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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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鸡西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鸡西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已由鸡西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23年5月13日通过。经黑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23年6月28日审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鸡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6月29日鸡西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23年5月13日鸡西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23年6月28日黑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倡导和促进全民文明行为,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高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

2、度,推进文明城市建设和市域社会治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维护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第三条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遵循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倡导与治理相结合、自律与他律相结合、激励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部门协调联动、社会各方参与的工作机制。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落实相关政策措施,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推动文明

3、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一领导、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其办事机构负责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规划、指导、推进、协调和监督、检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和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事机构要求,做好本辖区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加强文明行为宣传和引导,推动文明行为规范纳入居民公约、村规民约。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公职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教育工作者、先进模

4、范人物、社会公众人物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第五条倡导下列文明行为:(一)遵守社会公德,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纪守法;(二)恪守职业道德,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热情服务、奉献社会;(三)弘扬家庭美德,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互助;(四)提升个人品德,爱国奉献、明礼遵规、勤劳善良、宽厚正直、自强自律;(五)传承本地优秀传统文化,保护本地历史文化遗产;(六)尊崇褒扬、关心关爱先进人物和英雄模范;(七)参与敬老救孤、恤病助残、扶危济困、环境保护、文明劝导、健康指导、无偿献血等志愿服务活动;(八)移风易俗,抵制封建迷信思想,厚养薄葬,文明祭

5、祀。摒弃陈规陋习,文明节俭办喜事丧事;(九)适应现代文明要求的社会礼仪、服装服饰、规范用语,懂礼仪、重礼-4-P下;(十)其他文明行为。第六条公民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一)遵守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公共场所秩序,衣着得体、言行文明、有序礼让、控制噪声,爱护公共设施、公共绿地和环境卫生,文明如厕,不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不侵占公共通道、公共空间,不堵塞、私占公共及他人车库、停车位;(二)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安全驾驶机动车,规范使用灯光和喇叭,让行执行紧急任务车辆,礼让行人,通过积水路段防止溅污行人,不在车内向外抛物,下车时要先进行安全确认。行人按照信号灯指示通行,不跨越道路隔离设施;

6、(三)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爱护自然环境,节约资源能源,垃圾分类投放;(四)遵守旅游法律法规和旅游文明行为公约,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宗教信仰和英雄人物,服从公园、景区景点管理;(五)遵守网络安全法律法规,文明上网、诚信用网、理性表达,保守国家秘密,尊重他人隐私,抵制网络谣言,反对网络暴力,不浏览、编造、传播虚假、色情、低俗等不良信息;(六)遵守反食品浪费法律法规,理性消费、珍惜粮食、适量点餐、剩餐打包;(七)遵守市民公约、居民公约、村规民约;(八)遵守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文明养犬,不虐待、遗弃宠物,不随意放生野生动物,不在禁止的区域和时段燃放烟花爆竹。第七条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事机

7、构应当根据本市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现状和目标,确定不文明行为阶段性重点整治事项,报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批准后,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重点整治工作,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整治情况。重点整治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交通安全、环境保护、消防管理、噪声管理、野生动物保护及其他法律法规,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不文明行为。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不文明行为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机制,通过政务服务热线等方式及时受理不文明行为的投诉、举报。第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应当推进新时代

8、文明实践工作,深化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持续抓好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创建,并对先进典型给予表彰。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可以定期开展文明行为志愿者服务实践活动。第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逐步完善下列公共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一)公共交通场站、道路、桥梁、交通标志标线、交通监控系统、非机动车道、人行横道、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等交通设施;(二)公共厕所、垃圾分类、雨污分流和污水收集处理系统等环卫设施;(三)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纪念馆、体育馆、科技馆、影剧院、阅报栏等公共文化设施;(四)盲道、坡道、电梯、无障碍停车位、无障碍卫

9、生间等公共场所无障碍设施及引导标识;(五)公园、广场、居民区等场所的休闲健身娱乐设施;(六)住宅小区、街道、楼宇、门牌等地名标识设施;(七)文明宣传教育景观、实践场所和宣传设施;(八)绿化照明、停车泊位、充电桩、紧急避难场所等其他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相关的设施。机场、火车站、汽车站、高速公路服务区、政务大厅、银行、医疗机构、大型商场、公园、景区景点等公共场所,应当设置禁止吸烟、垃圾投放等明显提示标识;有条件的可以配备公共饮水设备、爱心座椅、母婴室、老花镜、急救药品等便民设施和物品。第十一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依法履职过程中应当文明执法、文明办事、文明服务。窗口服务单位应当加强文明行为引导工作,

10、窗口服务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引领示范作用,提高服务质量,树立文明形象。有关部门可以聘请文明行为协管员、监督员,协助做好文明行为宣传教育、公共秩序维护和不文明行为制止、纠正等工作。第十二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文明行为宣传教育,普及文明行为规范,引导全社会增强文明意识。广播、电视、报刊、网络新媒体以及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单位应当通过刊播公益广告、开设专题栏目等方式,宣传文明行为规范,传播文明行为先进事迹,营造促进文明行为的社会舆论氛围。青少年活动中心、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国防教育基地等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各自功能特点开展德育教育和文明行为宣传引导活动,

11、促进公民文明素质的提升和文明习惯的养成。第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第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不文明行为,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鼓励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当事人,自愿参加社会服务。社会服务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十五条对行政执法人员和劝阻不文明行为的公民进行威胁、侮辱、殴打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依规处理。第十六条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第十七条本条例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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