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3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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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已由黑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23年6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6月29日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1988年3月11日黑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5年8月19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修正2008年6月13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订根据2009年6月12日黑龙江省第十一

2、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修正2014年6月13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2023年6月28日黑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健全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的议事程序,保障和规范其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总结常务

3、委员会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常务委员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旗帜鲜明讲政治,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人大工作各方面全过程,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举行会议、开展工作。第三条常务委员会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第四条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第五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当合理安排

4、会期、议程和日程,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第二章会议的召开第六条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两个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加开会议、临时召集会议或者推迟召开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的日期由主任会议决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和闭幕会议,由主任或者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特殊情况委托其他副主任主持。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的其他全体会议可由其他副主任主持。第七条常务委员会会议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始得举行。遇有特殊情况,经主任会议决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通过网络视频方式出席会议。第八条主任会议拟订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期间,需要调整议程的,

5、由主任会议提出,经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同意。会议日程由主任会议决定。第九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当在会议举行七日以前,将开会日期、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第十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召开全体会议、分组会议,根据需要召开联组会议。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列席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常务委员会工作部门负责人,办公厅负责人,常务委员会大兴安岭地区工作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列席会议。第十一条常务委员会

6、举行会议的时候,各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一人列席会议,并可以邀请有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遇有特殊情况,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调整列席人员的范围。第十二条常务委员会举行全体会议、联组会议的时候,按照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公民旁听办法的规定,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组织公民旁听。第十三条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召集人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拟订,主任会议确定。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的第一召集人由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轮流担任,其他召集人由常务委员会委员轮流担任。分组会议审议过程中有重大意见分歧或者其他重要情况的,召集人应当及时向秘书长报告。分组名单由常务委员会

7、办公厅拟订,报秘书长审定,并定期调整。第十四条常务委员会举行联组会议,由主任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联组会议可以由各组联合召开,也可以由两个以上的组联合召开。第十五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出席全体会议、联组会议和分组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书面请假。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汇总请假情况及原因,经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审核,会前报主任批准。常务委员会会议对上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缺席情况及原因进行通报,全年进行汇总通报。一年内请假次数超过全年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联组会议和分组会议总数一半的,常务委员会予以书面告诫。一年内请假次数超过全年常务委员

8、会全体会议、联组会议和分组会议总数三分之二,或者一年内三次未请假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常务委员会建议其辞去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勤勉尽责,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严格遵守会议纪律。第十六条常务委员会会议公开举行。常务委员会会议会期、议程、日程和会议情况予以公开。必要时,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暂不公开有关议程。第十七条常务委员会会议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推进会议文件资料电子化,采用网络视频等方式为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履职提供便利和服务。第十八条常务委员会每年年底前会同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举行联席会议,研究下一年度常务委员会工作要点(草案)和

9、立法工作计划(草案)、监督工作计划(草案)、代表工作计划(草案)。第十九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根据需要召开新闻发布会。新闻发布会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组织,常务委员会新闻发言人发布。第三章议案的提出和审议第二十条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

10、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第二十一条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应当在会议召开十五日前提交常务委员会。临时召集的常务委员会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应当同时提出议案文本和说明。第二十二条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常务委员会的工作部门、办公厅起草议案草案,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说明。第二十三条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议案的机关、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部门应当提供有关的

11、资料。任免案、撤职案应当附有拟任免、撤职人员的基本情况和任免、撤职理由;必要的时候,有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回答询问。第二十四条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议案的说明。内容相关联的议案可以合并说明。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专门委员会对议案审议意见的报告。内容相关联的审议意见可以合并报告。主任会议提出的议案,由主任会议组成人员作说明,也可以委托有关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务委员会工作部门、办公厅负责人作说明。省人民政府提出的议案,由其负责人作说明,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作说明。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的议案,由其主要负责人作说明,也可以委托其他负责人作说明。专门委员会提出的议案,

12、由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作说明。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议案,由联名人推选的代表作说明。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议案说明后,由分组会议、联组会议进行审议,并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报告。第二十五条列入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常务委员会听取说明并初次审议后,由法制委员会进行统一审议,可以向本次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也可以向下次或者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有关法规问题的决定的议案和修改法规的议案,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后,可以向本次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也可以向下次或者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专门委员会对有关法规案进行审议并提出审议意见,

13、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法规案,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作出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决定。第二十六条提请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预算的调整方案和决算的议案,交财政经济委员会审查,也可以同时交其他有关专门委员会审查,由财政经济委员会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审查结果的报告。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的调整方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全体会议审查的四十五日前,交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全体会议审查的三十日前,交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

14、查。第二十七条依法需要报经常务委员会批准的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等,由制定机关报送常务委员会,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并提出报告。第二十八条常务委员会联组会议可以听取和审议专门委员会对议案审议意见的汇报,对会议议题进行讨论。第二十九条提议案的机关的负责人可以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联组会议上对议案作补充说明。第三十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第三十一条拟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任或者主任会议提出,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

15、付表决,交有关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提出审议报告。第三十二条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第四章听取和审议报告第三十三条常务委员会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需要听取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部门、办公厅与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后,于每年年底前提出下一年度拟向常务委员会报告的专项工作清单,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汇总审核,形成听取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草案,按程序报批后执行。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

16、民检察院也可以根据需要向常务委员会提请报告专项工作。第三十四条常务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定期听取下列报告:(一)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二)决算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三)省人民政府关于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四)省人民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五)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提出的执法检查报告;(六)专门委员会关于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七)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和省人民代表大会人事委员会等关于省人民代表大

17、会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八)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九)其他报告。第三十五条常务委员会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前,主任会议可以组织或者通过委托方式,对有关工作进行调研,形成报告,经主任会议同意,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参考。第三十六条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十五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部门征求意见;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部门应当于五日内反馈意见。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对专项工作报告修改后,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五日前送交常务委

18、员会办公厅。第三十七条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前,将专项工作报告、调研报告及时送交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第三十八条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报告后,可以由分组会议和联组会议进行审议。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将报告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意见。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部门应当将审议情况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汇报。第三十九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各项报告的审议意见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部门、办公厅及时进行汇总整理,并在常务委员会会议结束后的十日内,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转交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除另有规定外,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

19、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在三个月内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部门应当与报告涉及的机关或者部门就审议意见进行沟通,了解掌握其主要负责人研究处理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的情况。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适时督办。第四十条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对有关报告作出决议。报告涉及的有关机关或者部门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主任会议可以根据工作报告中的建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提出有关法规问题或者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议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必要时由常务委员会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第五章询问和质询第四十

20、一条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对议案或者有关的报告进行审议的时候,应当通知有关部门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常务委员会联组会议对议案或者报告进行审议的时候,应当通知有关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第四十二条常务委员会围绕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人民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可以召开联组会议、分组会议,进行专题询问。根据专题询问的议题,省政府及省政府有关部门和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专题询问中提出的意见交由有关机关研究处理,有关机关应当及时向常务委员会提交研究处理情况报告。必要时,可以由主任会议将研究处理情况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由

21、常务委员会作出决议。第四十三条根据常务委员会工作安排或者受主任会议委托,专门委员会可以就有关问题开展调研询问,并提出开展调研询问情况的报告O第四十四条常务委员会开展专题询问时,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部门具体组织实施。第四十五条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省人民政府及省人民政府各部门、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第四十六条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第四十七条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第四十八条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常务委员会

22、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专门委员会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或者主任会议提出报告。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被质询机关负责人签署,并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审议质询案的时候,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出席会议,发表意见。第六章发言和表决第四十九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全体会议、联组会议和分组会议上发言,应当围绕会议确定的议题进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在会前深入了解议题相关情况,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做好发言准备。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或者联组会议安排对有关议题进行审议的时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求发言的,应当

23、在会前由本人向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提出,由会议主持人安排,按顺序发言。在全体会议和联组会议上临时要求发言的,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始得发言。在分组会议上要求发言的,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即可发言。列席会议的人员的发言,适用本章有关规定。第五十条在全体会议和联组会议上的发言,不超过十分钟;在分组会议上,第一次发言不超过十五分钟,第二次对同一问题的发言不超过十分钟。事先提出要求,经会议主持人同意的,可以延长发言时间。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工作人员记录,经发言人核对签字后,编印会议简报和存档。会议简报可以为纸质版,也可以为电子版。第五十一条表决议案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表决

24、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出席会议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参加表决。表决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表示赞成,可以表示反对,也可以表示弃权。第五十二条交付表决的议案,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第五十三条任免案、撤职案逐人表决,根据情况也可以合并表决。第五十四条常务委员会表决议案,采用无记名按表决器方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审慎按键表决,杜绝不按表决器行为,服从依法表决的结果。如表决器系统在使用中发生故障,采用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宣布议案交付表决后,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得再对该议案发表意见。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通过网络视频方式出席会议的,采用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表决。

25、第七章公布第五十五条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其他决议、决定,地方性法规的解释,关于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补选、辞职、罢免等事项,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关于人事任免的事项,由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布。第五十六条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决议、决定及其说明、修改情况的汇报、审议结果的报告,人事任免事项,发布的公告等,应当及时在常务委员会公报和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网站及其他省级网络媒体上全文刊载,并在省级党报党刊上刊发相关消息,在省级广播电视新闻栏目中播报相关简讯。第五十七条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的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由有关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的自治

26、条例、单行条例,由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第五十八条本规则第五十五条至第五十七条规定应当公布的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按照有关保密法律、法规执行。第八章附则第五十九条地方性法规案的提出和审议按照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的规定进行。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按照黑龙江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的规定进行。执法检查工作按照黑龙江省实施V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的规定进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按照黑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的规定进行。任免案、撤职案的提出和审议按照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条例的规定进行。第六十条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十一条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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