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健康影响评价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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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健康影响评价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健康中国战略,加快推进健康影响评估制度建设,促进”把健康融入所有政策,增强我省健康影响评价的规范性和科学性,提升评价工作效能和质量,助力建设健康中国省域示范区,推动卫生健康领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浙江省健康影响评价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是指省委省政府健康浙江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健康办)依法建立的跨地区、跨部门专家库,为本省行政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公共政策、重大工程项目提供健康影响评价服务。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健康影响评价专家库专家(以下简称“专家

2、)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由各市健康办、省级有关单位推荐,经省健康办审核通过后纳入专家库管理,参加健康影响评价的专业技术人员。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和管理,以及专家的资格认定、选聘、入库等活动。第五条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建设、分类实施、资源共享、管用结合的原则,由省健康办牵头、各部门共同参与专家库的管理和使用。第六条本专家库由省市县三级共享,实行动态管理,可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调整与增补专家库成员。第二章专家库组建第七条省健康办面向各市健康办、省级有关单位、科研院所、高校等征集专家,采取单睡荐方式,由省级有关单位、各市健康办推荐某方面、某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专家

3、,经省健康办审核通过后纳入专家库。第八条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和专业条件:(一)基本条件1 .具有良好政治素养和职业道德,客观公正,作风严谨,清正廉洁,责任心强,能够认真、踏实地履行职责。2 .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熟悉健康影响评价过程中本专业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技术规范以及工作程序。3 .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和钻研精神,自愿参加健康影响评价工作,能自觉遵守相关工作规定和纪律,认真履行专家职责。4 .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在时间和精力上能够承担现场勘察、专家评价、业务指导等工作任务。5 .不存在学术失范、学术道德问题,无违法违规、失

4、信等不良记录。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二)专业条件1 .卫生健康类专家(1)从事卫生健康领域工作,具有一定学术造诣和实践经验,在行业、系统内有一定影响力,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2)科研院所、高校中专门从事公共卫生、健康教育、疾病预防控制等专业教学或科研的专家学者,且具有副高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2 .非卫生健康类专家(1)从事政治、经济、文化、社会、法律、教育、自然生态、建设、水利、农业、应急、市场监管、体育、医保等某方面、某领域工作的专业人员,在行业、系统内有一定影响力。(2)从事相关领域或专业,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第九条符合本办法第八

5、条所列条件,个人自愿申请加入专家库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由所在单位和推荐部门审核把关申请人的资格条件和报送材料,再统一报送省健康办。申请人应当填写专家入库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一)本人签署的申请表和承诺书。(二)职务儆称证书、专业资格、专业技术职称等证书,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证明材料。(三)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四)省健康办要求的其他材料。第十条省健康办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在收到反馈意见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补充材料。第十一条申请人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应当拒绝其申请,且3年内不再接受其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专家库,并向社

6、会公开。第三章专家库使用第十二条评价对象为省级政府、部门制定或开展的可能对人群健康造成重要影响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公共政策、重大工程项目,评价工作所需专家应当根据需要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或定向选取。第十三条根据评价事项所需,由健康影响评价的实施主体在专家库中抽取专家。专家抽取的范围,可根据事项类型、技术复杂程度、专业性特点、所在区域等因素确定。第十四条单个评价事项专家人数应为单数,原则上不少于5人,一般须有2名以上卫生健康领域专家,其他人员由政策拟订部门或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单位选择相关领域专家参加。第十五条专家发现自己与被评价事项主体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健康影响评价的实施主体发现专家与

7、被评价事项主体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要求其回避。第十六条预定的评价工作开始后,出现专家缺席、回避等情形,导致专家数量不符合规定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补充抽取专家。如发生无法及时补足专家情况的,应当停止评价工作,妥善保存相关文件,择期重新按程序组织评价。第四章专家权利和义务第十七条专家享有以下权利:(一)接受约请,参加健康影响评价、咨询服务等活动。(二)查阅与评价事项有关的文件等资料。对相关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问题,有权要求相关事项主体作出解答或澄清。(三)依法依规独立进行评I介,提出评价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四)对评价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书面方式阐述不同意见和理由。(五)按照规定获取参加

8、评价活动的劳务报酬。(六)抵制和检举评价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七)对专家库管理部门相关事宜的处理可提出申诉。(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八条专家承担以下义务:(一)按要求参加健康影响评价活动,按照评价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评价,并承担个人责任。(二)按要求参加讨论交流会、业务培训、评价指导及承担其他相关工作任务。(三)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参与履职活动,提出专业意见,不得委托他人代评,不受任何影响公正性因素的干扰。(四)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接受或索取被评项目有关单位、个人的馈赠、宴请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严禁泄露履职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

9、、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严禁泄露项目评价的内容、过程及结果等重要信息,不得侵犯被评项目的知识产权。(六)不得以专家库专家身份参加健康影响评价业务不相关的活动。(七)当个人信息发生变动时,应及时联系省健康办,登记更新相关信息。(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五章监督和管理第十九条省健康办应当建立健全专家库专家管理档案,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专家基本情况,包括申请表、承诺书以及有关证明材料。(二)专家履职评议情况。(三)个人诚信记录。(四)教育培训情况。(五)其他有关情况。第二十条省健康办应加强专家管理,对专家评价、业务培训等进行综合管理。第二十一条专家库专家实行聘任制,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1

10、个月前,入库专家应当按要求参加资格复审,或由省健康办进行统一审核。不按要求参加资格复审或审核不合格的,终止其专家资格。第二十二条省健康办应当(会同省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建立专家违规违法行为处理机制,对专家的违规行为依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处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三条专家有下列行为或原因的,暂停或终止其专家资格:(一)本人申请不再担任评价专家的。(二)因业务能力、身体健康等原因不能胜任评价工作的。(三)因工作变动,不再适宜继续参与评价活动的。(四)存在严重学术失信行为的。(五)擅自披露评价活动所涉及的内容、过程和结果等重要信息以及违反相关保密规定的。(六)不公正履行专家职责,存在徇私舞弊或接受不正当利益行为的。(七)触犯法律、法规被追究责任的。(八)其他不适宜履行专家职责的情形。第二十四条专家具有第二十三条(一)所列情形的,自申请之日起终止其专家资格;具有第二十三条(四)所列情形的,在学术失信信息披露期限内不予入库;具有第二十三条(五)、(六)所列情形的,自出库之日起5年内不予入库;具有第二十三条(七)所列情形的,终身不予入库。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省健康办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文件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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