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农村电力基础设施管护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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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农村电力基础设施管护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提升农村电力基础设施管护和优质服务水平,做好电力基础设施管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基础设施保护条例XX省电力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规定,以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深化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发改农经20191645号)、XX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XX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X发改农业2020X号)工作要求,结合XX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力基础设施是指已建(包含处于运行、备用检修、停用状态)或在建的变(配

2、)电设施、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设施,包括但不仅限于变压器、架空电力导线、电力电缆、杆塔、配电柜、电缆沟道、接地射线、杆塔拉线、线路和变电站(配电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XX县管辖范围内所有农村的相关电力基础设施的管护。第二章管护主体和职责第四条XX县工信部门是农村电力基础设施管护工作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推动农村电力基础设施管护工作的落实。(一)负责本地区农村电力基础设施保护及供用电秩序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农村电力基础设施管护薄弱环节,牵头协调解决电力基础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工作中的问题,组织查处危害农村电力基础设施及破坏供用电秩序的违法行为。(二)制定XX电网大面

3、积停电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组织应急演练,指挥协调农村电力应急工作开展、落实。第五条国网XX县供电公司是XX县农村电力基础设施的运行维护主体,要设立农村电力基础设施管护工作管理部门,做好农村电力基础设施的运行维护工作,确保农村用户安全可靠用电。第六条工信部门、供电企业要健全完善管护机制,对阻挠农村电力基础设施隐患整治或危害农村电力基础设施安全的行为,要及时提请属地政府协调处置,化解矛盾纠纷,保障电网安全可靠供应。第三章管护内容和要求第七条严把建设质量关。供电企业要全面推行标准化建设,严格执行国家、行业相关标准,把好农村电网建设质量关。第八条精心运维管护。供电企业要通过采取以下措施,切实做好电力基础

4、设施运维管护工作。(一)建立组织体系。国网XX县供电公司要明确电力基础设施管护责任主体,设立运维检修等部门,全覆盖开展农村电力基础设施保护运维管护工作。(二)建立设备台账。应通过信息采集建立0.4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线路图形和相关设备台账档案,为后期运维管护提供信息支撑。(三)开展定期巡视。要按照行业和企业关于电网运维的要求,划分农村电力基础设施保护责任区段,按照巡视周期定期开展设备巡视检查、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用电监督检查,并根据季节、区域特点不定期开展特殊巡视。要建立设备隐患台账,对隐患进行闭环整治管理。重大隐患涉及外部因素无法治理的,应报请属地政府相关部门或乡镇政府协调整治。(四)开展检修维

5、护。要按照行业和企业关于电网检修维护的要求,对已投运电力基础设施开展检修维护工作,确保设备安全运行。要实行24小时抢修值班制,健全恶劣天气及迎峰度夏等特殊时段抢修力量的应急调派机制,满足对外承诺的抢修到岗时限要求。第九条建立应急机制。工信部门要建立好县级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处置机制,设立应急领导小组,针对可能出现的台风、冰灾、干旱等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突发情况,作好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指挥协调农村电力应急工作开展、落实。供电公司应制订好县级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处置落地实施方案,设立应急指挥中心,积极配合开展应急演练,做好应急队伍建设工作,加强事故抢修人员培训和各品备件管理,提高应急队

6、伍的快速反应能力、抢修指挥能力、现场处置能力,科学高效处置各类应急突发事件。第十条强化电力设施保护。(一)供电企业应加强对农村电力基础设施的保护工作,主动排查处理农村电力基础设施存在外部安全隐患,对危害农村电力基础设施安全的行为,采取措施子以现场制止。(二)供电企业要加强对涉电施工隐患的管控,与施工单位签订电力基础设施保护安全协议,要求施工单位做好涉电安全防护措施并向县级工信部门进行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作业申请。施工单位应在每个可能危及电力基础设施安全运行的施工工序开始前三日,通知供电企业派人前往现场监护。(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农村电力基础设施;对危害农村电力基础设施、危及农村电网安全的行为

7、,有权向县级及以上工信部门举报。工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流程进行处理。(四)对于用户设施可能危及供电安全、人身安全的,确需中断供电的情况,工信部门、供电企业可按照供电营业规则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用电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予以中止供电。第十一条维护供用电秩序。供电企业与用户在电力供应供应与使用活动中,应遵守有关规定,共同维护良好的供用电秩序。对违反供用电秩序的行为,工信部门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第十二条开展“三线搭挂”整治。工信部门、乡镇政府要组织供电、广电、通信企业,开展农村“三线”交越和搭挂整治工作,重点对私拉乱接、交错凌乱、设施破坏失修等现象进行规范整治。第十三条开展普法宣传。县级以上工信部门、供电企业应当加强农村电力基础设施保护和安全用电宣传,增强群众电力基础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的意识。第四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由XX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试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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