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促进港产城高质量融合发展政策措施四项配套实施细则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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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促进港产城高质量融合发展政策措施四项配套实施细则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深入实施市委、市政府“十项行动”决策部署,推进港产城高质量融合发展,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促进港产城高质量融合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津政办规(2023)7号)有关要求,我们制定了天津市鼓励发展港口业务的实施细则天津市鼓励发展海铁联运的实施细则天津市鼓励发展航运业务的实施细则天津市鼓励提升港口基础设施设备能级的实施细则等四项配套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市交通运输委市财政局2023年7月7日天津市鼓励发展港口业务的实施细则根据天津市促进港产城高质量融合发展的政策

2、措施,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港口业务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一、鼓励开通国际集装箱航线(一)奖励对象在天津港新开通国际集装箱直航航线并稳定运营一年以上的航运企业。(二)奖励标准1.远洋航线方面:(1)新开通航线年集装箱装卸量超过15万标准箱,且抵港作业超过30艘次,给予不超过400万元/航线的一次性奖励;(2)新开通航线年集装箱装卸量超过20万标准箱,且抵港作业超过35艘次,给予不超过600万元/航线的一次性奖励;(3)新开通航线年集装箱装卸量超过25万标准箱,且抵港作业超过40艘次,给予不超过800万元/航线的一次性奖励;(4)新开通航线年集装箱装卸量超过30万标准箱,且抵港作业

3、超过45艘次,给予不超过100O万元/航线的一次性奖励。2.近洋航线方面:(1)新开通航线年集装箱装卸量超过6万标准箱,且抵港作业超过30艘次,给予不超过200万元/航线的一次性奖励;(2)新开通航线年集装箱装卸量超过9万标准箱,且抵港作业超过35艘次,给予不超过300万元/航线的一次性奖励;(3)新开通航线年集装箱装卸量超过12万标准箱,且抵港作业超过40艘次,给予不超过400万元/航线的一次性奖励;(4)新开通航线年集装箱装卸量超过15万标准箱,且抵港作业超过45艘次,给予不超过500万元/航线的一次性奖励。(三)申报材料1 .新增航线奖励申请表(附件1);2 .承诺书(附件2);3 .营

4、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适用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复印件;4 .企业信用信息资料(可登录“信用中国”“信用中国(天津)”等网站下载官方信用信息报告);5 .航运企业水路运输经营资质资料(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登记证等材料复印件;如航运企业总部专属经营机构、总部分支机构和合伙企业使用航运企业水路运输经营资质,需提供航运企业出具的两者关系证明材料);6 .航运企业与港口经营人(或其母公司)签订的航线合同协议;7 .航运企业出具并经港口经营人核对后的新增航线艘次、箱量等统计证明材料;8 .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四)其他说明1.7月1日

5、后新开通航线,可按照下一年度全年装卸量申请次年奖励。2 .“箱量”(下同),指折算后的20英尺国际标准集装箱数量。航线箱量认定包含容舱箱量。3 .申请奖励的航运企业在新开通航线稳定运营一年的周期内,该航运企业在天津港总箱量必须实现增长否则不能享受奖励。且同类型航线撤换不能享受奖励。此外,国际支线航线不在该奖励范围内。4 .本奖励针对投船公司(在航线上实际派出船舶负责运输的航运企业),新开通的联盟体航线(或合作航线)按到港船舶实际作业频次比例分享奖励。合作航线投船公司未实现箱量增长的不享受奖励。5 .航线界定方面,新开通的天津港至亚洲区域内港口航线均属于近洋航线(其中波斯湾地区按照远洋航线统计)

6、,其他外贸集装箱航线均属于远洋航线(俄罗斯远东地区港口按照近洋航线统计)。既有外贸集装箱航线清单(按远洋航线、近洋航线分类)以天津港集团定期统计结果为准。6 .本奖励以年度奖励规模为上限统筹使用。二、鼓励发展外贸集装箱运输(一)奖励对象在天津港从事外贸集装箱运输业务的航运企业。(二)奖励标准1 .对在天津港外贸箱量年度排名进入前十且同比增长超过5%不足8%的航运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2 .对在天津港外贸箱量年度排名进入前十且同比增长超过8%不足10%的航运企业,给予200万元奖励;3 .对在天津港外贸箱量年度排名进入前十且同比增长超过10%的航运企业,给予300万元奖励。已与港口经营人有资

7、本层面合作并约定增量的,不在该奖励范围内。相关航运企业名录由天津港集团于每年初提供。(三)申报材料1 .外贸箱量奖励申请表(附件3);2 .承诺书(附件2);3 .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适用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复印件;4 .企业信用信息资料(可登录“信用中国”“信用中国(天津)”等网站下载官方信用信息报告);5 .航运企业水路运输经营资质资料(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登记证等材料复印件;如航运企业总部专属经营机构、总部分支机构和合伙企业使用航运企业水路运输经营资质,需提供航运企业出具的两者关系证明材料);6 .航运企业出具并

8、经港口经营人核对后的年度外贸箱量、增长情况等统计证明材料;7 .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四)其他说明本奖励以年度奖励规模为上限统筹使用。三、鼓励开通国际滚装航线(一)奖励对象在天津港新开通滚装出口航线(含国际中转航线),并促进相应航线货源总量实现增长的航运企业。(二)奖励标准新开通滚装出口航线(含国际中转航线)单航次出口作业总量超过100O标准车辆数的,按照不超过25万元/航次的标准给予奖励。标准车作业总量参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进行折算。(三)申报材料1 .新增国际滚装航线奖励申请表(附件4);2 .承诺书(附件2);3 .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外国企业常

9、驻代表机构登记证(适用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复印件;4 .企业信用信息资料(可登录“信用中国”“信用中国(天津)”等网站下载官方信用信息报告);5 .航运企业水路运输经营资质资料(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登记证等材料复印件;如航运企业总部专属经营机构、总部分支机构和合伙企业使用航运企业水路运输经营资质,需提供航运企业出具的两者关系证明材料);6 .航运企业与港口经营人(或其母公司)签订的航线合同协议;7 .航运企业出具并经港口经营人核对后的新开通滚装出口航线单航次商品车作业量等统计证明材料;8 .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四)其他说明1 .特定航线已有船公司运营的,新船公司开通该航线时,必须保证承运

10、货源为增量货源,方可享受奖励。2 .同一航路内,固定货源因承运船公司变化,货源总量没有增长的,不享受奖励。3 .本奖励以年度奖励规模为上限统筹使用。四、鼓励强化集装箱环渤海内支线(一)奖励对象以天津港为中转港开展公共环渤海内支线运输的航运企业。(二)奖励标准1 .环渤海内支线重箱装卸量较上一年度增量超过1万标准箱不足2万标准箱的航运企业,按照全年重箱装卸量给予不超过50元/箱奖励;2 .环渤海内支线重箱装卸量较上一年度增量超过2万标准箱不足3万标准箱的航运企业,按照全年重箱装卸量给予不超过60元/箱奖励;3 .环渤海内支线重箱装卸量较上一年度增量超过3万标准箱不足4万标准箱的航运企业,按照全年

11、重箱装卸量给予不超过70元/箱奖励;4 .环渤海内支线重箱装卸量较上一年度增量超过4万标准箱不足5万标准箱的航运企业,按照全年重箱装卸量给予不超过80元/箱奖励;5 .环渤海内支线重箱装卸量较上一年度增量超过5万标准箱不足6万标准箱的航运企业,按照全年重箱装卸量给予不超过90元/箱奖励;6 .环渤海内支线重箱装卸量较上一年度增量超过6万标准箱的航运企业,按照全年重箱装卸量给予不超过100元/箱奖励。(三)申报材料1 .环渤海内支线业务奖励申请表(附件5);2 .承诺书(附件2);3 .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复印件,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适用于外国企业常驻代

12、表机构)复印件;4 .企业信用信息资料(可登录“信用中国”“信用中国(天津)”等网站下载官方信用信息报告);5 .航运企业水路运输经营资质资料(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材料复印件;如航运企业总部专属经营机构、总部分支机构和合伙企业使用航运企业水路运输经营资质,需提供航运企业出具的两者关系证明材料);6 .航运企业出具并经港口经营人核对后的年度环渤海内支线重箱装卸量、增量情况等统计证明材料;7 .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四)其他说明本奖励以年度奖励规模为上限统筹使用。五、资金申请及拨付(一)奖励资金每年度发放一次,于1月1日至3月31日开展集中申报。(二)满足条件的航运企业应在申报期内向航线所在港

13、口经营人提交奖励资金申请和申报材料,逾期视为自动放弃。天津港集团对港口经营人提交的申报材料负责审核并核对航线箱量、艘次等情况,应在接到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结果,并向市港航局提交奖励申请和审核结果。(三)市港航局组织复核,对申报材料和审核结果进行核查,于接到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结果。根据审核结果拟定奖励方案,组织将奖励方案在市交通运输委官方网站公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按程序支付奖励资金。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市港航局自收到异议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异议情况进行复核,异议属实且影响奖励审核结果的,取消申报单位的奖励资格。(四)市交通运输委印发专项资金奖励结果文件,并报市财政局备

14、案。市港航局按照预算管理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奖励资金拨付。六、监督管理(一)市交通运输委会同市财政局按照我市预算绩效管理制度规定,对专项资金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编制、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绩效结果应用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本实施细则可根据绩效评价结果适时调整。涉及本项工作所需资料核查、政策评估、绩效管理等委托事项所需资金可由奖励资金统筹列支。(二)申请奖励资金的企业对所提供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完全法律责任。申报时须提交承诺书,承诺对相关政策已知悉。获得本细则奖励资金的企业如违反承诺,应主动退回奖励资金。(三)对当年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企业,包括且不限于因

15、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而受到行业主管部门或财政、税务、应急管理、生态环境、人社等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被信用中国、信用中国(天津)列为失信惩戒对象名单,或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为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等情形的,取消其享受奖励资金的资格。被海事管理机构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列为重点跟踪航运企业的不得申请奖励资金。(四)企业在申报、使用奖励资金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申请奖励资金的企业须向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工作开展情况,包括且不限于业务经营、地方税收、完善组织和市场体系、聚集优质资源

16、方面发挥的积极作用等内容。七、附则(一)本细则提到的货币单位,均为人民币计算。涉及“以上”“超过”“不少于”“不超过”的数额均含本数,涉及“不足”的数额不含本数。执行中如涉及外币与人民币计价的,按在奖励资金审核当天中国人民银行的外汇牌价计算。(二)所有提报材料均需加盖公章,复(打)印件逐页加盖公章。(三)本细则有效期为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其他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四)本细则由市交通运输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附件:1.新增航线奖励申请表2

17、 .承诺书3 .外贸箱量奖励申请表4 .新增国际滚装航线奖励申请表5 .环渤海内支线业务奖励申请表附件1新增航线奖励申请表申报单位(盖章):填表日期:企业名称营业执照注册地址经营范围基本户银行基本户账号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联系人联系电话本事项是否享受其他财政奖励上年度企业纳税金额(万元)1.申请新增远洋航线奖励新增航线、航线代码及年度装卸量(TEU)申请奖励金额(万元)2.申请新增近洋航线奖励新增航线、航线代码及年度装卸量(TEU)申请奖励金额(万元)申请新增航线奖励总金额(万元)合计审核意见(天津港集团盖章)年月日(市港航主管部门盖章)年月曰(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盖章)年月日附件2承诺书我单位(

18、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于年月日申报天津市鼓励发展港口业务的实施细则奖励资金事宜,我单位郑重承诺:一、自觉遵守国家和天津市有关交通运输行业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参与市场竞争,自觉遵守行业道德规范,坚决抵制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杜绝恶意竞争,努力维护天津市港航市场竞争机制的良性运行。二、对提交各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本单位和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任何虚假材料,愿意承担一切法律后果。三、自愿接受相关部门对奖励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申请单位(盖章):申请企业法人代表(签名):年月日外贸箱量奖励申请表企业名称营业执照注册地址经营范围基本户银

19、行基本户账号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联系人联系电话本事项是否享受其他财政奖励上年度企业纳税金额(万元)在天津港完成外贸装卸,情况申请奖励金额(万元)外贸装卸量(TEU)增速排名审核意见(天津港集团盖章)年月日(市港航主管部门盖章)年月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盖章)年月日申报单位(盖章):填表日期:新增国际滚装航线奖励申请表企业名称营业执照注册地址经营范围基本户银行基本户账号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联系人联系电话本事项是否享受其他财政奖励上年度企业纳税金额(万元)新增航线航次数量、单航次代码及单航次外贸出口装卸量(标准车)申请奖励金额(万元)申请奖励总金额(万元)合计审核意见(天津港集团盖章)年月日(市港航主

20、管部门盖章)年月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盖章)年月日申报单位(盖章):填表日期:环渤海内支线业务奖励申请表企业名称营业执照注册地址经营范围基本户银行基本户账号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联系人联系电话本事项是否享受其他财政奖励上年度企业纳税金额(万元)在天津港重箱装卸量完成情况(TEU)申请奖励金额(万元)上年度完成量本年度完成量较上年变化情况审核意见(天津港集团盖章)年月日(市港航主管部门盖章)年月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盖章)年月日申报单位(盖章):填表日期:天津市鼓励发展海铁联运的实施细则根据天津市促进港产城高质量融合发展的政策措施,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海铁联运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一

21、、奖励对象在天津港开展海铁联运业务的港口经营人(或同一直接股东控制下的关联单位),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对从天津港发运的海铁联运业务,其实施主体认定为铁路运单上的发货人;对到达天津港的海铁联运业务,其实施主体认定为铁路运单上的收货人。二、奖励标准在天津港开展海铁联运业务的港口经营人(或同一直接股东控制下的关联单位),月均重箱箱量不低于500标准箱。(一)对京津冀区域的海铁联运业务,按照重箱箱量给予不超过400元/标准箱奖励;(二)对山西、内蒙古区域的海铁联运业务,按照重箱箱量给予不超过600元/标准箱奖励;(三)对山东、河南、陕西、甘肃、宁夏、青海等区域的海铁联运业务,按照重箱箱量给予不超过80

22、0元/标准箱奖励;(四)对东北三省、新疆及其他区域的海铁联运业务,按照重箱箱量给予不超过IOoO元/标准箱奖励;(五)对利用“一单制”模式运输的海铁联运业务,按照重箱箱量叠加给予1000元/标准箱奖励;(六)所有海铁联运业务按照通道统计(通道情况以天津港集团统计结果为准)。同一海铁联运通道内,海铁联运业务享受第(一)至(四)项奖励的年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400万元。三、申报材料(一)天津港海铁联运发展奖励资金申报表(附件1);(二)承诺书(附件2);(三)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适用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复印件;(四)集装箱海

23、铁联运业务完成情况表(附件3);(五)铁路货物运单(扫描件或打印件,原件企业留存备查),如为国际班列则需提供“国联运单”;(六)涉及换箱的,还需要提供理货企业出具的集装箱理货单证明(扫描件或打印件,原件企业留存备查),箱量以铁路运输段箱量为准;(七)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四、其他说明(一)本细则所述“集装箱海铁联运”是指依托海运和铁路两种运输方式的有效衔接,实现全程运输组织的模式。享受奖励的海铁联运业务,需在天津港区及周边的铁路场站或专用线装(发运)卸(到达),上述铁路场站或专用线距离天津港最近的码头公司运距不超过IOkmo(二)“箱量”折合为20英尺标准集装箱数量统计。(三)“一单制模式”指集

24、装箱(重箱)海铁联运采用“联运提单”,且提单范围覆盖海铁联运陆上段全程的模式,以联运提单和申报人与船公司海铁联运协议为附加凭证,本细则不涉及陆桥国际班列。(四)本奖励以年度奖励规模为上限统筹使用。五、资金申请及拨付(一)奖励资金每年度发放一次,于1月1日至3月31日开展集中申报。(二)满足条件的港口经营人应在申报期内向市港航局提交奖励资金申请和申报材料,逾期视为自动放弃。市港航局组织审核,对申报材料进行核查,于接到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结果。根据审核结果拟定奖励方案,组织将奖励方案在市交通运输委官方网站公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按程序支付奖励资金。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市港航局自收到异议

25、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异议情况进行复核,异议属实且影响奖励审核结果的,取消申报单位的奖励资格。(三)市交通运输委印发专项资金奖励结果文件,并报市财政局备案。市港航局按照预算管理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奖励资金拨付。六、监督管理(一)市交通运输委会同市财政局按照我市预算绩效管理制度规定,对专项资金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编制、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绩效结果应用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本实施细则可根据绩效评价结果适时调整。涉及本项工作所需资料核查、政策评估、绩效管理等委托事项所需资金可由奖励资金统筹列支。(二)申请奖励资金的企业对所提供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完全法律责任。申

26、报时须提交承诺书,承诺对相关政策已知悉。获得本细则奖励资金的企业如违反承诺,应主动退回奖励资金。(三)对当年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企业,包括且不限于因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而受到行业主管部门或财政、税务、应急管理、生态环境、人社等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被信用中国、信用中国(天津)列为失信惩戒对象名单,或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为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等情形的,取消其享受奖励资金的资格。被海事管理机构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列为重点跟踪航运公司的不得申请奖励资金。(四)企业在申报、使用奖励资金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

27、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申请奖励资金的企业须向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工作开展情况,包括且不限于业务经营、地方税收、完善组织和市场体系、聚集优质资源方面发挥的积极作用等内容。七、附则(一)本细则提到的货币单位,均为人民币计算。涉及“不低于”“不超过”的数额均含本数。执行中如涉及外币与人民币计价的,按在奖励资金审核当天中国人民银行的外汇牌价计算。(二)所有提报材料均需加盖公章,复(打)印件逐页加盖公章。(三)本细则有效期为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其他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

28、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四)本细则由市交通运输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附件:1.天津港海铁联运发展奖励资金申报表2 .承诺书3 .集装箱海铁联运业务完成情况表附件1天津港海铁联运发展奖励资金申报表申报单位(盖章):填表日期:企业名称营业执照注册地址经营范围基本户银行基本户账号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联系人联系电话本事项是否享受其他财政奖励上年度企业纳税金额(万元)海铁联运省区及通道名称奖励额(元/标准箱)重箱箱量(标准箱)申报金额(万元)一单制奖励额(元/标准箱)重箱箱量(标准箱)申报金额(万元)申报总金额(万元)审核意见(上级公司盖章)年月日(市港航主管部门盖章)年月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9、盖章)年月日附件2承诺书我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于年月日申报天津市鼓励发展海铁联运的实施细则奖励资金事宜,我单位郑重承诺:一、自觉遵守国家和天津市有关交通运输行业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参与市场竞争,自觉遵守行业道德规范,坚决抵制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杜绝恶意竞争,努力维护天津市港航市场竞争机制的良性运行。二、对提交各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本单位和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任何虚假材料,愿意承担一切法律后果。三、自愿接受相关部门对奖励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申请单位(盖章):申请企业法人代表(签名):年月日附件3集装箱海铁联运业务完

30、成情况表申报单位(盖章):填表日期:序号始发站到达站箱型箱量货运需求号备注(如为“一单制”填写联运提单单号)填表说明:经天津市辖区内陆港中转的省外集装箱海铁联运货物,在备注栏说明。天津市鼓励发展航运业务的实施细则根据天津市促进港产城高质量融合发展的政策措施,为进一步促进我市航运业快速、健康、持续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一、鼓励航运企业落户(一)奖励对象天津市以新建、市外购置(含融资租赁)船舶作为开业运力的新开业航运企业。(二)奖励标准1 .对2万W开业运力规模V5万载重吨的航运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2 .对5万W开业运力规模VlO万载重吨的航运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3 .对10

31、万W开业运力规模V30万载重吨的航运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4 .对开业运力规模230万载重吨的航运企业,给予200万元奖励。航运企业落户时间以企业取得水路运输经营资格时间为准。(三)申报材料1 .航运企业落户奖励申请表(附件1);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3 .承诺书(附件7);4 .企业信用信息资料(登录信用中国、信用中国(天津)网站下载信用信息报告);5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或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备案证明材料)或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6 .开业船舶的船舶营业运输证或国际海上运输船舶备案证明或台湾海峡两岸间船舶营运证;7 .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检验

32、证书;8 .开业船舶涉及融资租赁的,须提供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融资租赁合同及融资租赁机构证明文件(含营业执照及融资租赁资质证明);9 .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二、鼓励航运企业扩大运力规模(一)奖励对象天津市以新建、市外购置(含融资租赁)船舶开业或新增自有船舶运力并经营的航运企业。(二)奖励标准对O.5万载重吨以上的新增营运船舶,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奖励:1 .油船(包括沥青船)、液化气船、化学品船。船龄W6年的,每载重吨奖励100元;6年船龄(12年的,每载重吨奖励80元;12年船龄(21年的,每载重吨奖励40元;2 .散货船、矿砂船。船龄W9年的,每载重吨奖励100元;9年船龄18年的,每载重吨奖

33、励80元;18年V船龄(23年的,每载重吨奖励40元;3 .货滚船、集装箱船、多用途船、杂货船、冷藏船、木材船。船龄10年的,每载重吨奖励100元;10年船龄W20年的,每载重吨奖励80元;20年V船龄24年的,每载重吨奖励40元。新增船舶运力以取得营运资格为准,从市外以光船租赁方式租入并经营的船舶按照本奖励标准的50%执行。(三)申报材料1.航运企业扩大运力规模奖励申请表(附件2);4 .承诺书(附件7);5 .企业信用信息资料(登录信用中国、信用中国(天津)网站下载信用信息报告);6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或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备案证明材料)或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

34、运输许可证;7 .船舶营业运输证或国际海上运输船舶备案证明或台湾海峡两岸间船舶营运证;8 .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9 .光租船舶须提供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10 融资租赁船舶须提供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融资租赁合同及融资租赁机构证明文件(含营业执照及融资租赁资质证明);11 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三、鼓励头部航运企业提高运输效率(一)奖励对象天津市连续经营满两年(两个自然年)以上的航运企业。(二)奖励标准考核年度完成水路货物周转量达20亿吨公里以上,且同比增长10%以上的航运企业,按照增量给予5万元/亿吨公里的奖励。增量涉及小数的,按照直接舍去小数取整数计算。考核年度为申请之日的上一自然

35、年度,水路货物周转量以交通运输统计“一套表”系统中企业填报的统计数据为准,每家航运企业奖励上限为100万元。(三)申报材料1 .航运企业提高运输效率奖励申请表(附件3);2 .承诺书(附件7);3 .企业信用信息资料(登录信用中国、信用中国(天津)网站下载信用信息报告);4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或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备案证明)或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5 .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四、鼓励头部航运企业保持运力(一)奖励对象天津市2022年度水路货物周转量前20名的航运企业。(二)奖励标准对企业自有并经营1万载重吨以上的船舶,按照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1 .油船

36、(包括沥青船)、液化气船、化学品船。船龄W6年的,每载重吨奖励30元;6年V船龄12年的,每载重吨奖励20元;12年V船龄W21年的,每载重吨奖励10元;2 .散货船、矿砂船。船龄W9年的,每载重吨奖励30元;9年船龄W18年的,每载重吨奖励20元;18年船龄24年的,每载重吨奖励10元;3 .货滚船、集装箱船、多用途船、杂货船、冷藏船、木材船。船龄(10年的,每载重吨奖励30元;10年V船龄W20年的,每载重吨奖励20元;20年船龄W24年的,每载重吨奖励10元。船龄计算时间为2022年12月31日,每艘船舶奖励上限为100万元,本奖励与“鼓励航运企业扩大运力规模”奖励不兼得。航运企业年度水

37、路货物周转量排名,根据交通运输统计“一套表”系统中企业填报的统计数据确定。(三)申报材料1 .航运企业保持运力奖励申请表(附件4);2 .承诺书(附件7);3 .企业信用信息资料(登录信用中国、信用中国(天津)网站下载信用信息报告);4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或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备案证明材料)或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5 .船舶营业运输证或国际海上运输船舶备案证明或台湾海峡两岸间船舶营运证;6 .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7 .融资租赁船舶须提供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融资租赁合同及融资租赁机构证明文件(含营业执照及融资租赁资质证明);8 .其他需要提供

38、的材料。五、鼓励发展国际船舶管理业务(一)奖励对象天津市连续经营满两年(两个自然年)以上的国际船舶管理企业。(二)奖励标准考核年度管理的国际船舶(老旧运输船舶除外,其中外国籍运输船舶参照交通运输部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执行)达到20万总吨以上且较上一年度增长的,按照增量给予2万元/万总吨的奖励。增量涉及小数的,按照直接舍去小数取整数计算。考核年度为申请之日的上一自然年度,年度管理国际船舶总吨计数范围为当年年底(12月31日)企业在管国际船舶。每家企业奖励上限为100万元且不超过其年度税收贡献。(三)申报材料1 .国际船舶管理业务奖励申请表(附件5);2 .企业信用信息资料(登录信用中国、信用中国

39、(天津)网站下载信用信息报告);3 .符合证明(DoC);4 .国际船舶管理业务备案的证明材料;5 .管理国际船舶明细表(附件6);6 .近两个年度公司管理的国际船舶国籍证书、安全管理证书(SMC)、船舶委托管理合同;7 .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8 .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六、资金申请及拨付(一)企业申请企业应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向属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逾期未申请视同自动放弃。国际船舶运输企业、国际船舶管理企业和工商登记地址在和平区、河西区、河东区、河北区、红桥区、南开区(以下统称“市内六区”)的国内水路运输企业向市港航局提交申请材料;工商登记地址在市内六区以外各区(包括各开

40、发区)的国内水路运输企业(包括兼营国际、国内水路运输的企业)向属地区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二)部门审核市港航局负责国际船舶运输企业、国际船舶管理企业和工商登记地址在市内六区的国内水路运输企业资格审核,并对企业提交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区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国内水路运输企业(包括兼营国际、国内水路运输的企业)进行资格审核,应在接到企业申请材料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结果,符合奖励条件的,报送市港航局。市港航局组织对申报材料和审核结果进行复核,对符合条件的,根据复核结果拟定奖励方案,将奖励方案在市交通运输委官方网站公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确定奖励方案。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市港航局

41、自收到异议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异议情况进行复核,异议属实且影响奖励审核结果的,取消申报单位的奖励资格。(三)资金拨付市交通运输委印发专项资金奖励结果文件,并报市财政局备案。市港航局按照预算管理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奖励资金拨付。七、附则(一)自有船舶是指水路运输经营者将船舶所有权登记为该经营者且归属该经营者的所有权份额不低于51%的船舶。水路运输经营者经营的融资租赁船舶,融资租赁合同明确合同到期后船舶归属该经营者的所有权份额不低于51%的,满足认定条件的可以视为企业自有船舶运力,融资租赁船舶所有人应为经主管部门认定的融资租赁机构。(二)享受奖励的航运企业和国际船舶管理企业必须是在天津

42、市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的独立法人企业。享受奖励的航运企业须承诺自享受奖励资金起10年内不将工商登记地迁出天津市、不改变在天津市的纳税义务,享受奖励的船舶保持在本企业连续营运5年以上,该船舶产生的水路货物周转量等营运数据须按照行业统计制度由本企业纳统,如企业未履行承诺,须将奖励资金全额退还至相关财政账户(以下情况除外:获奖励企业破产、船舶发生事故灭失的)。若企业获奖励船舶运营未满5年转出,在转出前以新建或从市外购置(含融资租赁)方式增加船舶,替换转出获奖励船舶,替换船舶运力规模不低于转出船舶,视同企业履行承诺,替换船舶不享受新增船舶运力奖励。(三)被信用中国、信用中国(天津)列为失信惩戒对象的企业

43、不得享受本细则奖励政策,企业弄虚作假套取奖励资金的,一经查实、立即追回,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四)本细则涉及“以上”、“不低于”、“达到”的数额均包含本数,市外购置船舶包括从国外购置和国内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购置的船舶。(五)本细则奖励航运企业涉及的船舶类型仅限于从事经营性运输活动的海船,船舶种类包括油船(包括沥青船)、散装化学品船、液化气船、散货船、矿砂船、货滚船、集装箱船、多用途船、杂货船、冷藏船、木材船等。(六)所有提报材料均需加盖公章,复(打)印件逐页加盖公章。(七)本细则奖励以年度奖励规模为上限统筹使用,按照先到先得的原则,对于当年财政资金不能覆盖实际发生的奖励金额

44、,由下一年度财政预算予以兑现,本细则实施的最后一年以实际财政预算资金额度为限兑现符合条件的奖励项目。(八)市交通运输委会同市财政局按照我市预算绩效管理制度规定,对专项资金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编制、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绩效结果应用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本实施细则可根据绩效评价结果适时调整。涉及本项工作所需资料核查、政策评估、绩效管理等委托事项所需资金可由奖励资金统筹列支。(九)本细则有效期为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于自2022年7月1日起符合“鼓励航运企业落户”和“鼓励航运企业扩大运力规模”奖励条件的,可参照适用本细则,申请2023年奖励。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

45、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本细则由市交通运输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附件:1.航运企业落户奖励申请表(略)2 .航运企业扩大运力规模奖励申请表(略)3 .航运企业提高运输效率奖励申请表(略)4 .航运企业保持运力奖励申请表(略)5 .国际船舶管理业务奖励申请表(略)6 .管理国际船舶明细表(略)7 .承诺书(略)天津市鼓励提升港口基础设施设备能级的实施细则根据天津市促进港产城高质量融合发展的政策措施,为进一步提升我市港口基础设施设备能级,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一、奖励对象服务天津港智慧港口建设、绿色港口建设、枢纽港口建设等方面的项目,以及促进天津港高质量发展的其他支出。二、奖励标准(一)对于港口集疏运通道建设等项目,每年给予不超过上一年度完成项目投资金额40%的资金支持;(二)对于集装箱、滚装、散杂货、邮轮等码头泊位能级提升,堆场堆存能力提升,航道通航能力提升,以及提高港口综合通过能力的港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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