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整理-保险合同-机动车辆保险合同(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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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合同:机动车辆保险合同(2)合同编号:保险人: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职务: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一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_电话:_传真:账号:_电子信箱:被保险人: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职务: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通讯地址:_.邮政编码:联系人:_电话:_传真:账号一电子信箱:第一章基本险。机动车辆保险所承保的机动车辆是指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本保险分为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人按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第一节保险责任第一条车辆损失险1.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1)碰撞、倾覆;(2)火灾、爆炸;(3)外界物体倒塌

2、、空中运行物体坠落、行驶中平行坠落;(4)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5)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员随车照料者)。2.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的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第二条第三者责任险: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险人负责处理。第二节责任免除第三条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

3、偿:1.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爆裂;2.地震、人工直接供油、自燃、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3.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的损失;4.两轮及轻便摩托车停放期间翻倒的损失;5.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部分。第四条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L被保险人所有或代管的财产;2.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3.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4.车辆所载货物掉落、泄漏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或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L战争

4、、军事冲突、暴乱、扣押、罚没;2.竞赛、测试、进厂修理;3.驾驶员饮酒、吸毒、药物麻醉、无有效驾驶证;4.保险车辆拖带未保险车辆及其他拖带物或未保险车辆拖带保险车辆造成的损失;5,保险车辆肇事逃逸经公安部门侦破后;6.保险事故发生前,未按书面约定履行交纳保险费义务;7,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以及在此期间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第六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1.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或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中断通讯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2.被保险人或其驾驶员的故意行为;3.因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有关精

5、神损害赔偿;4.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第三节保险金额和赔偿限额第七条车辆的保险价值根据新车购置价确定。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可以按投保时保险价值或实际价值确定,也可以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部分无效。第八条第三者责任险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分为五个赔偿档次: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被保险人可以自愿选择投保。第九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要求调整保险金额或赔偿限额,应向保险人书面申请办理批改。第四节赔偿处理第十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单、事故证明、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调解书、判决书、损失清单和有关费用单据。

6、第十一条保险车辆因保险事故受损或致使第三者财产损坏,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须会同保险人检验,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第十二条车辆损失险按以下规定赔偿:L全部损失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但保险金额高于实际价值时,以不超过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2.部分损失(1)以保险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车辆,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车辆,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修理费用。(2)保险车辆损失赔偿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如果保险车辆按全部损失计算赔偿或部分损失一次赔款的计算基础(含免赔金额)等于保险金额时,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第十三条

7、保险车辆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的规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核定赔偿数额。对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第十四条第三者责任事故赔偿后,对受害第三者的任何赔偿费用的增加,保险人不再负责。第十五条第三者责任事故赔偿后,保险责任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满。第十六条保险车辆、第三者的财产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应协商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第十七条根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绝对免赔率:负全部责任的兔赔2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15%,负同等责任的免

8、赔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5%。单方肇事事故的绝对免赔率为20%。第十八条被保险人提供的各种必要的单证齐全后,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查核定。赔款金额经保险合同双方确认后,保险人在10天内一次赔偿结案。第十九条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方索赔。如果第三方不予支付,被保险人应提起诉讼。在被保险人提起诉讼后,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提出的书面赔偿请求,应按照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但被保险人必须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第三方追偿。由于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方的请求赔偿的权利或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追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或相应扣减保险赔偿

9、金。第二十条被保险人自保险车辆修复或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不提交本条款第十条规定的各种必要单证,或自保险人书面通知被保险人领取保险赔偿之日起一年内不领取应得的赔偿,即作为自愿放弃权益。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的情况应如实申报,并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次交清保险费。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当做好保险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保险车辆装载必须符合规定,使其保持安全行驶技术状态。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根据保险人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建议,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第二十三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变更用途或增加危险程度,被保险人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

10、第二十四条被保险人不得非法转卖、转让保险车辆;不得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第二十五条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采取合理的保护、施救措施,并立即向事故发生地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同时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第二十六条被保险人索赔时不得有隐瞒事实、伪造单证、制造假案等欺诈行为。第二十七条被保险人不履行本条款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已赔偿的,保险人有权追回已付保险赔款。第五节无赔偿优待第二十八条保险车辆在上一年保险期限内无赔款,续保时可享受无赔款减收保险费优待,优待金额为本年度续保险种应交保险费的10%。被保险人投保车辆不止一辆

11、的,无赔款优待分别按车辆计算。上年度投保的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附加险中任何一项发生赔款,续保时均不能享受无赔款优待。不续保者不享受无赔款优待。上年度无赔款的机动车辆,如果续保的险种与上年度不完全相同,无赔款优待则以险种相同的部分为计算基础;如果续保的险种与上年度相同,但投保金额不同,无赔款优待则以本年度保险金额对应的应交保险费为计算基础。不论机动车辆连续几年无事故,无赔款优待一律为应交保险费的10%。第二十九条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退还保险费,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扣减保险费金额3%的退保手续费。第三十条保险车辆必须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

12、号牌,并经检验合格,否则本保险单无效。第三十一条通知1.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o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应责任。第三十二条被保险人与本公司之间的一切有关本保险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选择以下第种方法解决: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2.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三十三条因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第三十四条未尽事宜

13、,可另签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三十五条本合同附件,名称。第三十六条其他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合同各方各执份。第二章附加险。在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全车盗抢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辆停驶损失险、自燃损失险、新增加设备损失险;在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车上责任险、无过失责任险、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在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不计免赔特约险。附加险条款与基本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基本险条款为准。第一节全车盗抢险条款第三十七条保险责任1.保险车辆(含投保的挂车)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经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实,满三个

14、月未查明下落;2.保险车辆在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期间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第三十八条责任免除1.非全车遭盗抢,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2.被他人诈骗造成的全车或部分损失;3.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期间,被保险车辆肇事导致第三者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4.被保险人因违反政府有关法律、法规被有关国家机关罚没、扣押;5.被保险人因与他人的民事、经济纠纷而致车辆被抢劫、被抢夺;6.租赁车辆与承租人同时失踪;7.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员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的全车或部分损失。第三十九条保险金额L保险金额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在投保车

15、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2.实际价值按投保时同种类型车辆市场新车购置价(含车辆购置附加费)减去该车已使用年限折旧后确定。折旧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每满一年扣除一年折旧)。3.当投保车辆的实际价值高于购车发票金额时,以购车发票金额确定保险金额。第四十条被保险人义务1.被保险人得知或应当得知保险车辆被盗窃、被抢劫或被抢夺后,应在24小时内(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同时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并登报声明;2.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时,须提供保险单、行车执照、购车原始发票、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车钥匙,以及出险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案件证明和车辆已报停手续。第四十一条赔偿处理1.根

16、据被保险人提供的索赔单证,保险人按以下规定赔偿:(1)全车损失的,按本条款第三条有关规定计算赔偿金额;(2)全车损失,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3)被保险人索赔时未能向保险人提供出险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案件证明及车辆已报停手续,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2.保险人确认索赔单证齐全、有效后,由被保险人签具权益转让书,赔付结案。第四十二条其他事项保险人赔偿后,如被盗抢的保险车辆找回,应将该车辆归还被保险人,同时收回相应的赔款。如果被保险人不愿意收回原车,则车辆的所有权益归保险人。第二节车上责任险条款第四十三条保险责任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上所

17、载货物遭受直接损毁和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以及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保护费用,保险人在保险单所载明的该保险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第四十四条责任免除由于以下原因引起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1)货物遭哄抢、自然损耗、本身缺陷、短少、死亡、腐烂、变质;(2)违法载运或因包装、紧固不善、装载、遮盖不当造成的货物损失;(3)车上人员携带的私人物品、违章搭乘的人员或违章所载货物;(4)由于驾驶员的故意行为、紧急刹车或本车上的人员因疾病、分娩、自残、殴斗、自杀、犯罪行为所致的人身伤亡、货物损失以及车上人员在车下时所受的人身伤亡;(5)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

18、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第四十五条赔偿限额车上承运货物的赔偿限额和车上人员每人的赔偿限额由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车上人员每次事故的赔偿人数以保险车辆的核定载客数为限。第四十六条赔偿处理保险车辆以公安交通车辆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辆行驶证上载明的吨(座位)为准,进行核赔。(1)车上伤亡人员的赔偿:每人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该保险每座赔偿限额,赔偿人数以投保座位数为限;(2)承运的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起运地价格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3)每次赔偿均实行相应的免赔率,免赔率及办法与基本险第十七条相同。第三节无过失责任险条款第四十七条保险责任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

19、中,因与非机动车辆、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人员伤亡和财产直接损毁,保险车辆一方无过失,且被保险人拒绝赔偿未果。对被保险人已经支付给对方而无法追回的费用,保险人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1991年9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9号)和出险当地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标准在保险单该项目所载明的保险限额内计算赔偿。第四十八条赔偿处理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第四节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条款第四十九条保险责任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所载货物从车上掉下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在保险单所载明的该保险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第

20、五十条责任免除1.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2.驾驶员故意行为或车上所载气体、液体泄漏所造成的损失。第五十一条赔偿限额车载货物掉落责任每次事故的赔偿限额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第五十二条赔偿处理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第五十三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合同各方各执份。保险人:(公章)被保险人:(公章)授权代表:(签字)授权代表:(签字)年_月日年_月一日签订地点:签订地点:附件附件一:机动车辆投保单投保人:编号:11I车辆I牌照I用途I吨位或I车辆损失险I第三者责任险I保险费II牌子I号码II座位III合计11IlllI保险I费率I保险费I基本保I固定保I

21、IICII金额III险费I险费I保险I费率I保险费I基本保I固定保I Illll I金额1 (表格不够可另加)经(副)理:登记:复核:制单:编辑推荐机动车辆保险合同全文1I总保险金额:人民币II1(大写)1地址:II1电话:II保险费总数:人民币I联系人:Il(大写)I开户银行及账号:II1II自年月日时起III保险期限个月至年III月日二十四时止III1单位签章:II注意:本投保单在未经保险III公司同意或未签发保险单I年月日II之前,不生保险效力I1(表格不够可另加)附件二:机动车辆保险单被保险人:保险单号码:本公司依照保险单载明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其它条件,承保被保险人下列各种车辆的保险

22、。l1I车辆I牌照I用途I吨位I车辆损失险I第三者I保险费II型号I号码II或II责任险I合计Illll座位 . 机动车辆保险单 no.policy form of motor insurance 正本保险单号码:单位:元被保险人:1I总保险金额:人民币IIl(大写)I特别约定:II1II保险费总数:人民币I保额来源依据及计算方式:Il(大写)III1II自年月日时起III保险期限个月至年III月日二十四时止III1保险公司签章:Il请收到保险单,立即核对。III如有错误,希即通知更正。I年月日Illtheinsured:(original)policynumber:inyuang(rmb)本

23、公司按照承保险别,依据本保险单中载明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以及其它特别约定,承担被保险人下列机动车的保险责任。inaccordancewiththeinsurancecoverage,themotorinsuranceclausesandadditionalinsuranceaswellasotherspecialagreementsetforthinthispolicy,ourcompanywillinsurethefollowingmotorvehicleherunderfortheinsured.车辆损失险aIIvehicledamageinsuranceaI发动机号II序I厂牌型号I发动机

24、号InumberI使用ItonnageI价值I费率II基本II号ImodelandIplateIofengine性质IIinsuredvalueIpremiumI保险费I保险费IIserialbrandInumberIInatureI座位IIrateIpremiumbasicIno.III车架号码IOfuseIseatingI保险%IpremiumIIIIInumberofIIcapacityI金额IIIIchassisinsuredamountItotal第16页共67页车辆总数:辆I保险费总计:人民币(大totalno.ofvehicles:Irotalinsuredamount,rmby

25、uan(incapitalletters)specialagreement:第19页共67页第20页共67页第三者责任险bIthirdpartyIiablityinsurancebII赔偿I车上人员责任险dI保费I限额Ipassengerliabilityinsurancedi小计IliabilitylimitIIpremiumI座位数I每座限额I限额小计IsubtotalI保险费IseatingIliabilitylimitperseatIliabilitylimitsubtotalpremiumIcapacityI每座保费I保费小计premiumperseatIpremiumsubtota

26、l第23页共67页保险费总计:人民币(大写)rotal premium amount, rmbyuan (in capital letters)保险期限(PoliCyperiod):个月自年月日零时起monthsfromzerohoursofyearmonthdate至年月日二十四时止to24hoursofyearmonthdate行驶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drivingarea:withinthepeoplesfepublicofchina(excludinghongkong,macao,andtaiwan)敬告保户:warnintotheinsured:1 ,收到本

27、保险单后,请即核对,如有错误,立即通知本公司更正。uponreceivingthispolicy,theckimmediately,ifthereshouldbeanyerror,contactourcompanyimmediatelyforcorrection.2 .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变更用途或增加危险程度,请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ifthisinsuredvehicleistobesold,assigned,orgiventoothersasagift;orotbeusedforotherpurposes,ortoincreaseriskeinanyway,plea

28、senotifytheinsurerinwritinginadvanceandapplyforalterations.附加险IIadditionalinsuranceI保费I承运货物责任险eI玻璃单独I盗抢险gI合计IcargoliabilityinsuranceeI破碎险fIrobberyandtheftinsurancegIbreakageofglassItotalI赔偿限额I率I保险金额IpremiumliabilitylimitIpremiumIinsuredamountinsurancefI费保险费IrateI保费小计IpremiumpremiumI%Ipremium保险费subto

29、talI第29页共67页第30页共67页况:informationabouttheinsured:址:address:I邮政编码:话:izipcode:telephone:!I联系人:Iiliaisonman:址:insurersaddress:I邮政编码:话:zipcode:telephone:保险有公司signed月日IIyearmonthdateI经(副)理:会计:复核:制表:(deputy)manager:accountant:recheck:formdesigning:2.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机动车辆保险所承保的机动车辆是指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

30、机械车、特种车。本保险分为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人按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保险责任第一条车辆损失险:(一)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1.碰撞、倾覆;2 .火灾、爆炸;3 .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行驶中平行坠落;4 .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5 .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第二条第三者责任险: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

31、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险人负责处理。除外责任第三条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爆裂;(二)地震、人工直接供油、自燃、明火烘烤造成的损失;(三)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的损失;(四)两轮及轻便摩托车停放期间翻倒的损失;(五)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部分。第四条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所有或代管的财产;(二

32、)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三)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四)车辆所载货物掉落、泄漏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或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一)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扣押、罚没;(二)竞赛、测试、进厂修理;(三)饮酒、吸毒、药物麻醉、无有效驾驶证;(四)保险车辆拖带未保险车辆及其他拖带物或未保险车辆拖带保险车辆造成的损失。第六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或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中断通讯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二)被保险人及其驾驶人员的故意行

33、为;(三)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金额和赔偿限额第七条车辆的保险价值根据新车购置价确定。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可以按投保时保险价值或实际价值确定,也可以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部分无效。第八条第三者责任险的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分5万、10万、20万、50万、100万五个赔偿档次,被保险人可以自愿选择投保。第九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要求调整保险金额或赔偿限额,应向保险人书面申请办理批改。赔偿处理第十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单、事故证明、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调解书、判决书、损失清单和有关费用单据。第十一条保险车辆因保险事故

34、受损或致使第三者财产损坏,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须会同保险人检验,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第十二条车辆损失险按以下规定赔偿:(一)全部损失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但保险金额高于实际价值时,以不超过出险当时的实际值计算赔偿。(二)部分损失以保险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车辆,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车辆,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修理费用。上列车辆损失赔偿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如果保险车辆按全部损失计算赔偿或部分损失一次赔偿款达到保险金额时,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第十三条保险车辆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时,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1

35、991年9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9号)、有关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的规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核定赔偿数额。对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第十四条第三者责任事故赔偿后,对受害第三者的任何赔偿费用的增加,保险人不再负责。第十五条第三者责任事故赔偿后,保险责任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满。第十六条保险车辆、第三者的财产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应协商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偿中扣除。第十七条根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绝对免赔率:负全部责任的免赔2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1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10%

36、,负次要责任的免赔5虬第十八条被保险人提供的各种必要单证齐全后,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查核定。赔偿金额经保险合同双方确认后,保险人在10天内一次赔偿结案。第十九条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方索赔。如果第三方不予支持,被保险人应提起诉讼。在被保险人提起诉讼后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提出的书面赔偿请求,应按照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但被保险人必须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第三方追偿。由于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方的请求赔偿的权利或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追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或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第二十条被保险人自保险车辆修复或交通事故处理

37、结案之日起3个月内不提交本条款第十条规定的各种必要单证,或自保险人书面通知被保险人领取保险赔偿之日起1年内不领取应得的赔偿,即作为自愿放弃权益。被保险人义务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对投保车辆的情况应当如实申报,并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次交清保险费。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当做好保险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保险车辆装载必须符合规定,使其保持安全行驶技术状态。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根据保险人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建议,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第二十三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变更用途或增加危险程度,被保险人应当事先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第二十四条被保险人不得非法转卖、转让保

38、险车辆;不得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第二十五条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采取合理的保护、施救措施,并立即向事故发生地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同时通知保险人。第二十六条被保险人索赔时不得有隐瞒事实、伪造单证、制造假案等欺诈行为。第二十七条被保险人不履行本条款第二十一条至二十六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已赔偿的,保险人有权追回已付保险赔偿。无赔款优待第二十八条被保险人及其驾驶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保险车辆在一年保险期限内无赔款,续保时可享受无赔款优待。年内无赔款,优待金额为上年缴保险费的10%;连续_年无赔款,优待金额为上年缴保险费的15%;连续

39、一年或一年以上无赔款,优待金额为上年缴保险费的20%,不续保者不给。被保险人投保车辆不止一辆的,无赔款优待分别按辆计算。其他事项第二十九条保险车辆必须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并经检验合格,否则本保险单无效。第三十条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发生争议不能达成协议时,可以按()项处理:(1)申请仲裁机关仲裁;(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机动车辆保险附加盗抢险条款和费率因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被抢劫或被抢夺,对被保险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车辆被盗3个月后,保险人按保险金额或出险时车辆实际价值进行赔偿。该险种的保险费率为机动车辆损失保险费率的20%-30%o保险合同: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总则第一条本保险

40、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辆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和特种车,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单独承保。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保险责任第四条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一)碰撞、倾覆、

41、坠落;(二)火灾、爆炸;(三)外界物体坠落、倒塌;(四)暴风、龙卷风;(五)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六)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七)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第五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责任免除第六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车辆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二)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间;(三)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四)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

42、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五)保险车辆肇事逃逸;(六)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L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3.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七)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使用保险车辆;(八)保险车辆不具备有效行驶证件。第七条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二)玻璃单独破碎、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四)自燃以及不明原因引起火

43、灾造成的损失;自燃是指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或所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五)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六)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七)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八)车辆标准配置以外,未投保的新增设备的损失;(九)在淹及排气筒或进气管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未经必要处理而启动车辆,致使发动机损坏;(十)保险车辆所载货物坠落、倒塌、撞击、泄漏造成的损失;(十一)摩托车停放期间因翻倒造成的损失;(十二)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十三)被保险人或驾

44、驶人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第八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金额第九条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从下列三种方式中选择确定,保险人根据确定保险金额的不同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一)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确定。本保险合同中的新车购置价是指在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与保险车辆同类型新车(含车辆购置税)的价格。(二)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本保险合同中的实际价值是指同类型车辆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折旧按年计算,不足一年的,不计折旧。折旧金额不超过投保时保险车辆新车购置价的80%o()在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内协商确定。(四)投保车辆标准配置以外的新增设备,应在保险合

45、同中列明设备名称与价格清单,并按设备的实际价值相应增加保险金额。新增设备随保险车辆一并折旧。保险期限第十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限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保险人义务第十一条保险人在承保时,应向投保人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限、保险费及支付办法、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第十二条保险人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并尽快进行查勘。保险人接到报案后48小时内未进行查勘且未给予受理意见,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的,以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证明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第十三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一)保险人应根据事故性质、损

46、失情况,及时向被保险人提供索赔须知;审核索赔材料后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二)在被保险人提供了各种必要单证后,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查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及时通知被保险人。(三)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支付赔款。第十四条保险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五条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在保险期限内,保险车辆改装、加装或非营业用车辆从事营业运输等,导致保险车辆危险程度增加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否则,因保险车辆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六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付保险费。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七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在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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