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泥粉磨产能置换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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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水泥粉磨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第一条为推动传统产业改造升级,严控两高项目建设,加快水泥落后产能退出,促进行业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材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3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字(202198号)、省新旧动能转换综合试验区建设领导小组全省落实三个坚决行动方案(2021-2022年)(鲁动能20213号)等文件精神,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工信部原(2021)80号),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办

2、法适用于山东省辖区内各类所有制水泥企业新建水泥粉磨项目。第三条所有新建的水泥粉磨项目,须制定产能置换方案,严格执行产能减量替代。第四条水泥粉磨产能可以在省内各市、县(市、区)之间转移,也可以向省外转移。省外水泥粉磨产能不得转入我省。第五条产能置换应有利于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各地要结合本地区的产业结构、产业布局和产业转型发展实际,统筹考虑产能置换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的环境容量、能耗指标、资源禀赋、市场需求、物流运输等因素,科学论证决策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第六条2022年年底前退出的3.2米及以下水泥粉磨装置,以及3.2米以上主动退出的水泥粉磨装置,以现有建成装置核定粉磨产能,核定产能经

3、公示无异议公告后,可以进行产能置换。特种水泥熟料企业申请保留配套的3.2米及以下磨机产能,不得参与通用水泥磨机产能置换。第七条新建水泥粉磨项目,产能置换比例为2:1,每建设1吨产能须关闭退出2吨产能。第八条新建水泥粉磨项目的核定产能,以实际建成装置按照中国水泥协会最新发布的水泥产能核定标准确定。第九条用于置换的水泥粉磨产能可以拆分,但拆分转让不得超过两次。第十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制定产能置换方案:(-)依托现有水泥磨机,实施提升产品质量、增加安全设施、治污减排、节能降耗、协同处置、提升装备水平等不扩大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二)不属于明令淘汰落后产能项目,因当地发展规划和城市规划调整,在

4、同一市范围内不改变建设主体、不增加产能进行迁建的,可不制定产能置换方案,但应在省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网站公示、公告项目迁建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三)鲁动能20213号文件印发前,已经建成投产或已开工建设的直径3.2米以上产能置换不足的水泥粉磨项目,须按照鲁政办字(2021)98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完善手续并补齐产能置换不足部分,可不制定产能置换方案,应在省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网站公示、公告产能来源。第十一条用于产能置换的粉磨装置,在置换项目投产前必须关停拆除。项目产能出让地市级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验收拆除。产能分拆的置换项目,按最先建成投产的建设项目时间计算。跨市产能置换的,由项目产能出让地会同项目建

5、设所在地市级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验收拆除。因债务纠纷、法院查封设备等原因导致暂时无法拆除的,必须就地封存;待具备拆除条件后,立即拆除。第十二条产能置换方案的制定包括建设项目情况和出让产能情况,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主要内容。(-)建设项目所属企业名称,主体设备(生产线)拟建的具体位置,拟建主体设备(生产线)名称、主体设备(生产线)规格型号及数量,设计产能,置换指标产能,计划投产时间,置换比例。(二)用于置换的产能所属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主体设备(生产线)所在具体位置,企业的水泥生产许可证号及有效期,主体设备(生产线)名称、规格型号及数量,备案或核准文件上的设计产能,环评文件产能,核定产能,用

6、于本项目置换产能,计划关停时间,计划拆除时间。第十三条建设项目产能置换方案(式样见附件)由项目建设企业制定,企业申请产能置换,须出具产能出(受)让双方正式签订的产能置换转让协议,建设企业将产能置换方案报所在县(市、区)、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县、市逐级审核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经复核确认后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予以公告;有异议的,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现场核实后,确定是否予以公告。方案经公告后,即可组织实施。第十四条产能置换方案已公告但未实施或内容发生重大变更的,须由产能出让企业和受让企业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经项目建设所在地市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核实确认无异议后,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复

7、核确认,对原产能置换方案予以撤销或变更,产能可以继续转让。第十五条项目建设地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监督新建项目产能置换方案的落实,督促组织查验装置的实际生产能力,如存在弄虚作假、批建不符等行为,由项目管理部门依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有关要求处罚,整改到位前不得开工投产。第十六条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在产能置换建设项目投产前,对已公告的置换方案落实执行情况进行督查,对出让退出产能生产线关停及拆除情况进行现场核验确认。第十七条各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畅通举报渠道,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等,鼓励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媒体和社会公众对产能置换方案执行情况和建设项目情况开展监督。第十八条各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明确细化程序和严格有关要求。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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