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平谷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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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平谷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部署和要求,规范和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9)23号)、北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68号)等相关政策性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核、发布、备案、后评估、清理以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

2、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以及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制定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适用于行政机关或者其所属事业单位内部有关人事、财务、外事、保密、表彰奖惩、办公制度及程序、机构编制等事项的管理规范以及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规划计划、请示报告、批复等不属于规范性文件。第四条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对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制发规范性文件

3、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制发和管理工作。区司法局负责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备案工作,并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进行监督、指导。区政府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法律法规授权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组织负责本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核、发布、备案、后评估、清理等工作,承担所承办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后评估和清理等工作。第二章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第五条下列行政机关和组织根据履行职责需要,有权制定规范性文件:(一)区政府;(二)区政府工作部门;(三)街道办事处;(四)乡镇人民政府;(五)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临时性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内设机构、

4、派出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编制,并实行动态管理。第六条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组织起草。区政府作为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的,应当明确起草单位,起草单位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起草工作。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可以由牵头部门起草,其他部门配合。专业性较强的规范性文件,可以邀请法律顾问、专家学者参与起草或者委托有关社会组织起草。第七条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加强统筹,从严控制发文数量。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已有明确规定,且现行文件规定仍然适用的,原则上不再制定内容重复或者没有实质性内容的规范性文件。内容相近的行政管理事

5、项,应当归并后制定规范性文件。第八条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全面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和合理性,并遵守下列规定:(一)对有关行政措施的预期效果和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评估;(二)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规范性文件,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论证。前款规定的评估、论证结论应当在起草说明中写明,作为制发规范性文件的重要依据。第九条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位政策文件的规定,不得作出下列规定:(一)增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减少法定职责;(二)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三)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四)超越

6、职权规定应由市场调节、企业自律、行业自律、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五)违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违法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六)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增加本单位权力或者缩减本单位法定职责;(七)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要求基层组织出具证明文件等内容;(八)违法设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等。第十条除依法需要保密的文件外,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规范性文件,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或者其他有利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规范性文件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征询公众意见。征询意见的期限为自公告之日起30日;确有特殊情况的,

7、征询意见的期限可以缩短,但不得少于7日,缩短征求意见的原因应写入起草说明。对涉及群众重大利益调整的,起草单位应主动深入调查研究、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实地走访等形式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对企业切身利益或者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起草单位应当充分听取有代表性的企业和行业协会以及律师协会的意见。涉及其他政府部门职能的,应当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起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听证。第三章规范性文件的审核第H条拟以区政府或者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由区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核。起草单位报送区司法局前,应当先行经本单位内部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核。区政府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

8、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其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多个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牵头部门法制机构负责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第十二条审核机构可结合实际情况外聘法律顾问,协助进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对外聘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应当认真研究,形成正式合法性审核意见,不得直接以外聘法律顾问意见作为审核机构的合法性审核意见。对影响面广、社会关注度高、牵涉疑难法律问题的规范性文件,审核机构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等方式听取有关方面意见,所用时间不计入合法性审核时限。规范性文件草案内容涉及技术性、专业性较强或者疑难法律问题的,审核机构可以通过召开论证会、书面征求意见等方式,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进行咨询

9、。第十三条报请区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核的,起草单位应当向区司法局报送下列材料:(一)送审函、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及起草说明,起草说明应当包括制定背景、行政管理实践、集体讨论或者领导批示指示情况等内容,同时重点说明有关创新、细化完善或者与上位法、上级政策文件不一致的内容;(二)制定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起草单位应当提供相关依据全文,指明具体条款、段落,并与送审稿具体内容相对应;审核机构根据需要可以要求起草单位对依据引用情况作出说明;送审稿未标注密级,但制定依据为涉密文件、内部文件的,应当同时报送本单位保密机构的保密审查意见;(三)履行征求意见、评估论证程序的说明材料;(四)本单

10、位法制机构的合法性审核意见;(五)本单位的公平竞争审查结论;(六)由区政府工作部门起草并报请区政府批准后以部门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还需提交前期就发文形式与区政府办公室沟通并形成一致意见的说明材料;(七)审核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第十四条审核机构应当对送审文件是否属于规范性文件以及送审材料是否完备、规范等进行审核,对于送审文件不属于合法性审核范围的,应当退回;对于报审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可以退回起草单位补充材料。审核机构在合法性审核过程中需要起革单位补充说明情况、提供依据材料、协助安排调研的,起草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并及时予以办理。对于未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致使合法性审核意见错误导致严重后果的,由起草单

11、位承担相应责任。第十五条审核机构应对规范性文件以下内容进行审核:(一)制定主体是否适格;(二)是否超越制定机关法定权限;(三)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四)是否违法设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事项;(五)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情形;(六)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增加行政权力或者减少法定职责的情形;(七)内容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是否存在破坏市场统一、不利于公平竞争的情形;(八)是否违反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第十六条合法性审核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但为预防、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执行上级机关

12、的紧急命令、决定或者区政府有特殊要求需要立即制定规范性文件等情形除外。起草单位补充说明情况或者提供材料等时间不计入合法性审核时限。第十七条审核机构应当提出书面合法性审核意见。起草单位应当根据合法性审核意见对规范性文件作必要的修改或者补充。对合法性审核意见,起草单位与审核机构存在重大分歧,经协调仍未能达成一致的,起草单位应当在提请集体审议时详细说明情况、理由和依据。第十八条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不能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核。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提交集体审议,制定机关的办公机构不得安排会议审议。第四章规范性文件的发布第十九条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制发的规范

13、性文件应当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区政府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提交本单位办公会议审议决定。第二十条规范性文件经集体审议后,应当由制定机关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其他负责人签署公布。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各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其他负责人共同签署公布。制定机关在公布规范性文件时应同步公布解读材料。第二十一条制定机关应当对规范性文件进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制定机关应及时在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广播、电视、公示栏或者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第二十二条规范性文件应当标注施行

14、日期。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少于30日的应当在文件向社会公开时予以说明。第二十三条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标注有效期。有效期届满未明确延续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暂行或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过2年,未明确有效期的,其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实施的,起草单位或者实施机关应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对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情况重新发布或者修订后发布实施。第五章规范性文件的备案第二十四条制定机关应当自规范性文件公布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报送备案:(一)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

15、文件报送市政府备案;(二)区政府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送区政府备案。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牵头部门报送备案。规范性文件需要报送区人大常委会备案的,按照区人大常委会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区司法局负责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向市政府报送备案的工作,承担区政府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区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单位应当自文件公布之日起10日内配合区司法局完善备案材料。第二十六条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向区司法局提交备案报告、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起草说明、合法性审核意见、制

16、定依据、征求意见情况的正式文本及其电子文本。第二十七条区司法局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后,按照以下规定作出处理:(一)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予以备案登记;(二)备案材料不齐全的,通知制定机关限期补充,逾期未补充的,不予备案;(三)不属于规范性文件的不予备案,并告知制定机关理由;(四)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或者制定程序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通知制定机关在15日内自行纠正并报告纠正结果;逾期不纠正或者不报告纠正结果的,报请区政府予以撤销。第二十八条制定机关应当按要求将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区司法局备查核对。对不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或者不按时报送备案的,由区司法局通知制定机关限期报送;逾期仍不报送的,给

17、予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有异议的,可以向制定机关、负责备案审查的区司法局提出书面审查建议。有关机关应当及时审查,并告知审查结果。书面建议应当明确建议人基本情况、建议修改或者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名称、理由和依据。第六章规范性文件的后评估第三十条规范性文件实施后应当适时开展后评估工作,根据合法性、合理性、可操作性、实效性等标准,对文件内容、执行情况、实施效果、存在问题及其影响因素进行客观调查和综合评价,形成后评估报告,作为修改、废止文件,完善配套制度和改进行政管理方式的重要参考依据。第三十一条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由制定机关组织实施,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社

18、会组织等第三方进行。以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由起草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后评估工作。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牵头部门组织实施。第三十二条后评估工作完成时,应当起草后评估报告。后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后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一)主要制度和措施的数据信息分析、重点问题的认证情况;(三)后评估结论,包括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效果、执行成本、社会反映、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修改、废止、解释、制定配套制度、改进管理等相关建议;(四)其他有关情况。第三十三条规范性文件后评估报告应当作为文件继续施行、修改或者废止的重要依据,对需要修改或废止的文件按照本办法进行清理。第七章规

19、范性文件的清理第三十四条制定机关应当建立规范性文件清理长效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制定机关应当及时组织清理:(一)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已施行、修改或者废止的;(二)上级行政机关提出清理要求的;(三)距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还有6个月时间;(四)其他应当组织清理的情形。第三十五条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由起草单位提出清理意见,报区政府决定。区政府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本单位负责清理。多个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牵头部门负责清理。制定机关被撤销、合并或者职权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机关负责清理。第三十六条制定机关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对清理的规范性

20、文件作出处理:(一)内容合法、适当,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继续有效;(二)有效期届满前,发现其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不一致或者不适当的,予以修改或者废止;(三)有效期届满前,被新的规范性文件替代的,宣布废止;(四)调整对象消失或有效期已过不需要继续施行的,宣布失效。第三十七条制定机关应当对规范性文件实施动态管理,根据清理结果对规范性文件文本和目录及时作出调整,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布。第八章责任追究第三十八条规范性文件制定、审核、发布、备案、后评估、清理、监督管理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内容,并作为依法行政考核内容列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区司法局对区政府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规范性文件制定、审核、发布、备案、后评估、清理等工作进行督查考评。第三十九条审核机构未严格履行合法性审核职责导致规范性文件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不采纳合法性审核意见导致规范性文件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第九章附则第四十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属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按照平谷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京平政发(2021)18号)的相关程序执行。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区司法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北京市平谷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京平政发(2020)1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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