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考试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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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考试管理办法为规范考试管理,严肃考试纪律,保证公平、公正和良好的考试秩序,参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一章考试组织第一条为提高考试工作的效率和针对性,学校考试分学校组织的全校统一考试(以下简称学校统考)和二级学院组织的学院统一考试(以下简称学院统考)两个层面,学校统考和学院统考都属于学校考试。第二条学期期末考试一般以学校统考和学院统考两种形式进行,学校一般统考3门课程,主要为专业主干或核心课程及量大面广的公共课程,其余课程考试由各学院进行组织实施。各学院组织的期末考试安排(含巡考安排)须于考试前3个工作日报教务处备案。第三条非期末课程结束后的考试,一般由学院

2、组织实施,考试安排(含巡考安排)须于考试前3个工作日报教务处备案。第四条学校实行教考分离制度,每学期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在考试课程中选取部分课程,实行教考分离。第二章考生第五条考生要在考试规定开始时间前15分钟进入考场,根据座位号或监考教师安排,在指定位置就座,并将身份证、学生证(或校园一卡通)、考试证放在桌面右上角备查。无证件者、迟到15分钟以上者,不得参加考试,按旷考处理。第六条除必要的文具或开卷考试所允许携带的工具书、参考书、笔记等外,所有书籍、笔记、纸张等不得带入考场,已带入的,要放在监考教师指定的位置。不得携带移动电话、电子记事本等设备参加考试,已带入考场的,要关闭电源,交由监考教师统一

3、保管。某些考试科目经任课教师允许可使用普通计算器,但不许使用有记忆贮存功能的计算器。第七条考生的试题、答卷、草稿纸等由监考教师统一发放,并在考试结束时统一回收,试题、答卷、草稿纸等考生一律不准带出考场。第八条考生应保持考场安静,遵守考试秩序,在考试过程中如有试题字迹不清、试卷分发错误等情况,应举手示意,请监考教师处理。第九条考试开始30分钟后,方可交卷出场。未经监考教师同意擅自离开考场的,不得重新进入考场继续考试。考试结束前15分钟,考生一般不得交卷出场。考生交卷后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周围或考区内逗留、喧哗。第十条考生在考试规定时间前答完试卷,应举手示意监考教师,监考教师清点完毕并同意后

4、方可离开。监考教师宣布考试结束时,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将试卷按要求整理好,在座位上等待监考教师收卷清点,监考教师宣布可以离开时方可离开考场。第十一条考生应严格遵守考试纪律,诚信考试,凡违反考场纪律的、不服从监考教师安排的,监考教师(或巡考人员)如实填写考场记录(或巡考记录),记录实际情况。第十二条学生不能如期参加课程考试,应当按规定,在考试进行之前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学院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批后缓考。凡未在开考前申请或申请未经批准而不参加考试的,一律以旷考论处。第十三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

5、放在指定位置的;(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第十四条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

6、试作弊:(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在桌面、墙壁等地方书写与考试内容相关信息的;(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第十五条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相

7、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第十六条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五)其他扰乱考试

8、管理秩序的行为。第三章监考教师第十七条监考教师是组织、实施考试工作的具体责任人,是所在考场考试工作的组织者和监督者,是考试实施真实有效的见证人。监考教师要有高尚的职业道德和高度的责任心,熟悉考试规则和监考业务,既要关心爱护考生,又要敢于维护考试纪律。监考教师要对学校、考生和考试工作负责。第十八条监考是教师应尽的职责和义务,每学期学校在编教师有教学任务的都要履行监考任务(监考安排在学校教务系统查阅),非学校在编的外聘教师不安排监考任务。教师有特殊情况不能履行监考任务,需要提前向所在学院或授课课程归属学院提出申请,报教务处审批。第十九条监考日程一经确定,监考教师不得随意调换监考教师,特殊情况不能按

9、日程监考的,应提前申请调换,经学院同意,报教务处备案,否则视为擅自更换监考教师,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条监考教师必须佩戴监考证。监考教师应在开考前20分钟到达考场,检查、清理考场,并根据情况,指导考生按指定的位置就坐,或给考生重新编排座位,向考生宣布考场纪律和有关注意事项,引导学生将书包、书籍、笔记等物品放在指定位置,核对应考人数和实考人数。第二十一条监考教师应当众将试题拆封或开启试卷,按规定提前5分钟发卷。第二十二条监考教师应严格执行考试纪律,对迟到15分钟及以上的考生,不允许其进入考场,开考后30分钟方可允许学生交卷离场。监考教师要认真核对准考证、学生证和考生班级、姓名等信息,如有不符

10、,应及时核实或向考试工作人员反映。监考教师对有违纪、作弊等苗头的考生要及时制止,提出警告,对不听劝告的考生,要终止其考试,并准确记录其违纪、作弊的行为,留存相关证据。对于考试违纪或作弊的考生,监考教师应要求其签字确认,对拒不签字的,同考场监考教师签字确认,并及时报告考试工作人员。第二十三条监考教师应熟悉学校有关考试纪律并严格执行,在考试过程中忠于职守,认真履行职责,维持考场秩序。监考时不得做任何与监考无关的事情,不得看书看报、不得玩手机、不得聚集交谈、不得擅离考场、不得给学生暗示答案等,也不要在考场内频繁走动。第二十四条考试期间,监考教师不要过多、过长时间地检查某一考生的答题情况,以免干扰其答

11、卷。监考教师对试卷印刷不清楚之处的提问,应当众答复,对试题内容不得做任何解释。试题如有更正,应告知全体考生。第二十五条考试结束后,监考教师应要求考生立即停止答卷,清点无误后,方可允许考生退场。第二十六条监考教师要如实填写考场记录,记录考试情况,包括考场纪律、考生违纪与作弊行为、学生大面积提前交卷等情况。考场记录一式两份,一份随试卷返回课程所在学院,一份于考试结束后统一交到考区考试工作人员处。考试过程中如有特殊情况,要及时向学院、教务处、巡考人员等报告,并做好记录,保留好相关证据。第四章考试违规处理第二十七条考生考试违纪、作弊或有其他不遵守考试纪律的行为,根据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籍管理规定等文件

12、进行处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对监考教师不认真履行职责,擅离职守、或私自调换监考、或在考场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或对考场上的违纪作弊行为不加制止、或不如实记录有关事实等行为的,一经查实,视情节给予批评或纪律处分。对履行职责不认真的监考教师,学校取消其监考资格。第二十九条任课教师、考务工作人员、监考教师在考试工作中有失职行为或违反教学管理规定和考试纪律的,按照学校教学事故等有关文件规定给予处理或处分。对出现大规模作弊或考场秩序混乱的考场,根据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进行从重处罚。第五章有关要求及说明第三十条为保证考试顺利进行,各学

13、院应按要求提前将试卷送达指定地点或考场,未按时间送达,而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第三十一条学校建设了标准化考场,考试期间标准化考场启用,考生、监考教师、考试工作人员等除遵守考试纪律、履行考试职责外,还要注意行为规范。第三十二条巡考工作是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巡考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要求进行巡考,并做好巡考记录。第三十三条学校实行考风通报制,考试结束后一个工作日内即对前面考试情况进行考风通报,各学院、相关部门要认真对待考风通报,对通报中提出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第三十四条监考是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教师应积极履行监考任务,承担监考工作量,监考工作量纳入教师教学考核。双肩挑人员根据授课情况,也要承担一定监考工作量,巡考人员巡考场次视同监考工作量。第三十五条界定监考教师是否迟到、试卷是否按时送达等,时间一律以本办法规定的提前时间为准(如八点半考试,提前二十分钟,即八点十分是界定是否按时的时间标准)。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组织的各类考试,符合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规定的国家教育考试,还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处理。各类课程考查,相关内容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XX学院监考教师守则和XX学院考场规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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