合校外供餐单位选定工作小组从入围校外
12、供餐单位中投票选定。第二十五条校外供餐单位和餐标确定后,由学校与校外供餐单位签订供餐合同和食品安全责任书,明确双方在供餐管理服务、饭菜质量和价格以及食品安全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督促其落实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责任。校外供餐单位应依照法律法规、规章、食品安全标准以及合同约定进行经营,接受学校监督管理,依法接受审计。学校应明确监管部门,配备足够数量的懂业务、高素质的监管队伍。合同服务期不得超过3年,供餐合同需向属地教育和市场监管部门报备。学校应将服务合同及选定服务经营主体过程资料建立档案,以备检查。第二十六条餐标的确定,学校应充分征求家长代表的意见,采取投票方式确定餐标。确定单一餐标的,通过有效得
13、票超过50%确定;确定多种餐标的,由家长自行选择。第二十七条校外供餐单位需具备以下资质条件:(一)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和集体用餐配送资质;(二)食品安全量化等级应达到A级;(三)配备符合配送需要的封闭式食品专用运输车辆;(四)在中国政府采购、信用中国、中国裁判文书等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未被列为严重违法失信的;(五)有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至少1名具备资质的营养指导人员(公共营养师、营养配餐员、营养指导员等)。第二十八条校外供餐单位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应立即停止供餐,及时终止合同,同时报告属地市场监管、教育等部门。(一)发生转包、分包供餐业务的,擅自更换履约人、变更
14、供餐生产地址的,违反法律法规或供餐合同行为的;(二)食品的配送温度和食用时限不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有关要求的;(三)降低供餐质量和餐量标准,随意变更供餐食谱的或每学年师生满意度测评连续两次未达到80%的;(四)未持续保持校外供餐单位资质,经整改仍不符合食品经营许可条件的;(五)供餐单位与学校间存在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经营行为的;(六)存在采购加工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使用非食用物质、滥用食品添加剂、降低食品安全保障条件等食品安全问题的;(七)未履行供餐服务合同约定的,经营管理混乱、存在突出食品安全隐患的,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罚且限期整改不力的;(八)违法采购不合格食品、原材料或掺假用
15、假,加工无证、过期、有害食品,危害学生健康或服务质量存在问题及其他原因而引起群体性事故的;(九)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造成学生食物中毒的;(十)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或注销食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的。第五章校外供餐单位主体责任第二十九条校外供餐单位应依法取得主体业态载明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严格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项目进行经营,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第三十条校外供餐单位应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和食品原料来源等信息提供给学校公示。第三H一条校外供餐单位应根据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发布的学生餐营养指南标准,科学设计并向学校提供学生餐每周带量食谱和营
16、养素供给量,每餐供应的食物应包括谷薯杂豆类、蔬菜水果类、水产畜禽蛋类、奶及大豆类等4种食物中的3类以上。第三十二条校外供餐单位应采用新鲜安全的原料制作食品,当餐加工、当餐供应,食品应烧熟煮透,烹饪时食品中心温度应达到70。C以上。烧熟后2小时,食品的中心温度保持在60。C以上(热藏)的,其食用时限为烧熟后4小时。加工制作食品应控油限盐减糖,尽量减少煎、炸等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烹调方式。每周油炸类、肉糜类半成品和鸡肉类制品累计不得超过2次,不得供应火腿肠等深加工食品。不得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不得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第三十三条米面油、肉蛋奶
17、等大宗物资和原辅材料应采购社会认可度较高的品牌产品,做到价质相符。第三十四条校外供餐单位禁止采购、使用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二)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三)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未经检验及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四)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以及消毒剂、洗涤剂等食品相关产品;(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生产经营或者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等产品。在加工前应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发现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第三十五
18、条供餐单位提供蔬菜、水果,以及按照国际惯例或者民族习惯需要提供的食品应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第三十六条供餐单位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建立自查整改台账,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第三十七条供餐单位应严格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31654-2021)要求,规范原材料采购、进货查验、原材料贮存、食品加工制作、食品留样、食品配送过程,确保提供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对食品原材料开展快速检验检测。第三十八条供餐单位应依法配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管理人员,明确岗位职责,定期接受食品安全、营养健康、卫生防疫等方面的培训与考核。配备有资质的
19、专(兼)职营养指导人员,加强厨师、面点师的技能培训,提升烹饪水平。第三十九条供餐单位应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制度。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应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必要时应进行临时健康检查。第四十条供餐单位用于加工动物性食品原料、植物性食品原料、水产品原料、半成品或者成品等的容器和加工制作工具应分类(色标)管理、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第四十一条供餐单位应向学校提供加盖公章的每餐次食品配送清单,内容包括供餐单位名称、食品名称、数量(份数)、食用时限、送餐温度和送餐日期等信息。第四十二条供餐单位用水应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采用直饮水、二次供水、自
20、建式供水方式的应按规定开展水质检测,并取得水质检测合格报告。定期对供水设施进行检修、清洁、消毒,确保用水安全。第四十三条供餐单位应做到“互联网+明厨亮灶”,公开食品加工过程。鼓励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食品来源、采购、加工制作全过程的监督。第四十四条严格落实食品留样制度。供餐单位应配备专用的食品留样柜,留样柜须在监控区域内专人负责上锁管理。每餐次的食品成品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专用密闭容器内,容器上应标注留样食品名称、留样时间、留样人、审核人员等信息,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25克,在专用食品留样柜中冷藏存放48小时以上,及时更换并做好记录。第四十五条供餐单位应配合学校做好用餐满意度调查,对
21、学校、师生、家长反映的供餐问题、意见和建议,及时研究、调整和改进。,第四十六条供餐单位服务人员应服从学校管理,确保校园安全。第四十七条供餐单位应落实节能环保有关要求,减少不可降解塑料袋和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餐具、餐盒的使用,做好餐后垃圾处理,落实生活垃圾分类要求,推进厨余垃圾资源化、无害化利用。第四十八条供餐单位应做好供餐应急预案。对因交通、卫生、天气等原因影响供餐的紧急情况及时进行妥善处置,确保按时供餐。第四十九条供餐单位应制定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病等突发事故的应急预案。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等突发事故的,应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并配合做好处置工作。第五十条供餐单位应投保与供餐人数相匹配的食
22、品安全责任险。第五十一条供餐单位应加强成本核算管理,科学核定供餐成本构成,做到质价相符。不得以劳务费、辛苦费、补助费、赞助费等形式向学校管理人员、教师支付报酬。学校采取代收费方式收取学生餐费的,应按合同约定,向学校出具符合规定的发票,学校采取公对公转账方式支付学生餐费;采用第三方平台收取餐费的,每月应将签字并加盖财务章的学生餐费收入进账情况统计表向学校报备。第六章食品安全事故与应急处置第五十二条学校应建立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病等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定期开展演练,督促食堂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严格按照操作规范落实预防食品安全事故的各项措施。第五十三条学校发生食物中毒或
23、食源性疾病,应按照就近、就地处置的原则及时快速处理,并按有关重大事项和信息报告规定,立即向属地教育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报告,不得瞒报、迟报、不报。第五十四条学校发生集中用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疑似食品安全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采取下列措施:(一)积极协助医疗机构进行救治;(二)停止供餐,并按照规定向属地教育、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报告;(三)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并按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求采取控制措施;(四)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现场调查处理;(五)配合相关部门对用餐师生进行调查,加强与师生家长联系,通报情况,做好沟通引导工作,加强舆情管控,回应社会关切。第七
24、章监督检查第五十五条各级教育、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分工,强化风险管控,开展督导检查,切实加强对学校和校外供餐单位的日常监管。第五十六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将学校校外供餐管理工作作为对学校主要负责人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第五十七条学校应邀请家长代表对校外供餐管理、饭菜定价调价、满意度调查等学生集中用餐重大事项进行监督。学校要定期组织教师及家长代表到校外供餐单位实地踏查。第八章责任追究第五十八条学校校外供餐单位存在违反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情形,学校未履行校外供餐管理责任,由教育行政部门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对学校校外供餐管理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视情节轻重对学校相关负责人给与相应的处分。第五十九条教育行政部门应配合市场监管、公安等相关部门,对检查发现校外供餐单位存在违规违法行为的,一律列入违法失信名单,取消其供餐资质。第六十条学校、校外供餐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在校外供餐工作中不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职责、日常监督检查不到位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疏于管理,造成不良后果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人员责任。第九章附则第六十一条各地区可根据本细则,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实施细则。第六十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省内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第六十三条本细则由发文部门依据工作职责负责解释。第六十四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