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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试卷(二)第三次综合练习题二、单项选择题(共40题,每题1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二个最正确或最符合题意)。1、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何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08年试卷二第27题)A、涉嫌强奸罪被告人的父亲B、抢劫案被害人的胞妹C、伤害案中附带民事被告人的胞弟D、虐待案自诉人的胞妹【参考答案】:B【考点】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主体【解析】选项A侧重考查了有权委托辩护人的主体和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主体的差异。关于有权委托辩护人的主体,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1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自己委托辩护人,也
2、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家属或者所在的单位为其委托辩护人。关于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主体,刑事诉讼法第40条第1款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据此,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主体包括: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以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选项A中“涉嫌强奸罪的被告人的父亲”在刑事诉讼中的身份是“被告人的家属”。根据上述分析,被告人的家属无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3、。而是有权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选项A错误。选项B侧重考查了刑事诉讼中近亲属的范围,对此,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6项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因此,选项B中被害人的胞妹属于近亲属的范围,其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选项B正确。选项C、D侧重考查了法定代理人的范围,对此,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3项规定:“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据此,选项C中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胞弟“,既不是当事人,也不是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其无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同理,选项D中虐待案的自诉人的胞妹也不是自诉人的法定代理人,无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选项C、
4、D错误。本题重点考查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主体问题,考生不仅应当掌握刑事诉讼法第40条的规定。还应当对刑事诉讼中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范围有所了解。将相关法条结合记忆。考生应当注意的是:(1)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范围有所不同,可以进行对比记忆。在刑事诉讼中,只有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近亲属才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而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和自诉案件自诉人的近亲属都无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某市第三小学六年级学生刘某因与同学王某发生口角将对方打伤,被派出所民警王某某(王某之叔)予以1天拘留,则就此事赔偿请求人应为()A、刘某B、刘某之父母C、刘某父母所委托的律师D、A或B【解析】【参考
5、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国家赔偿请求人。国家赔偿法第6条规定:“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根据本条规定,我国法律并没有限制限制行为能力人提起诉讼的权利;刘某之父母是其法定代理人,刘某父母所委托的律师是其父母的代理人都没有独立的提起诉讼的权利。因此A项是正确答案。3、关某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在服刑4年后,经过坦白从宽的教育改造,关某以为其曾于5年前拐骗12岁(犯拐骗儿童罪的应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小孩给他人收养的案件司法机关已经掌握,
6、于是便做了交待,而此案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经查,关某的交待属实。对关某的行为如何处理?()A、按照数罪并罚中先减后并的原则处理B、其交待的罪刑已过追诉时效,不应追究刑事责任C、其交待罪刑属于自首,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D、其行为属于坦白,可以在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参考答案】:C【考点】自首的认定【解析】从关某的行为看应构成自首。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刑的是自首。虽然关某的主动供述是基于他自己的错误认识,但是不影响成立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
7、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刑的,以自首论。据此,C正确。4、被告人实施的两个以上的犯罪行为,分别属于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OOA、应当一并审理B、经检察院同意后,可以一并审理C、应当分别审理D、可以一并审理【参考答案】:D【解析】高法解释第194条规定:“被告人实施的两个以上的犯罪行为,分别属于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审理公诉案件时,对自诉案件一并审理。”故本题正确答案为D。5、“天翔号”中国客轮由韩国釜山港驶往大连,船行至公海领域时韩国公民金道雄酗酒闹事,将中国公民周晓燕打成重伤。为及时救治,船舶就近停靠威海港将受害人送往医院,然后驶往大连港。下列法院中,哪一个是本
8、案的犯罪管辖法院?OOA、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B、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C、韩国釜山地方法院I)、大连市或威海市的地方基层法院【参考答案】:A【解析】高法解释第8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的犯罪,由犯罪发生后该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国口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威海市法院管橹。另外,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0条的规定,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的第一审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审判管辖是历年司法考试的高频考点,请考生全面掌握。6、下列关于刑法溯及力的说法,错误的是:OA、1997年9月30日以前发生的犯罪,现行刑法与行为时刑法对该犯罪行为的规定是完全相同的B、犯罪行为由
9、现行刑法生效前继续到生效后,而现行刑法与行为时刑法都认为是犯罪的,但现行刑法处罚较重的C、犯罪行为由现行刑法生效前连续到现行刑法生效后,而现行刑法与行为时刑法都认为是犯罪,但新法处罚较轻的D、犯罪行为由现行刑法生效前继续到生效后,行为时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现行刑法认为是犯罪的【参考答案】:A【考点】刑法的溯及力【解析】我国刑法对溯及力的原则是从旧兼从轻,但跨法犯罪如连续、继续性的行为在新法和旧法均认为是犯罪的情况下从新。根据刑法第12条规定的精神、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所体现的“从旧兼从轻”原则,A不正确,因为这种情况应当适用旧法,所以新法没有溯及力。B正确,因为
10、行为持续到新法生效后,所以应当适用新法,注意此处不要受新法处罚重的干扰,同理C也是正确的。D正确,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现行刑法认为是犯罪,而行为连续或继续到1997年10月1日以后的,对此之前的行为适用现行刑法追究刑事责任。7、某故意杀人案,公安机关认为王某有重大嫌疑而将其逮捕。但在案件侦查过程中,李某投案自首,且详细陈述了作案经过,经查与已提取的证据恰好吻合。则公安机关应如何处理王某?OOA、将王某立即释放,并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Ik报请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同意,将王某释放C、报请逮捕李某,待李某被逮捕后,立即释放王某D、将王某立即释放,并通知其工作单位【参考答案】:A【解析
11、】刑事诉讼法第130条规定:”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由此可见,只要可以排除王某的犯罪嫌疑,就要将其立即释放。而不应在向人民检察院报批之后再予释放,故A的做法是正确的。8、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的减刑、假释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O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人民法院收到书面纠正意见后,应当在()内作出最终裁定。则以上括号中应分别填入什么?A、20日;20日B、15日;一个月C、一个月;一个月D、20日;一个月【参考答案】:D【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22条规定:
12、“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二十日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纠正意见后一个月以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最终裁定。”由此可见D正确。9、下列关于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犯罪说法正确的有:OA、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中造成被运送人重伤、死亡的,以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和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罪数罪并罚B、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中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以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和妨害公务罪实行数罪并罚C、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中强奸被运送人的,以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与强奸罪数罪并罚D、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中杀
13、害被运送人的,属于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加重处罚情节,不需数罪并罚【参考答案】:C【考点】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中的罪数认定【解析】刑法第321条第2款规定,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中造成被运送人重伤、死亡,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定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3款规定:“犯前两款罪,时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所以AB不需数罪并罚,D应当数罪并罚。10、下列属于终结审理的情形有:OA、案件的审理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
14、的B、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中止诉讼满90天仍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有特殊情况除外C、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死亡的D、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终止的【参考答案】:B【解析】行诉若干解释第52条。11、下列哪些人员不得招聘为证券交易所的从业人员?A、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开除的证券交易所从业人员B、证券从业律师王某因违法被撤销证券从业资格已满6年C、张某因故和某证券公司解除劳动合同D、已辞职原为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李某【参考答案】:A【解析】:根据证券法第102条规定,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开除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和被开除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招聘为证券交易所的从业人
15、员。根据证券法第10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证券交易所的负责人: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注定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题中王某已满6年,故B项错:后两项错在他们只是解除劳动合同或辞职,而未被开除。只有被开除的证券业从业人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招聘为证券交易所的从业人员,辞职或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不受其限制。12、福某与保险公司于2001年11月15日签订了一份财产保险合同,并约定保险费分两次交纳,福某首期交了8000元,2002年1月15日福某突然不想再投保了,于是向保险公司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下列有关后果的叙述哪项
16、是正确的?A、保险公司不退回保险费,只退回必要的手续费B、保险公司退回保险费,不退回必要的手续费C、退回保险费D、保险公司退回保险费,仅福某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参考答案】:B【解析】:保险法第57,58条。13、张三因为购米纠纷起诉A公司,李四也因为购米纠纷起诉A公司,则下列说法正确得是A、A公司的董事长宋某是当事人;B、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就可以合并审理以提高诉讼效率;C、该董事长宋某参加诉讼需要有A公司的授权委托书;D、若A公司在起诉时,分立出B公司来,那么B公司应参加诉讼。【参考答案】:D【解析】:A错,宋某不是当事人,而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A公司才是当事人:B错,看民诉法53条
17、,合并审理要征得当事人同意;第五十三条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C错,不需要公司的授权委托书;D对,看民诉意见50、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14、张某于1月租住何某一套房屋,租期1年。半年后何某出国。租期届满,何某井未作任何表示。次年3月何某归来,要求张某立即搬出。下列选项哪个是正确的?A、双方没有续订合同,租赁关系消灭B、次年1至3月,双方存在无偿合同关系C、次年1月起,原合
18、同应视为续订1年D、次年1月起,该合同转变为不定租租赁【参考答案】:D【解析】:本题考租赁合同的租期。合同法第236条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顺便指出,其处理应当依照合同法第232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何某不能要求张某“立即”搬出。15、法院对下列哪项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不可以予以罚款?A、王某在旁听审判时故意哄闹,严重影响法庭秩序B、张明(10岁)在玩耍时抓伤了
19、刘童的眼睛,张明的监护人张亮国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C、黄腾对协助执行的居委会干部进行辱骂,造成恶劣影响D、甲公司私自转移被法院查封的财产【参考答案】:B【解析】:民事诉讼法第10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2款:“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第(三)(四)项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除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
20、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脸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俺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除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只能进行拘传外,所以B选项应当选,ACD选项可以适用罚款,所以不应当选。16、刘某是一个农民,某日,他的房屋被人放火烧了,损失惨重。有人告诉他,是同村的二狗子放的火。刘某向县公安局报了案并控告二狗子。可能是由于二狗子的堂兄在市里某局当领导的缘故,县公安局以没有证据证明是二狗子放的火,也没有证据证明是他人放的火为由,决定不予立案,并发出了不予立案的通知书,如果刘某不服,他不可以:OA
21、、对不立案决定申请复议B、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立案监督C、向人民法院起诉二狗子D、向人民法院起诉公安局【参考答案】:D【解析】本案公安机关并非不作为,所以构不成行政诉讼,可以采取A、B、C的做法。17、依我国入世议定书,在下列哪些情况下进口成员可以对中国启动过渡性保障措施机制?A、中国产品进口到该成员境内数量增加或条件对该成员境内同类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生产商造成实质损害B、中国产品进口到该成员境内数量增加或条件对该成员境内同类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生产商造成市场扰乱C、中国产品进口到该成员境内数量增加或条件对该成员境内同类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生产商造成实质损害的威胁D、中国产品进口到该成员境内数量
22、增加或条件对该成员境内同类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生产商造成严重损害【参考答案】:B【解析】:“实质损害”一般在反倾销、反补贴中使用,而严重损害或者严重损害威胁在保障措施中使用,要满足这两个要求,条件比较高。而针对中国产品的过渡性保障措施不要求实质损害,只要有所谓“市场扰乱或者市场扰乱威胁”即可。18、甲继承其父遗留的小提琴,即出卖于乙,约定于四月三日交琴。甲四月三日向乙表示愿意让与该琴所有权,但欲借用三日,乙同意,并即开具支票支付Q甲又于四月四日将该琴出售于善意之丙,并即交付与丙。甲又于四月五日将该琴出卖手丁,对丁虚称该琴系借丙使用,愿将其对丙的返还请求权让与丁,以代交付,移转该琴所有权。试问谁
23、享有该琴的所有权?A、甲B、乙C、丙D、T【参考答案】:C【解析】:评析:本题考查物权的变动。甲继承其父遗留的小提琴,因继承法的规定取得对小提琴的所有权。甲出售该琴于乙,于4月3日向已表示愿意让与该琴所有权,但欲借用30,乙同意。甲乙买卖合同成立生效。其交付系采用占有改定方式,即甲与乙间订立使用借贷合同,使用乙取得对小提琴的间接占有,以代交付。乙依占有改定的交付方式取得对小提琴的所有权。甲于4月4将该琴出售于丙,系出卖他人之物,乃无权处分,买卖合同效力未定,但因丙善意受让该琴的占有,由丙取得该琴所有权。甲于4月5日又将该琴出售于丁,亦属出卖他人之物,买卖合同效力未定。丁能否依善意取得制度取得对
24、于小提琴的所有权,视丁能否善意受让该琴之占有,此占有当为占有改定。但甲对丙并无任何返还请求权可供让与,丁无从受让该琴的占有,纵属善意,也不能取得对该琴的所有权。就当事人得主张的请求权而言,基于无权处分,乙得对甲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及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基于不能交付,丁得对甲主张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19、张文有一名表。某日,张文的好友李进看到了这块表,表示愿出价三万元购买,张文立即表示同意,双方签订了合同,约定李进分三次将钱在两个月内付清。两个月后,李进只付了一万元,张文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李进承担违约责任。在审理过程中,李进的父母来到法院称李进有间歇性精神病,签合同时正处于发病状杰,无法对自
25、己的行为负责。同时李进的父母向法院申请宣告李进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李进父母的申请,法院应如何处理?A、应让李进的父母代理李进正在进行的诉讼B、应对李进做法医鉴定,如果李进被确定有间歇性精神病,法院应当判决李进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时宣布合同无效C、应中止原诉讼,由李进的父母另行提起确认李进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特别程序D、李进的父母不是本案当事人,其主张不应采纳【参考答案】:C【解析】:诉讼过程中的特别情况民诉意见第193条:“在诉讼中,当事人的利害关系人提出该当事人患有精神病,要求宣告该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应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受诉人民法院按照特别程
26、序立案审理,原诉讼中止。”确认当事人的行为能力是整个案件的前提性问题,关系到判决的实体权利的处理。所以,符合题目要求的选项是C项。20、赠与合同与无偿委托合同属于:()A、双方法律行为、诺成法律行为B、双方法律行为、实践法律行为C、单方法律行为、实践法律行为D、双方法律行为、无偿法律行为、诺成法律行为【参考答案】:D【解析】:1)所有合同均为双方法律行为,没有例外。2)赠与合同为无偿法律行为,无偿委托的无偿性题干已经交待。3)根据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赠与合同属于诺成合同。无偿合同可以是诺成合同。诺成合同为一般状况,无偿合同为特殊状况,合同法只对特殊状况作出规定,如无特殊规定,合同为诺成合同
27、。根据以上阐述,排除A、B、C项,肯定D项。21、村民甲(18周岁)路过村民乙家门口时,用一块石头向乙家所养且卧在乙家门口的拘打去,该拘立即扑向甲,甲因跑得快未被狗咬,拘咬伤了甲旁边的行人丙。丙因躲避,将路边丁叫卖的西瓜踩碎3个。丙因治伤支付医药费60元。丁的3个西瓜价值16元。对丙、丁损失应由谁赔偿?A、丙的损失由甲赔偿,丁的损失由丙赔偿B、丙的损失由乙赔偿,丁的损失由丙赔偿C、丙的损失由甲和乙赔偿;丁的损失主要由甲赔偿,丙予以适当补偿D、丙、丁的损失均由甲赔偿【参考答案】:D【解析】:关于动物致损的责任承担,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饱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
28、事贵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甲应对丙的损失承担责任。关于紧急避险,民法通则第129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贵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贵任。“甲乃引起险情之人,应对丁的损失承担责任。22、甲乙两人达成一份苹果购销合同,约定甲卖给乙10万公斤苹果,双方就合同部分内容约定不明确,且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和交易习惯仍不
29、能确定其内容。在此种情况下,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A、价款不明确的,合同应按照订立合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B、甲交付苹果的地点不明确的,合同应在甲所在地履行C、履行期限不明确的,乙可以随时履行,不过应给甲必要的准备时间D、甲交付苹果义务的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应由甲负担【参考答案】:A【解析】:合同法第62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
30、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根据第二项的规定价款不明时应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而非订立合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A选项错误,当选。根据第三项的规定,甲交付革果地点不明确的,在履行义务一方即甲方所在地履行,B选项正确,不当选。C选项关于履行期限的说法符合本条第四项的规定,不当选。D选项关于履行费用的说法符合第六项的规定,不当选。23、法院因主要证据不足判决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被告以同一事实与理由作出与原具
31、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院下列哪种做法是正确的?A、确认被告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B、确认被告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无效C、判决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D、判决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并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参考答案】:D24、解放军通信连战士某甲受排长指派去队部取信,擅自携带“六七”式木柄手榴弹1枚。途中,行至山寨通往乡政府小路2公里处时,某甲为试试携带的“六七”式木柄手榴弹是否有效,扭。下弹盖,套上拉火环,将手榴弹甩向小路左侧25米处的山坡下。炸伤2个躲在石头后面下扣子捕鸟的男孩,其中1人致重
32、伤,1人为轻伤。某甲构成:OA、武器装备肇事罪B、过失重伤罪C、爆炸罪D、危险物品肇事罪【参考答案】:B【考点】过失犯罪;武器装备肇事罪【解析】军人因为武器装备造成事故的,一律定武器装备肇事罪。但有一个例外,就是私自将武器装备带出军营,造成危害后果的,一般按其他罪处理。本题就属于此种情况,某甲主观方面存在过失,所以应当认定为构成过失重伤罪,B为正确答案。25、湖南省三元县城关镇居民张某与本县省属国有企业腾达公司因土地使用权问题发生争议,双方协商未能解决纠纷,该争议可以由谁处理。A、三元县土地管理机关处理B、三元县人民政府处理C、湖南省土地管理机关处理D、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参考答案】:B【解析
33、】:参见土地管理法第16条。26、甲乙签订加工承揽合同,但没有对合同履行作出约定,现两人因合同履行地问题发生争议,法院应确定何地为合同履行地A、加工行为地B、定做方所在地C、承揽方所在地D、工作成果交付地【参考答案】:A【解析】:详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条规定27、一小偷利用一楼住户甲违规安装的防盗网,进入二楼住户乙的室内,行窃过程中将乙打伤。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A、乙的人身损害应由小偷和甲承担连带责任B、乙的人身损害只能由小偷承担责任C、乙的人身损害应由甲和小偷根据过错大小,各自承担责任D、乙的人身损害应先由小偷承担责任,不足部分由甲承担【参考答案】
34、:B【解析】:小偷入室盗窃,在行窃过程中讲乙打伤,其伤害行为与甲的违约安装防盗网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不是说有了防盗网乙就一定会被小偷打伤,没有防盗网乙就不会被小偷打伤,所以乙的人身损害只能有伤害人承担,甲不承担赔偿黄任。段波老师提醒:由于侵权责任法的颁布,此题的法规基础已经不复存在,继续纠缠这些题目徒增考生负担,而且容易产生错误认识,所以建议彻底放弃此题。段波老师的学法家园28、甲和乙共同入户抢劫并致人死亡后分头逃跑,后甲因犯强奸罪被抓获归案。在羁押期间,甲向公安人员供述了自己和乙共同所犯的抢劫罪行,并提供了乙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关押在另一城市的看守所的有关情况,使乙所犯的抢劫罪受到刑事追究。对于
35、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的行为属于坦白,但不成立特别自首B、甲的行为成立特别自首,但不成立立功C、甲的行为成立特别自首和立功,但不成立重大立功D、甲的行为成立特别自首和重大立功【参考答案】:D29、关于合理行政原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遵循合理行政原则是行政活动区别予民事活动的主要标志B、合理行政原则属实质行政法治范畴C、合理行政原则是一项独立的原则.与合法行政原则无关D、行政机关发布的信息应准确是合理行政原则的要求之一【参考答案】:B【考点】行政合理性原则【解析】行政法上行政合理性原则的确立。与政府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发展.以及人们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认识的深化,特别是对其控制意
36、识的加强有关。行政合理性原则一般包括:第一。公平公正。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第二,考虑相关因素,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第三,符合比例原则。比例原则的基本涵义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时应当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如果为了实现行政目标可能,对相对人权益造成某种不利影响时。应使该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使二者处于适度的比例。也就是说,行政机关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关于A选
37、项,行政活动是国家行政主体依法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活动的总称,它由行政法规范和调整。民事活动是指民事主体实施的、旨在实现其民事利益的、受到民法调整和评价并产生相应民事法律后果的法律活动。二者主要的区别是法律关系的性质和受调整的法律规范不同。无论行政活动还是民事活动都存在合理性的问题,故合理行政原则并不是二者的主要区别,因此,A选项错误,考生很容易排除。关于B选项,法治可以分为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虽然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都旨在建立一种理性的法律秩序。但两者在价值取向上有明显不同。形式法治强调的是“依法治国”(rulebylaw),对法治的工具式使用;重视法律的普遍性、稳定性和逻辑一致性
38、等形式要件,对于法律的内容和精神价值并不关心.甚至排斥道德和伦理等考虑;要求法官在司法中遵循法律的字面和逻辑含义,反对根据实质正义的某些原则进行自由裁量。因而它有法律形式主义之称。实质法治强调的是“法的统治(ruleoflaw),把法治作为一种价值;强调法律内容和适用必须以保护人权和自由为归宿,任何个人或机构都不能制定剥夺基本人权和自由的法律。行政合理性原则要求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合乎公平正义的法律理性,追求法律内在价值的实现,可见属于实质法治。因此,B选项正确。关于C选项,行政合理性原则是与行政合法性原则相并列的一项基本原则,而且又是对行政合法性原则的补充。因此,选项C显然错误,不应
39、选。关于D选项。行政机关发布的信息应准确,行政机关对此没有自由选择的余地,30、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检察院可以监督原告的诉讼行为;B、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均实行两审终审制;C、人民法院不可以限制外国人的诉讼权利;D、市政府可以支持公民起诉。【参考答案】:D【解析】:考点: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A考检察监督原则,检察监督的对象是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而不是当事人的诉讼行为,所以A错;B错,因为不一定,两审终审制只是原则,按照特殊程序审理的案件是一审终审;C错,如果外国限制我国公民在其本国的诉讼权利的话,我国法院自然也可以限制,考同等和对等原则;D考支持起诉原则,正确,参看民诉法第15条。31、下列说法
40、中,不正确的是?A、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B、某影视明星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C、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D、展销会举办者对本市场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参考答案】:D【解析】:食品安全法第54条第2款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故A选项符合法律规定,不当选。第55条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
41、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故B选项符合法律规定,不当选。第52条规定,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本市场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可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有法定的管理义务,C选项符合法律规定,不当选。只有当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
42、未履行有关法定义务时,才对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承担连带责任。故D选项说法错误,当选。32、甲某任某国有运输集团货运处处长时,擅自决定将货运处的保价运输周转金500万元挪用给某贸易有限公司进行营利活动。自己获取“利差”,中饱私囊。甲某还代表单位向某房地产公司购买货运处保价宣传窗口时,共四次收受对方工作人员送给的33万元。此外,甲某在为单位购买水泥过程中,采取要对方加大每吨水泥价款并将加大部分予以返还的手段,获得34万元。后因罪行败露,从深圳偷渡到香港潜逃。甲某未涉嫌的罪名是:()A、挪用公款罪B、受贿罪C、贪污罪I)、脱逃罪【参考答案】:D【考点】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贪污罪【解析】甲将原本属于单位
43、的“利差”据为已有,构成贪污:同时又受贿并挪用公款,应该数罪并罚,所以ABC选项均是涉及的。33、下列关于国际借贷协议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A、国际借贷协议是指不同国籍的国际经济法主体之间为借贷一定数额的货币而明确相互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合同B、国际借贷协议是指跨越国境的当事人之间为借贷一定数额的货币而明确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文件C、国际借贷协议的标的是某一国家的货币而不是其他实物,任何国家的法定货币都可以成为国际借贷协议的标的D、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创设的特别提款权和欧洲经济共同体制订的欧洲货币单位虽然具有国际货币的某些职能,但因其是记账单位,所以不能作为国际借贷协议的标的【参考答案】:B
44、【解析】:考察国际借贷协议的主要内容及贷款货币。34、甲被区公安局罚款200元,甲不服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市公安局决定罚款400元。后经确认,区公安局所作的罚款行政处罚违反法律,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OOA、甲可以请求区公安局赔偿400元B、甲可以请求市公安局赔偿400元C、甲可以请求区公安局赔偿200元,市公安局赔偿200元D、甲既可以请求区公安局赔偿400元,又可以请求市公安局赔偿400元【参考答案】:C【解析】国家赔偿法第8条规定:“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35、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下列哪一个机
45、构不属于银行业监督管理的对象?A、农村信用合作社B、财务公司C、信托投资公司D、证券公司【参考答案】:D【解析】:见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2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工作。本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的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对经其批准在境外设立的
46、金融机构以及前二款金融机构在境外的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36、下列哪项不是管制、缓刑及假释应该共同遵守的规定:OA、遵守有关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B、离开所居住的县市、或者迁居,应该经过有关机关批准C、未经批准,不得行使结社、游行、示威的权利D、按照有关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参考答案】:C【考点】管制、缓刑、假释【解析】通过比较以下三个法条可知BCD三项为管制、缓刑、假释的共同规定,只有A项独属于管制的规定。刑法第39条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47、:(三)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四)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五)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刑法第75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迂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刑法第84条规定,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37、某国公民杰克逊18岁,在上海某商店购买一款手机,价值4000元人民币。三天之后,杰克逊在另一商店发现该款手机的价格便宜许多,便到前一商店要求退货,被拒绝。杰克逊遂向上海某法院起诉,理由是根据其本国法,男子满20岁为成年人,自己未届成年,购买手机行为应属无效。对此,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A、认定杰克逊的行为无效,手机可以退货B、认定杰克逊的行为有效,手机不能退货C、认定杰克逊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但因本案所涉金额不大,判购买行为有效D、法院应根据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