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集团公司直属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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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集团公司直属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有关要求,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建立健全XX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直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激励约束机制,按照市国资委关于直属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的精神,结合集团推行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的实施办法、集团直属企业经营绩效评价管理办法和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直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中由组织推荐或者任命管理的人员,以及实施任期制和契约化的企业负责人,主要为直属企业的党委(总支)书记、董事长、总经理以及其他副职负责人(以下统称直属企业负责人)。第三条直属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体现以

2、下原则:(一)坚持以价值创造为导向。直属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与同行业、同性质、同规模、同地域的先进企业进行对标,结合市场化业绩目标,充分体现增量价值的激励力度。(二)强化与经营绩效和党建工作考核同挂钩。直属企业负责人的收入与企业经营绩效挂钩,强化与企业发展的关键目标、推进改革的重点任务、改善管理的薄弱环节的关联度,改善国有资产经营质量;直属企业负责人的年薪收入与党建工作考核评价挂钩,充分体现“一岗双责”和责任权力的统一,以企业改革发展成果检验党组织的工作和战斗力,检验党组织引领和促进发展的领导作用。(三)坚持分类管理。逐步完善与直属企业负责人选任方式相匹配的差异化薪酬管理制度,组织推荐和任命管

3、理的直属企业负责人以及执行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的直属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要合理确定并按本办法严格规范管理;外部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充分体现增量价值激励,实行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授权企业董事会另行提出差异化薪酬管理办法。(四)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建立更加灵活、更富激励性的评价机制和更严格的退出机制,实现岗位能上能下,收入能高能低。第四条集团党委组织部是直属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的主管部门。第二章薪酬的构成第五条直属企业负责人薪酬由年度薪酬和任期激励收入构成,其中年度薪酬包括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第六条基本年薪占直属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的40%左右,绩效年薪占60%左右。任期激励约为年度薪酬的0-20%。

4、第七条直属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年薪分配系数为1,企业副职负责人的年薪分配系数在0.6-0.9之间确定,平均一般不超过0.8;合理拉开薪酬差距的,平均可按照不高于0.85核定,系数不超过两位小数。第八条直属企业负责人的年薪分配系数由各直属企业按照职责分工、契约化任期制约定等因素综合确定。第三章基本年薪第九条基本年薪是直属企业负责人的年度基本收入,分十二个月按月支付。第十条直属企业负责人的基本年薪每年综合考虑不同企业的发展战略、外部环境、市场水平、上年经营绩效、本年预算目标等因素核定一次。第十一条当年基本年薪标准未确定前,直属企业负责人基本年薪按上年度基本年薪标准预发,待当年基本年薪标准确定后再行调整

5、。第十二条直属企业负责人正职的基本年薪分配系数为1,由企业按集团党委常委会、董事会审批数发放。第十三条直属企业负责人副职的基本年薪分配系数由企业根据其工作职责、承担的责任和风险等因素在0.6-0.9之间核定合理拉开差距。第四章绩效年薪第十四条直属企业负责人的绩效年薪是指与直属企业负责人所在企业年度经营绩效考核、党建综合考核、董事会考核以及个人年度考核评价结果相挂钩的收入。第十五条直属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由绩效年薪基数、企业年度综合考核系数、直属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分配系数和直属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考核系数、专项奖惩等构成。绩效年薪核定方法为:W=川域效基畋XPW专项+W-)XK隼度XD年薪其中,W媾

6、妓为直属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W竣效并敛为直属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基数;P为企业年度综合考核系数;D年莉为直属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分配系数;K年度为直属企业负责人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系数;W(项为专项奖惩;WS为奋斗奖。第十六条直属企业年度综合考核系数由企业年度经营绩效考核结果和其他考核结果共同组成,其中企业年度经营绩效考核结果占70%(科技型企业还包括科技创新指标),党建工作考核结果占20%,董事会考核占5%,调节因素占5%。1.年度经营绩效考核重点依据经集团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后的决算数据、对照企业完成全面预算批复及专项工作的情况,具体按照集团直属企业经营绩效评价管理办法执行,并确认年度经营绩效考核结果

7、。2 .年度党建工作考核具体按照集团党委全面从严治党(党建)工作考核评价办法执行,并根据全而从严治党(党建)工作考核评价结果,形成年度党建工作考核结果。3 .董事会考核具体按照集团直属企业董事会考核评价暂行办法执行,并根据各直属企业董事会考核评价得分,形成直属企业董事会年度考核评价结果。第十七条专项奖惩为集团各项管理制度中提到的要纳入直属企业负责人奖惩的事项,由集团本部各部室提出,已纳入年度经营绩效考核、年度党建工作考核和董事会考核的事项不再重复奖惩。第十八条当集团超额完成上级下达的利润总额、营业收入目标时,由集团财务管理部按照企业贡献,核定直属企业负责人奋斗奖,经集团审核确认后列入直属企业负

8、责人绩效年薪。第十九条直属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考核系数根据其个人分管绩效考核结果,分别确定其个人绩效考核系数。其中,直属企业负责人所在企业的年度经营绩效考核结果权重占60%,个人考核结果占40%。实行任期制、契约化的直属企业负责人按照年度和任期业绩考核责任书经考核后分别确定年度和任期绩效考核系数。个人考核方式、绩效目标和考核结果由企业党委(总支)、董事会确定。第二十条对于直属企业负责人年度考核结果为不胜任或不合格的,绩效年薪为零。企业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班子或个人绩效年薪应酌减或归零:(一)重大决策失误、工作失误造成经济损失达到集团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规定标准的;(

9、二)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三)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四)发生重大不稳定事故;(五)未完成环保责任目标,或发生较大(含)以上环境污染事故;(六)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规章,虚报、瞒报、不及时上报财务状况的;(七)推进企业从严治党、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等方面存在重大过失(八)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上级规定和集团规章制度的;(九)未完成集团确定的除年度重点专项工作之外其他重要工作的;(十)经集团党委、董事会认定的其它重大责任事项。第二十一条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暂缓兑现绩效收入。(一)拖欠职工工资和“五险一金”等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及规章的;(二)未按照要求落实有关监督检查报告整改意见的。第二十二条直属企

10、业负责人年度薪酬增长应当与本企业经营绩效提升和经济效益提高相匹配。直属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平均增幅原则上不超过集团在岗职工工资增幅。当年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未增长的,直属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不得增长。第五章任期激励收入第二十三条任期激励是指与直属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绩效考核、超额指标及重点任务完成情况相挂钩的收入。第二十四条任期结束后,集团根据直属企业负责人任期考核结果,核定任期激励收入。任期激励收入核定方法为:W任期二WnXRXD任期XK任期其中,Wn为企业任期内年度薪酬之和;R为企业任期经营绩效考核系数,根据任期考核结果在0-0.2之间核定(其中未完成任期经营绩效指标的该系数为0-0.1,完成

11、任期指标该系数为0.1,超额完成任期指标或完成重点任务特别突出的该系数为O.1.-0.2);D任期为直属企业负责人任期激励收入分配系数;K任期为直属企业负责人个人任期绩效考核系数。第二十五条直属企业负责人任期激励收入分配系数以直属企业负责人所在任期期间(一般为三年)的平均绩效年薪分配系数作为任期激励收入分配系数;直属企业负责人任期绩效考核系数参照年度绩效考核系数确定规则确定。任期激励收入兑现方案报集团党委组织部备案后实施。第二十六条直属企业负责人任期考核结果为不胜任或不合格的,不得发放任期激励收入。因本人原因任期未满的,不得实行任期激励;非本人原因任期未满的,根据任期考核结果,结合本人在直属企

12、业负责人岗位实际任职时间、职务层级等因素发放相应任期激励收入。第六章统筹规范薪酬与福利性待遇第二十七条直属企业负责人只在一户取酬。经批准在下属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兼职或在本企业外其他单位兼职的,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工资、奖金、津贴、股权等任何形式的报酬。未经批准不得在本企业外其他单位兼职。第二十八条直属企业负责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比例按照国家和市相关规定执行,应由个人承担部分,由企业从其薪酬中代扣代缴,应由企业承担部分,由企业支付。符合国家规定的补充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福利性待遇,一并纳入薪酬体系统筹管理。除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供暖费外,直属企业负责人

13、不得在企业领取其他福利性货币收入。涉及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项目,在核定的年薪标准之外发放,但一并纳入直属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其中:公务交通补贴根据集团公务用车改革相关管理制度执行,通信费补助按照集团关于直属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的实施细则执行。因获得集团及以上“先进生产工作者”等荣誉称号而发放的奖金,在核定的薪酬之外发放,但一并纳入直属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第二十九条直属企业不得为企业负责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第七章运行、管理与监督第三十条直属企业负责人薪酬标准由集团党委常委会审议、集团董事会审批。企业负责人副职兑现方案由企业制定,报集团党委组织部核准后执行。第三十一条直属企业负责人薪

14、酬发放按照集团规定的进度、比例发放,每年完成经营绩效评价后进行年度薪酬核定,任期绩效考核完成后进行任期激励收入核定。第三十二条直属企业负责人的年薪收入应实行台账管理,计入工资总额,在企业工资统计中单列。第三十三条因工作需要,直属企业负责人的岗位发生变动的,工资关系不再保留在原企业,自下发职务调整通知文件次月起,除按当年直属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绩效年薪和应发任期激励收入外,不得继续在原企业领取薪酬。第三十四条直属企业负责人的薪酬为税前收入。直属企业负责人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应当依法为直属企业负责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第三十五条直属企业负责人领取的符合国家、市规定的政府津贴等其

15、他货币性收入,需报集团同意后纳入薪酬兑现方案统筹管理。第三十六条直属企业执行股权计划、分红激励、员工持股等激励计划的,激励计划需逐级报市国资委审批同意后执行。第三十七条直属企业负责人退休后,自下发职务调整通知文件次月起,按规定领取养老金的,除按当年在直属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应发绩效年薪、按当期在直属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应发任期激励收入外,不得继续在原企业领取报酬。第三十八条直属企业负责人因本人原因离职的、或非因过失原因被解聘或免职的,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并结合本人岗位任职时段及贡献计算其绩效年薪。直属企业负责人因过失原因被解聘或免职的,其相应基薪收入自次月起停发;当期绩效年

16、薪、任期激励全部扣除。第三十九条直属企业负责人未经批准擅离职守的,基薪收入自次月起停发,当期绩效年薪、任期激励全额扣除。第四十条对直属企业负责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企业规章、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企业资产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理,对相关直属企业负责人扣减当年绩效年薪或者追索扣回部分或全部已发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具体扣减标准参照中共XX集团委员会关于受党纪政务处分的直属企业负责人薪酬扣减实施办法中有关要求执行。追索扣回办法适用于已离职或退休的直属企业负责人。第四十一条直属企业负责人涉嫌违纪违法,被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依法采取留置或刑事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的,自执行之日起企业应当停

17、止支付其在此期间薪酬;暂停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及企业年金。直属企业负责人涉嫌违纪违法,被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调查但未被采取上述强制措施,对无法正常履职的,企业应当暂缓支付其无法正常履职期间的薪酬,按照本人当年基本年薪月发放标准的75%计发生活费,暂缓兑现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第四十二条直属企业负责人存在违反规定自定薪酬、兼职取酬、享受福利性待遇或超标准发放薪酬、福利、津贴等行为的,依规依纪依法处理并追回违规所得收入。第四十三条直属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执行情况纳入纪检监察、审计等监督检查范围。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四条集团直属企业通过外部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实行契约化管理,其薪酬方案和兑现方案由企业董事会按照市场化机制确定,并报集团党委组织部备案。集团所属混改企业应在推行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同时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并落实董事会管理经理层薪酬的职权。第四十五条本办法与国家法律法规相违背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集团党委组织部制定并负责解释。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经集团董事会审议通过,自202x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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