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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制度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检验检测市场营商环境,完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制度,提高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行政审批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3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工作的意见、XX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XX市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告知承诺,是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资质认定申请,X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局)一次性告知其资质认定所需的条
2、件和要求以及相关材料,检验检测机构以书面形式(电子文本)承诺其符合法定条件和技术能力要求,由市市场监管局作出资质认定决定的方式。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需要取得市市场监管局颁发资质认定证书的检验检测机构,首次申请资质认定、申请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增加检验检测项目、检验检测场所迁址时,可以选择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相应资质认定。特殊食品、医疗器械检验检测除外。以告知承诺的方式申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机构注册地和检验检测场所均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且近2年内未因检验检测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首次申请机构除外)。第四条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制度,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
3、认定告知承诺的办理,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对承诺获证机构的后续现场核查监督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撤销资质认定证书或者相应资质认定事项。市计量院负责组织协调专家,提供技术支持。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获证检验检测机构的日常监督,根据市市场监管局委派参与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实施后续现场核查;对需要撤销资质认定证书的,根据市市场监管局委托按照行政处罚程序开展执法调查,履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程序后上报市市场监管局。第五条对实行告知承诺的资质认定事项,申请机构不愿作出承诺的,市市场监管局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一般程序实施资质认定。第六条对实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的事项,市市场监管
4、局向申请机构告知下列内容:(一)资质认定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二)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和技术能力要求;(三)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四)申请机构作出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严重不实的法律后果;(五)资质认定部门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第七条检验检测机构通过登录X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在“X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上政务服务平台”中在线提交加盖机构公章的告知承诺书并按照告知承诺书的约定,向市市场监管局提交符合要求的相关申请材料。鼓励申请机构主动公开告知承诺书。第八条市市场监管局应当自收到机构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告知承诺书和相关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
5、符合法定形式的,市市场监管局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机构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第九条市市场监管局受理申请机构签署的告知承诺书以及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材料后,直接作出同意的资质认定决定。对于网上申请的事项,告知承诺办理时限不得超过0.5个工作日。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现场勘查、公示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告知承诺办理时限。第十条市市场监管局应当自作出资质认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申请机构颁发资质认定证书。市市场监管局应当在行政审批证件上注明申请机构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该行政审批决定。第十一条市市场监管局作出准予资质认定决定后3个月内,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有关技
6、术评审管理的规定以及评审准则的相关要求,对机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组织后续现场核查。现场核查专家组人员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出具技术评审报告,并对其承担的技术核查工作和结论的真实性、符合性负责,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十二条现场核查过程中发现检验检测机构存在下列承诺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违诺失信行为的,均纳入XX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实行信用管理。信用管理按照国家和XX市有关规定执行。(一)检验检测机构提交的材料存在文字错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属于承诺内容不实,视为轻微违诺失信行为;(二)除上述情形以外,检验检测机构提交的材料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且不会影响机构申报的检验检测能力或管理体系运行的,属于承诺内容
7、严重不实,视为一般违诺失信行为;(三)经后续现场核查认定,检验检测机构不具备或部分具备申报的检验检测能力的;或者不能有效运行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的;或者不具有能有效运行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的,属于虚假承诺,视为严重违诺失信行为。第十三条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经调查存在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严重不实等违反承诺行为的,由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撤销资质认定证书或者相应资质认定事项,并予以公布,该检验检测机构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资质认定方式。被撤销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包括一般程序和告知承诺程序)。实施后续核查监督时,发现被审批机构涉及其他资质认定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