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精选9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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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商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篇1甲方:乙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出让方:中华人民共和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甲方);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和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第二条甲方依据法律和本合同规定出让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地下资源、埋藏物均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第三条乙方根据本合同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其合法权益受到国家法律保护;但不得进行中华

2、人民共和国法律所不允许的活动。乙方负有依法合理开发、利用、保护土地的义务。第二章定义第四条本合同所使用的特定词语定义如下:1 .“地块”指本合同项下甲方向乙方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范围,即本合同第五条界定的范围。2 .“总体规划”指经中国政府批准的开发区域的土地利用和开发建设总体规划。3 .“成片开发规划”指依据总体规划编制的,经中国政府批准的在受让土地使用权范围内各项建设的具体布置、安排,以及开发后土地利用方案。4 .“公用设施”指依照成片开发规划对地块进行综合性的开发建设,建成的供排水、供电、供热、道路、通信等供公共使用的设施。第三章出让地块的范围、面积和年限第五条甲方出让给乙方的地块位于。(见

3、附件地块地理位置图,略)。第六条第五条所指地块总面积为平方米。第七条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一年;自取得该地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之日起算。第四章土地用途第八条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地块、按照批准的总体规划是建立一个以开办和经营工业项目(建设项目)为主的工业区(综合区),亦准许%用地开办一些与之相配套的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注:根据具体情况定)。第九条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条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条件使用土地。第十条在出让期限内,如需改变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应当取得甲方同意,依照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

4、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第五章土地费用及支付第H条乙方同意按本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费、乙方向第三方转让时的土地增值税以及国家有关土地的税(费)。第十二条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元人民币,总额为元人民币。第十三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日内,乙方须以现金支票或现金向甲方缴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共计元人民币,作为履行合同定金,定金抵作出让金。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后日内,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第十四条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日内,依照规定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第十五条乙方同

5、意从一年开始,按政府规定逐年缴纳土地使用费,缴纳时间为当年月So土地使用费每年每平方米为一元人民币。第十六条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应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将合同要求支付的费用汇入甲方的银行帐户内。银行名称:银行分行,帐号为O甲方银行、帐号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时通知此类变更而造成误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迟收费,乙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第六章土地使用权转让第十七条乙方在实施成片开发规划,并完成全部公用设施建设,形成工业用地和其他建设用地条件(除土地出让金外项目连续投资必须达到投资总额的%,或建成面积达到设计总面积的%,或根据具体情况定)后,有权将合同项

6、下全部或部分地块的余期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第十八条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受让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可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第十九条乙方在作出转让一日前应通知甲方。转让双方在转让合同签字后日内,应将转让合同及有关附件的正本送交当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换领土地使用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第二十条自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第二十一条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甲方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

7、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第七章土地使用权出租第二十二条乙方按本合同规定完成全部或部分地块的公用设施并建成通用工业厂房以及相配套的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等地上建筑物后,有权作为出租人将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地块余期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第二十三条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第二十四条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出租,出租人应当依照规定办理有关登记手续。第二十五条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地块使用权出租后,出租人必须继续履行本合同。第八章土地使用权抵押第二十六条乙方有权将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地块余期使用权向一个或数个抵押

8、人作出一个或数个抵押。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签定的合同范文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每一抵押所担保的债务必须是乙方为开发本合同项下地块所承担的债务。第二十七条乙方在作出抵押日前应通知甲方。乙方在合同范文签字后日内应将合同范文,以及由此获得的经公证的期票(或贷款协议)及有关附件正本送交当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依照有关规定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被抵押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权人或第三人,应在实现抵押权后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第二十八条依据第二十七条而取代乙方抵押权人或第三人,享有并承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第九章期限届满第二十九条本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届满,甲

9、方有权无偿收回出让地块的使用权,并无偿取得地块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第三十条本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届满,乙方如需继续使用该地块,须在期满一天前向甲方提交续期申请书,并经甲方同意在确定了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和出让金及其他条件后,签订续期出让合同,并重新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第三十一条本合同存续期间,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甲方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提前收回出让地块的使用权,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第十章不可抗力第三十二条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负

10、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第三十三条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一小时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信件或电报(电传或传真)的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发生后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第十一章违约责任第三十四条如果一方未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五条如果由于甲方的过失而致使乙方对该地块使用权占有的延期,甲方应赔偿乙方已付出让金%的违约金。第三十六条乙方在该地块上未按开发计划进行建设,应缴纳已付出让金%的违约金;连续两年未投资建设的,甲方有权无偿收回该地块土地使用权。第三十七条如果乙方不能按时支付任何应

11、付款项(出让金除外),从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应缴纳费用的%缴纳滞纳金。第三十八条如果乙方未按合同规定期限和要求完成公用设施建设,则应在规定完成日期至少日前通知甲方。如果甲方认为必要,可根据情况适当延长完成日期;如没有在规定期限内通知甲方,或甲方有理由认定上述延期理由无法成立并不同意延期,甲方有权无偿收回部分土地使用权。该部分土地使用权占全部土地使用权的比例与未开发的公用设施占全部要求开发的公用设施比例相等。第三十九条在颁发土地使用证后,因不可抗力的特殊情况,乙方在年内未能招引并安排该地块内所有兴建的项目,则应在规定日期至少日前通知甲方,经双方协商,可根据情况适当延长本合同规定的建设期限,否则,甲

12、方有权无偿收回并安排建设项目地块的使用权。第十二章通知第四十条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和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实际收到时起生效。双方的地址应为:甲方:乙方:法人住所地;法人住所地;邮政编码;邮政编码;电话号码;电话号码;电传;电传传真;传真;电报挂号;电报挂号;任何一方可变更以上通知和通讯地址,在变更后日内应将新的地址通知另一方。第十三章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第四十一条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第四十二条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

13、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四章附则第四十三条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经有权一级政府批准后生效。第四十四条本合同采用中两种文字书写,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两种文字如有不符,以中文为准。合同的中文正本一式一份,双方各执一份。第四十五条本合同于年月一日在中国省(自治区、直辖市)_市(县)签订。第四十六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乙方:日期:外商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篇2一、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出让方:(以下简称甲方)法定代表人:职务:地址:电话: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法定代表人:职务:地址:电话:二、根据国家有

14、关法律、法规及深圳市的有关规定,订立本合同。三、甲方向乙方出让土地的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地下自然资源、埋藏物均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四、本合同签订之日,甲方将地块编号为,土地面积为平方米(见宗地图红线范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给乙方,乙方对该地块的现状无任何异议。本合同签订后,则视为甲方已向乙方交付土地。五、本块土地的使用年期为年,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六、本块土地用途为:O七、土地利用要求:(一)主体建筑物的性质:;(二)建设用地面积:平方米;(三)建筑覆盖率:%;(四)建筑容积率:;(五)总建筑面积平方米(地下车库、设备用房、民防设施、公众通道,不计容积率);(六)建筑高度:不超过米;

15、(七)总体布局及建筑退红线要求:退红线要求:用地3-4边退红线距离2米,用地4-5.5-1边退红线距离2米,其余各边退红线距离2米。(八)市政设施要求:1 .车辆出入口:路;2 .人行出入口:不限;3 .机动车泊位数:辆(自用辆公用辆);4 .室外地坪标高:根据规划确定;5 .给水接口:路或路市政给水管网;6 .雨水接口:或市政雨水管网;7 .污水接口:经化粪池处理后,接或市政污水管网;8 .中水接口:9 .燃气接口:10.电源:或市政电力管网;11通讯:或市政通讯管网;(九)建筑间距:满足建筑间距及消防要求。八、本地块上平方米建筑面积可进入市场销售。九、本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人民币)(

16、小写:元)整;土地开发金为(人民币)元(小写:元)整;市政配套设施金为(人民币)元(小写:元)整;合计(人民币)元(小写:元)整;十、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乙方须向甲方一次性付清全部成交价款。即(人民币):元(小写:元)整。十一、乙方未按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付清成交价款的,乙方同意甲方解除出让合同,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甲方并可没收乙方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已兴建的建筑物、附着物无偿收归甲方所有,甲方还可按成交价款的%向乙方追索违约金。十二、乙方在未交清本地块的成交价款并取得房地产证前,不得转让及抵押本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十三、乙方除向甲方给付本地块的成交价款外,每年还必须按规

17、定缴付土地使用费。乙方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同时,办理土地使用费登记手续。十四、乙方在使用土地期间,未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费的,甲方可不予办理与本地块有关的房地产权登记、建筑许可、销(预)售许可及其他相关手续或采取其他限制性措施。十五、乙方在土地使用年限内依照法律、法规、深圳市的有关规定以及本合同的规定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或将土地使用权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乙方开发、利用、经营受让的土地,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乙方在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并取得房地产证之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处分本地块。十六、本合同规定的土地出让年限届满,甲方无偿收回出让地块的土地使用权,本地块上的建筑物及其他附

18、着物也由甲方无偿取得。乙方承诺于年月日将土地及土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无偿交给甲方,并在年期届满之日起十日内办理房地产权注销登记手续,否则由甲方迳行注销。乙方如需继续使用本地块,可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期,并在确定了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和出让金及其他条件后,与甲方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土地开发与市政配套设施金,并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十七、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甲方需向乙方告知有关事宜的,乙方同意甲方通过挂号信函或媒体公告的形式送达至本合同所规定的乙方地址。十八、土地使用规则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须遵守土地使用规则。十九、本合同订立、效力、解

19、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二十、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二十一、本合同从签订之日起生效。二十二、本合同一式五份,乙方三份,其余由甲方持有及分送有关单位。二十三、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协商签订协议书明确。甲方(盖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年月S签订地点:附件:土地使用规则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年月签订地点:为了切实履行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保证深圳市城市规划的实施,合理利用土地,明确土地使用者的责任,订立此规则。一释义1、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涉及到的名词,以本规则解

20、释为准。宗地图:指按一定比例尺制作的用以标示一宗地的用地位置、界线和面积的地形图。土地使用权:指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依法将国有土地指定的地块、年限、用途和其它条件供给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由此获得对该地块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进行开发、经营、管理的权利。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依法和依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无偿收回土地:指因土地使用者不能履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违反土地使用规则进行开发建设,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因此解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土地使用年期届满,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无

21、偿将土地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交回并丧失土地出让合同书一切权利的行为。土地使用年期: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在受让的地块上享有土地使用权的总年期。坐标:用测量学方法表示地面上一点位置的有序的一组数。本合同中的坐标除非特别指明外,均为深圳独立坐标系统,用直角坐标表示。界桩定点:在实地确定验明宗地图上所标示的各界桩点的位置。土地使用费:土地使用者因使用土地按规定每年支付给政府的土地费用。土地临时占用费:土地使用者经国土管理部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按规定向国土管理部门支付的租金。市政工程:城市的基础设施。具体包括:道路、给水、污水、雨水、电力、电讯、路灯、照明、煤气等管、厂、站、场、桥梁或人行天桥及其它工程。

22、绿化比率:用地范围内绿地面积与土地面积之比。建筑覆盖率:用地范围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面积总和与土地面积比。建筑容积率:规定的地块上全部建筑物总面积与土地面积之比(含附属建筑物计算在内),但注明不计算的附属建筑物面积除外。总建筑面积: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底层建筑面积按外墙勒脚以上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二层以上按外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其它具体计算方法按国家颁布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进行。主体建筑物:由土地用途所限定的主要建筑物。附属建筑物:主体建筑以外的其它建筑。办公楼:供机关、企事业单位从事行政事务使用的建筑物。单身公寓:供单身职工起居和具备居住用的小型厨、厕的建筑物。住宅:供居民家庭生活居住的单

23、元式建筑物。别墅:供居民家庭生活居住的独立式建筑物。宿舍:供学生、职工等集体性居住的建筑物。综合楼:多种用途组合一体的多、高层民用建筑。厂房:可供工业生产使用的建筑物。商业用房:指为居民提供生活消费及进行商务活动的商铺、饮食、酒店、娱乐、金融、保险、银行、证券等建筑物。房地产证:房地产权利人依法管理、经营、使用和处分房地产的凭证。二界桩定点2、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宗地图所标示坐标各拐点埋设的混凝土界桩,由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会同土地使用者实地依图验明。界桩定点费用由土地使用者支付。事后,土地使用者必须妥善保护,不得私自改放,界桩遭受破坏或移动时,应及时书面报告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请求重新埋

24、设,所需费用由土地使用者支付。3、土地使用者同意在宗地图红线范围内一并建造附表一、附表二所列附属工程,并保证在年月日前或与主体工程竣工时间同时竣工。并同意附表二所列公益工程免费提供使用,产权归政府所有。土地使用者表示同意附表三所列市政工程可在其宗地图范围内的规划位置建造或通过,而无须作任何赔偿。4、因规划需要,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在用地范围内布置公益配套项目及市政管线施工时,土地使用者同意提供用地及通过。三设计、施工、竣工5、土地使用者必须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提交设计方案图纸及市计划部门批准的投资计划,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应在接到齐备的图纸和计划后按规定审批

25、。6、宗地图范围内的详细规划设计、建筑设计、建筑用途等必须符合本规则规定的设计要点。涉及交通、管线、消防、环保、绿化、人防、航道等问题,还须报经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由此所发生一切费用均由土地使用者负责。7、土地使用者自签订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之日起一年内应按批准的施工设计图纸动工施工。超过两年未动工开发的,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可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未按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用途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可处以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20%的罚款。拒不纠正的,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没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8、土地使用者应在年月日以前竣工(地震、水灾、战争重大

26、影响者除外),土地使用者逾期完成地上建筑物的,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自出让合同规定的项目竣工提交验收之日起处以罚款。逾期六个月以内的,处以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5%的罚款;逾期六个月以上一年以内的,处以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罚款;逾期一年以上二年以内的,处以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的罚款;逾期二年后仍未完成地上建筑物的,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没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9、工程竣工提请市政府有关部门质量验收前,土地使用者应向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提请对建筑物进行规划验收,验收合格的,发给规划验收合格证,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四建筑维修活动10、土地使用者在用地范围内进行建设及维修活动时,对周

27、围环境及设施应承担下列责任:(D所属建筑物品或废弃物(如泥土、碎石、建筑垃圾等)不得侵占或破坏宗地图以外的土地及设施。如需临时占用市政道路,应报请市公安部门批准。如需临时占用宗地图以外土地,应与该地块土地使用者协商;若属市政府未批出土地,应报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批准,并按规定交纳土地临时占用费。(2) 土地使用者必须做好土地使用范围内及周围土地的绿化及水土保护,采取一切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否则,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由土地使用者自行承担。(3)未获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在公共用地上倾倒、储存任何材料或进行任何工程活动。(4)土地使用者必须确保土地使用范围内的污水、污物、恶臭物或影响环境的排泄物均有可靠的排

28、除方法,不得破坏周围的环境。(5)土地使用期限内,土地使用者对该地段内的城市市政设施均应妥善保护、避免损坏,否则,应承担修复工程的一切费用。11、土地使用者不得开辟、铲除或挖掘毗邻地段的土地。12、在进行建筑或维修工程之前,土地使用者必须查明地段或相邻地段公有的明渠、水道(包括水龙喉管)、电缆、电线以及其它设施的位置,并向有关部门呈报处理上述设施的计划;土地使用者未获批准之前,不得动工。其中需要改道、重新铺设或装设的费用,均由土地使用者负责。13、土地使用者应在本合同期内按规定自行负责或委托管理人负责建成区内所有建筑物和公共设施及绿地的使用和管理,并应符合物业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的规定和要求

29、O14、土地使用者应按设计总平面指定地点()开设汽车出入口。五土地使用权转让15、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包括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的转让。16、土地使用者转让土地使用权须符合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或深圳市土地交易市场管理规定的规定。17、建筑物必须连同土地使用权一起转让、转让双方签订转让合同并到市产权登记部门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按市政府有关规定缴纳税费。18、建筑物连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后,新的土地使用者仍应遵守本规则。六给排水、供电19、土地使用者所需的给排水、供电、供气及电讯等应与市给排水、供电、供气及电讯等部门签订协议书。埋设相应管线设计图应报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审批,经批准后实施。上述所需费用

30、均由土地使用者自行负责。八接受检查监督20、在土地使用期间,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有权对土地使用者地界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土地使用者不得拒绝阻挠。21、土地使用者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地界范围以外的土地(包括堆放物品、器材等),否则,按违法占地处理。22、土地使用者在用地范围内,应按规定的土地用途和经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施工设计图纸进行建设。23、土地使用者对用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未经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批准,不得任意拆除或改建、重建。否则,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有权责令其恢复原状或者拆除,拒不执行的,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可依法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土地使用者负责支付。甲方:乙方:日期:外商投资土地

31、使用权出让合同篇3第一条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出让方:中华人民共和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甲方):法定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法定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办法、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实施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订立本合同。第二条甲方依据本合同出让土地的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第三条乙方根据本合同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依据有关规定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经济活

32、动。乙方在受让土地使用权范围内所进行的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四条甲方出让给乙方的地块位于,面积为平方米。其位置与四至范围如本合同附图所示。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签安确认。第五条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年,自颁发该地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之日起算。第六条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地块,按照批准的总体规划是建设项目。(注:根据具体情况定)。在出让期限内,如需改变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应当取得甲方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依照有关规定重新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33、,并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第七条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条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条件使用土地。第八条乙方同意按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费以及乙方向第三方转让时的土地增值费(税)。第九条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元人民币(美元或港元等),总额为元人民币(美元或港元等)。第十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日内,乙方须以现金支票或现金向甲方缴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共计元人民币(美元或港元等)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后60日内,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日仍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乙方赔偿。第十一条乙方在向

34、甲方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日内,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第十二条乙方同意从年开始,按政府规定逐年缴纳土地使用费,缴纳时间为当年月日。土地使用费用每年每平方米为元人民币(美元或港元等)。第十三条乙方同意以美元(港元等)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其他费用。(注;根据具体情况定)美元(港元等)与人民币的比价,以合同签定当天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买入价和卖出价的中间值计算。第十四条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应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将合同要求支付的费用汇入甲方的银行帐号内。银行名称:银行分行,账户号。甲方银行账户如有变更,应在变更

35、后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时通知此类变更而造成误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迟收费,乙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第十五条本合同规定的出让年限届满,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出让地块的使用权,该地块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所有权也由甲方无偿取得。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土使用权济销登记手续。乙方如需继续使用该地块,须在期满前天内向甲方提交续期申请书,并在确定了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和出让金及其他条件后,与甲方签订续期合同,并重新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第十六条任何一方对于因发生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不不负责任。但必须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造成的损失。遇有不可抗

36、力的一方,应在小时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信件或电报(电传或传真)的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事件发生后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第十七条如果乙方不能按时支付任何应付款项,从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应缴纳费用的%缴纳滞纳金。第十八条乙方未按合同规定或连续两年不投资建设的,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第十九条如果由于甲方的过失致使乙方延期占用土地使用权,则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应相应推延.同时甲方应承担乙方由此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第二十条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第二十一条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

37、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二条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和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实际收到起生效。双方的地址应为:甲方:乙方:法定名称法定名称法定地址法定地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电话号码电话号码传真传真任何一方可变更以上通知和通讯地址,在变更后日内应将新的地址能知另一方。第二十三条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后生效。第二十四条本合同采用两种文字书写,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两种文字如有不符,以中文为准。合同的中文正本一式份,双方各执份。第二十五条本合同于年月日在中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签订。第二十六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

38、。甲方:乙方: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年月日外商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篇4出让人:法定代表人:受让人:法定代表人: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第二条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对其拥有宪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辖权、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由国家行使的权力和因社会公众利益所必需的权益。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第二章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金的缴纳第三

39、条出让人出让给受让人的宗地位于,宗地编号为,宗地总面积大写平方米(小写平方米),其中出让土地面积大写平方米(小写平方米)。宗地四至及界址点座标见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第四条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地块,按照批准的总体规划是建设项目。第五条出让人同意在年月日前将出让宗地交付给受让人,出让人同意在交付土地时该宗地应达到本条第款规定的土地条件:(一)达到场地平整和周围基础设施通,即通O(二)周围基础设施达到通,即通,但场地尚未拆迁和平整,建筑物和基础地上物状况如下:。(三)现状土地条件。第六条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自出让人向受让人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出让年期自合同

40、签订之日起算。第七条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小写元);总额为人民币大写(小写元)。第八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日内,受让人须向出让人缴付人民币大写(小写元)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抵作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第九条受让人同意按照本条第款的规定向出让人支付上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一)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一次性付清上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二)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期向出让人支付上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第一期人民币大写(小写元),付款时间:年月日之前。第二期人民币大写(小写元),付款时间:年月日之前。分期支付土地出让金的,受让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土地出让金时,应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

41、率向出让人支付相应的利息。第三章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第十条本合同签订后日内,当事人双方应依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所标示座标实地验明各界址点界桩。受让人应妥善保护土地界桩,不得擅自改动,界桩遭受破坏或移动时,受让人应立即向出让人提出书面报告,申请复界测量,恢复界桩。第十一条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新建建筑物的,应符合下列要求:主体建筑物性质;附属建筑物性质;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限高;绿地比例;其他土地利用要求。第十二条受让人同意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一并修建下列工程,并在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O第十三条受让人同意在年月日之前动工建设。不能按期开工建设的,应提前30日向出让人提出延建申请,但延

42、建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第十四条受让人在受让宗地内进行建设时,有关用水、用气、污水及其他设施同宗地外主管线、用电变电站接口和引入工程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受让人同意政府为公用事业需要而敷设的各种管道与管线进出、通过、穿越受让宗地。第十五条受让人在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之日起30日内,应持本合同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付凭证,按规定向出让人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人应在受理土地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依法为受让人办理出让土地使用权登记,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第十六条受让人必须依法合理利用土地,其在受让宗地上的一切活动,不得损害或者破坏周围环境或设施,使国

43、家或他人遭受损失的,受让人应负责赔偿。第十七条在出让期限内,受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利用土地,需要改变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的,必须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并向出让人申请,取得出让人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第十八条政府保留对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城市规划调整权,原土地利用规划如有修改,该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响,但在使用期限内该宗地建筑物、附着物改建、翻建、重建或期限届满申请续期时,必须按届时有效的规划执行。在出让期限内,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有权依法对出让宗地使用权的开发利用、转让、

44、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九条出让人对受让人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价值和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价格给予受让人相应的补偿。第四章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第二十条受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后,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但首次转让(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时,应当经出让人认定符合下列第款规定之条件:(一)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完

45、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二)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第二十一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转让、抵押双方应当签订书面转让、抵押合同;土地使用权出租期限超过六个月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也应当签订书面出租合同。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抵押及出租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第二十二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本合同和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转让后,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出租后,本合同和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仍由受让人承担。第二十三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地上

46、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转让、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出租、抵押。第二十四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转让、出租、抵押双方应在相应的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持本合同和相应的转让、出租、抵押合同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第五章期限届满第二十五条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向出让人提交续期申请书,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项下土地的,出让人应当予以批准。出让人同意续期的,受让人应当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与出让人重新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偿使用费。第

47、二十六条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没有提出续期申请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本合同第二十五条规定未获批准的,受让人应当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出让人代表国家收回土地使用权,并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第二十七条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未申请续期的,本合同项下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由出让人代表国家无偿收回,受让人应当保持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为破坏,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出让人可要求受让人移动或拆除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恢复场地平整。第二十八条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提出续期申请而出让人根据本合同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没有批准续期的,土地使用权由出让人代表国家无偿收回,但对于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出让人应当根据收回时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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