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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省地方储备粮竞价交易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保障我省粮食安全,规范地方储备粮竞价交易行为,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竞价销售交易规则和海南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交易规则。第二条地方储备粮是指省级和市县级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本行政区域内粮食供求、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的粮食和食用油。第三条国家粮食海南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海南交易中心”)承担本省地方储备粮交易会员管理、交易组织、商务处理、办理地方储备粮交易资金结算等工作。第四条本规则适用于由海南交易中心组织的,通过国家粮食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进行的地方储备粮竞价交易活动及其工作
2、人员和交易当事人。第五条海南交易中心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组织地方储备粮竞价采购、销售等交易活动,具体交易形式须通过交易公告明确。第二章交易准备第六条地方储备粮竞价交易采用会员制。交易前拟参加交易的企业须通过交易平台注册成为会员。第七条按照交易公告要求,拟参加交易的会员须在地方储备粮竞价交易前,向指定的银行账户预交足额的交易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第八条交易委托方须在地方储备粮竞价采购、销售交易会前提供交易委托书交易清单和交易底价(提供交易底价方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采购(销售)交易清单包括交易标的表、交易合同,销售交易清单委托方还须提供3个月有效期内的质量检验报告。采购委
3、托方须注明所买粮食的产地、品种、数量、质量标准、生产年度、入库期限、交货地点、日入库能力、成品粮油包装要求等内容。销售委托方须注明卖方承储库名称(实际存储地点)、品种、数量、质量指标、生产年份、日出库能力等内容。第九条海南省地方储备粮竞价交易规则(试行)于施行之日发布在海南交易中心交易平台网站,海南交易中心于交易会前在国家粮食交易中心和海南交易中心交易平台网站或相关媒体公开发布交易公告和交易清单,交易公告的公示期不少于3天。第十条地方储备粮竞价采购交易会不允许买方、实际承储库点以卖方身份直接或间接参加本企业承储的储备粮交易;地方储备粮竞价销售交易会不允许卖方、实际承储库点以买方身份直接或间接参
4、加本企业承储的储备粮交易。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不得参与储备粮竞价销售的竞买活动。政府有关部门因市场调控需要,对买卖双方资格做出另行规定的,按文件规定执行,并在交易公告中明示。第三章交易程序第十一条采购成交价格为卖方将成交标的粮食送至买方承储库仓(罐)内堆边整仓粮面平整后的交货价格。销售成交价格为卖方成交标的承储库仓内堆边交货价(以包装和包打围方式储存的包装物不扣量,包皮作货)。散装粮如需包装提货,由买方承担包装、灌包、检斤、缝口和口绳等费用。第十二条交易应按照交易平台提供的方式进行,具体交易方式由交易委托方根据实际情况选定,并在交易公告中明示。第十三条国家粮食海南交易中心粮油竞价采购(销售)交易
5、合同(以下简称“交易合同”)自系统确定成交时即生效,交易会结束后,成交双方须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交易系统网上签订电子交易合同,也可到现场或通过邮寄方式签订纸质交易合同。海南交易中心作为第三方,跟踪、协调交易合同的履行。第十四条交易会结束后,对未成交会员预交的保证金,会员可在系统内自行申请退回银行账户,海南交易中心自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办理。第四章交割和结算第十五条买卖双方应严格履行交易合同规定的责任义务,并享有交易合同规定的权利。第十六条出入库期限按照交易合同约定执行,每笔成交合同的履约时间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具体时间以交易合同约定为准,出(入)库期不得超60天(日历天,下同)。每年除
6、夕(正月初一前一天)前45天内成交的粮食,出(入)库前可延长15天。第十七条交易委托方应根据出(入)库能力合理安排成交标的出(入)库工作。买方交货地点为买方成交标的承储库,采购标的入库数量以成交标的承储库指定地磅记录为准,入库数量不得少于标的数量,成品粮入库计量以交易合同约定为准;卖方交货地点为卖方成交标的承储库,销售标的出库数量以成交标的承储库指定地磅记录为准,结算数量以成交标的实际出库数量为准,成品粮出库计量以交易合同约定为准。第十八条交易委托方采购的粮食和食用油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储备粮采购质量标准要求,在交易平台发布采购储备粮和食用油公告时,应按照海南省地方储备粮油入库质量验收标准规
7、定,在交易合同中明确采购的粮食和食用油质量的要求,并且任何一项质量指标都要达到海南省地方储备粮油入库质量验收标准要求。第十九条采购成交标的货款结算方式按照交易合同约定执行,实行先货后款。卖方于交货期限(包括买卖双方同意延期及不可抗力因素延期)内完成入库及粮面平整后,由同级粮食和储备行政部门或买方委托有资质的粮油质量检验机构,并会同卖方共同进行检验样品杆样,粮油质量检验机构根据杆样检验结果出具质量检验报告。检验结果全部符合交易合同要求,则买卖双方签署验收确认单进行实物交割确认。第二十条销售成交标的货款结算方式按照交易合同约定执行,实行先款后货。在交易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内,买方按成交标的数量全额货
8、款一次或分批汇入海南交易中心指定的农发行帐户。海南交易中心确认货款到账后,由买方在交易系统自行填写电子出库通知单,海南交易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确认,并通知买方和卖方。粮食出库完毕后,买卖双方签署验收确认单,并按交易合同约定办理货款结算。第二十一条交易合同履约过程中出现商务纠纷的,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异议方可书面向海南交易中心申请调解,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签订书面协商(调解)协议书,交易合同继续履行;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双方可按照交易合同约定向合同签订地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二条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已成交的地方储备粮无法正常入库(出库)的,由买方(卖方)提出申请,海南交易中心调查取证,核
9、实有关情况后,报同级粮食和储备行政主管部门复核。对确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交易合同无法正常履约的,经与买卖双方协商,可任选一种处理方式:(一)采取终止交易合同的,海南交易中心办理退还履约保证金及扣除手续费后剩余的交易保证金,包括办理退还销售标的已付货款;(二)采取延长入库(出库)期限的,入(出)库期最长不超过60天。在入库(出库)延长期满,如仍是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地方储备粮未能入库(出库)的,交易合同自动终止,海南交易中心须将交易合同终止执行的情况发函通知买卖双方,终止后未履约部分的地方储备粮须由海南交易中心重新发布公告并组织竞价采购(销售)。第二十三条竞价交易手续费原则上按不超过合同履约金额的0
10、.5%(含)计取,海南交易中心分别向买卖双方各按0.25%收取,或向买(卖)方按0.5%(含)收取、另方免收,具体以当期交易公告为准。第五章违约、违规责任第二十四条竞价交易成交后,买卖双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视同违约:(一)拒签交易合同、设置障碍导致对方未能履约、未能在规定付款期内将销售成交标的货款汇至海南交易中心指定银行账户、以及未按采购成交标的交易合同约定的期限、质量、数量完成交货的;(二)在规定标准之外收取其他费用、不按政策规定开具销售发票的;(三)违反地方储备粮采购、销售等有关政策文件规定或该批次粮食交易公告交易清单中限制条件的;(四)违反其他有关规定。第二十五条出现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11、的,由违约方赔偿损失,海南交易中心根据履约保证金和交易保证金标准乘以违约方实际违约数量计算违约金,从其缴纳的保证金中分别扣缴并支付给守约方和海南交易中心,未缴纳保证金的违约方承担的违约金按交易公告规定的保证金标准乘以违约数量计算违约金,并支付给守约方。出现第二十四条第(二)(三)(四)款行为的,海南交易中心可视情节轻重决定暂停或取消其地方储备粮竞价交易资格,并将作为不良信用记录,向省级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报送。第二十六条海南交易中心对买卖双方在交易和履约过程中出现的填报虚假会员资料、虚假入库(出库)、歪曲事实、故意串通、恶意违约、不承担应有的责任和义务、严重违背诚实守信等行为,经核实后,作为不良
12、信用记录保存,向省级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报送,将其失信信息纳入粮食行业信用监督管理体系进行失信惩戒;对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第二十七条海南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有关政策和本规则,规范交易结算流程,落实风险防控。不依法依规履行地方储备粮竞价交易相关职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八条交易平台数据留存备查时间不应少于10年。第二十九条本规则由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海南交易中心应当按照本规则,制订交易地点和时间、交易秩序、交易程序、交割与结算、违约处罚等交易细则。此前发布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国家对涉及本规则内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