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右旗财政局财政检查工作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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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阿拉善右旗财政局财政检查工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依法行政,切实履行财政监督职能,规范财政检查行为,保证工作质量,根据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10号)、财政检查工作规则(财监200782号)等有关规定,参照自治区财政厅监督检查局财政检查工作规程(内财检201312号)及阿拉善盟财政局财政检查工作规范,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第二条本规程所称财政检查(包括财政调查,下同),是指财政部门(含财政部门委托机构或组织,下同)及其工作人员为履行财政监督职责,对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被检查人)执行预算、

2、税收、财务、会计、政府采购、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等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情况和涉及财政收支、会计资料、政府采购、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等事项进行的检查。第三条财政检查一般包括制定检查计划、起草检查方案、下达检查通知、实施检查、征求意见、撰写检查报告、开展检查复核、检查决定与执行、总结分析、立卷归档等基本程序。第四条本工作规程是规范财政局依法组织开展财政检查所应遵守的工作规则和工作程序。第五条财政局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公开”,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开展财政检查,依法作出检查结论或处理、处罚决定,促进被检查人遵守国家法律制度、强化管理、防范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能。第六条

3、财政检查人员实施财政检查,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依法行政,遵守检查工作纪律及有关保密规定。第七条财政局应当推进财政检查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财政检查工作,提高检查工作效率。第二章检查计划第八条编制年度检查计划应充分考虑以下因素:(一)中央和自治区重大财税政策;(二)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和民生问题;(三)财政厅及盟财政局下达的年度检查计划;(四)纪检、监察和审计等部门监督情况;(五)旗政府行署及本局领导安排的检查工作;(六)财政部门业务管理机构工作需求;(七)上年监督检查工作开展情况;(八)其他。第九条年度检查项目的选定,应本着着眼全面,突出重点,量力而行,注重实效

4、的原则,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第十条会计监督绩效股应当围绕上级工作要求和本局财政中心工作,制定年度财政检查计划,征求各股室意见后,报本局领导审批后按计划组织开展财政检查。对日常财政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报本局领导审批后可组织开展即时检查。第十一条会计监督绩效股年度检查计划一般应在每年1月30日前上报局领导,并与右旗审计局沟通协调后,编制年度检查计划。第十二条会计监督绩效股年度检查计划确定后,按计划组织本局工作人员开展财政检查。除财政厅及盟会计监督绩效股下达新的工作任务以及局领导批示等特殊情况外,不得随意变更检查计划。第三章查前准备第十三条按照检查计划安排的检查项目,各检查组要提前进行准备,包括搜

5、集、整理与检查事项相关的政策、法规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了解被检查人记账方式、使用会计软件类型、执行的会计制度等信息。根据工作需要,也可派人到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查前调研。第十四条查前准备包括制定检查实施方案、下达检查通知、组织检查机构及人员、查前培训、下达财政检查通知书等工作。第十五条制定检查工作实施方案。按照财政局内部职责分工,各检查组负责制定XX年度XX项目检查工作实施方案(附件1),并经局领导批准后实施。检查工作实施方案内容包括:开展检查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的;检查的政策依据;检查范围和内容;检查程序和方法;检查人员的组成;检查时间安排;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检查工作要求等。各检查组根据

6、检查行业和部门特点,有针对性地细化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第十六条下达检查通知。根据不同的检查对象,由各检查组根据检查内容起草“关于开展XX项目的检查通知告知被检查人检查的依据、内容、范围、时间以及相关要求等,以便被检查人按规定做好准备。如需要被检查人自查的,应当在检查通知中写明自查的内容、要求和期限。财政检查通知在局办公室编文号,统一编财政局“阿右财监XXXX号”,一式多份。第十七条组织检查机构及人员。财政局要统筹安排检查工作,落实检查人员,加强对检查人员组织管理,强化责任落实,提高检查效率。(一)检查组组长负责检查工作的全面组织、统筹协调,包括审核检查方案,指导检查组工作,全面掌握检查组工作动态

7、,审核检查文书等。(二)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要视检查事项和工作要求,组成一个或几个检查组开展工作。每个检查组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三)开展检查工作所需的检查人员,原则上以本局为主;如果本局力量不能按时完成检查任务,经旗财政局领导同意,可聘请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协助开展检查工作。(四)检查人员与被检查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被检查人认为检查人员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可以要求检查人员回避。检查人员回避,由财政局负责人决定。第十八条查前培训。根据检查组织方案要求,检查组进点前,要组织所有参检人员进行培训辅导,讲解项目资金的政策法规及资金管理办法、检查方法等,熟悉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8、和政策。第十九条查前公示。根据有关部门规定,会计监督检查需要进行查前公示,检查组要将被查单位名单以及检查内容等向社会公示,提高检查的透明度。第二十条下达财政检查通知书。(一)财政检查通知书是指财政部门在实施财政检查前,向被检查人告知检查事项的文书。财政检查通知书包括以下内容:被检查人名称;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对被检查人配合检查工作的具体要求;检查组组长及其他成员名单、联系电话;附件(检查基本资料清单);财政部门公章及签发日期。(二)检查组实施财政检查时,一般应于进点前3个工作日向被检查人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附件2),并要求收件人在送达回证(附件3)上签名或盖章。检查组认为实施财

9、政检查的3个工作日前向被检查人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对检查工作有不利影响时,经财政局负责人批准,可在实施财政检查前适当时间下达。(三)财政检查通知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各检查组应当将被检查人交回的财政检查通知书送达回证作为检查证据立卷归档。第四章实施检查第二十一条召开进点会议。进点会议由各检查组组长主持召开。参加进点会议人员一般为全体检查人员以及被检查单位有关领导、财务部门负责人、财务人员和相关部门人员。第二十二条进点会议议程。进点会议原则上按以下议程进行:(一)检查组组长介绍检查人员,财政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执法证件;(二)检查组组长说明此次检查的目的、内容、时间等以及需被检查人配合检查工作的主

10、要事项;(三)检查组组长对参检人员提出具体工作纪律要求和注意事项;(四)被检查人有关领导介绍单位和检查项目的基本情况。第二十三条检查组全面了解被检查人的组织机构、人员情况、财务收支、会计核算以及下属单位等情况。根据被检查人的经营规模、业务分类、机构设置、账簿建立等情况,进行力量调配,合理分工。第二十四条检查组要求被检查人及时提供检查所需全部资料,并要求被检查人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做出承诺,填写承诺书(附件4)。使用检查软件开展检查工作的,要提取被检查人财务电子数据。第二十五条对被检查人提供的全部资料,检查组要做好清点交接工作,列表进行详细登记,签名盖章,并指定专人负责,以保证资料的安全

11、和完整。第二十六条检查人员根据分工,对被检查人会计核算系统及有关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进行检查,查阅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合同,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发现符合检查工作需要的内容和事项,应立即予以摘录或记录,编制财政检查工作底稿。第二十七条财政检查工作底稿(附件5)由检查人员根据检查内容,逐事逐项编制形成,做到一项一稿或一事一稿。(一)财政检查工作底稿主要内容包括:(1)被检查人名称及检查项目名称;(2)工作底稿以被检查人为单位顺序编号;(3)情况摘要,即与检查结论或者被检查人违法、违规行为有关的事项摘录;(4)附件的主要内容及页数;(5)被检查人签署意见并签名(盖章);(6)检

12、查组制单人、检查组复核人签名及填制日期。(二)财政检查工作底稿的一般要求:(1)编制财政检查工作底稿应当做到内容完整、格式规范,情况摘要部分陈述客观真实、条理清楚、重点突出。(2)财政检查工作底稿载明的事项、时间、地点、当事人、数据、计量、计算方法等,必须准确无误;相关的证明资料要整齐完整,不得相互矛盾。(3)不同财政检查工作底稿之间的内容相关或数据有勾稽关系的,相互引用时应当注明被引用工作底稿编号。(三)财政检查工作底稿应由检查组在确定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表述准确、附件完整之后,交被检查人签署意见。若被检查人拒绝签署意见,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四)经被检查人签署意见的财政检查工作底稿不得

13、增删或修改。在形成财政检查报告之前,财政检查工作底稿确有必要补充或修改,检查人员应当另行编制财政检查工作底稿,交被检查人签署意见认定。(五)检查组组长应当对检查组成员的工作进度、工作内容和工作质量进行督促、指导和把关,认真审核工作底稿,对有关事项进行必要的审查和复核。财政检查工作底稿编制人、复核人应对财政检查工作底稿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第二十八条财政检查工作底稿附件是与财政检查工作底稿情况摘要所反映事项相关、必要的证明材料。(一)工作底稿附件主要包括下列检查证明材料:(1)与情况摘要所反映事项有关的被检查人账簿、报表、凭证等资料的原件或复印件;(2)与情况摘要所反映事项有关的文件、合

14、同、协议、会议记录、往来函件等资料的原件、复印件或摘录件;(3)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有关报告等资料原件或复印件;(4)检查人员制作的与情况摘要所反映事项有关的表格和文字材料;(5)与情况摘要所反映事项有关的视听资料;(6)与情况摘要所反映事项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二)财政检查工作底稿附件应当有提供者的签名或未取得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的材料,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三)财政检查工作底稿附件应当按照财政检查工作底稿所反映事项内容顺序编号。第二十九条财政检查工作底稿及其附件未经财政局负责人批准,不得对外提供。第三十条检查人员应结合被检查人的管理方式、核算形式等具体情况,按照检查工作方案的要

15、求,可以运用查账、盘点、查询、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等实际的、股学的检查方式和方法,进行检查和取证工作。第三十一条在检查过程中,财政检查人员可以根据特殊情况按以下规定处理:(一)在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检查人员按程序进行先行登记保存。首先,向被检查人送达由财政局负责人审签并加盖财政局印章的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附件6);其次,会同被检查人对证据进行清点、登记,开具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最后,检查组应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并将保存证据退还被检查人。(二)检查组认为实施财政检查必要时,检查组可以将被检查人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单位检查,但须向被

16、检查人送达由财政局负责人审签并加盖财政局印章的调用会计资料通知书(附件7),在三个月内完整退还。(三)根据检查需要,检查组可以向与被检查人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调查、查询有关情况,也可以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检查人的银行账户。检查人员查询存款时,经分管财政局领导审签,持加盖财政局印章的财政查询存款通知书(附件8),并严格执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财政部门查询被调查检查单位存款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监20062号)的规定。调查时,具备执法资格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同时,负有保密义务。财政检查人员查询存款后,应填制财政查询存款工作底稿(附件9),详细记录被调查、检查单位在金融机构存款情况,并经金融机构

17、负责人签字后加盖公章。第三十二条财政检查人员为查清事实,印证与检查事项有关的证据,可以采取财政检查询问方式,向有关当事人收集证言、证词,做好财政检查询问笔录,并由被询问人签字或盖章。(一)财政检查人员询问前应当出示执法证,并告知被询问人有依法享有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以及隐匿证据或提供虚假证据所应负的法律责任,有关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回答询问、反映情况。(二)进行询问时至少应有两名财政检查人员在场,每次只能对一名被询问人询问。财政检查询问采取问答方式进行,询问的内容一般包括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原因、结果等。(三)被询问人提供证言的,财政检查人员应制作财政检查询问笔录

18、。财政检查询问笔录(附件10)包括:(1)被询问人姓名、工作单位及所在部门、现任职务;(2)询问人姓名、记录人姓名等;(3)询问时间、地点;(4)询问事项和证言;(5)被询问人签名或按手印、询问人签名、记录人签名。(四)证言记录完毕,询问人应请被询问人核对,允许被询问人进行必要的修改或补充,证言改动处应由被询问人按手印。记录人记录证言应当忠实于被询问人的原话,不得修饰和形容。财政检查人员应当为被询问人保密。第三十三条检查组在实施检查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分管财政局负责人请示汇报。第三十四条检查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将检查中取得的材料用

19、于与检查工作无关的事项。第五章征求意见第三十五条现场检查工作结束后,检查组应当制作财政检查征求意见函(附件11),书面征求被检查人的意见,并要求被检查人在财政检查征求意见函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财政检查征求意见函包括以下内容:(一)检查工作基本情况:简要介绍检查依据、检查时间、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方式等基本情况;(二)被检查人存在的问题:被检查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基本事实以及认定依据、证据;(三)检查组组长签名及日期;(四)财政检查征求意见函一式两份,一份送达被检查人,一份由检查组存档。第三十六条财政检查征求意见函应当明确告知被检查人自收到财政检查征求意见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

20、见或说明。若被检查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的,视为无异议,并由检查组予以注明。第三十七条检查组对被检查人的反馈意见,应逐项进行审核认定,明确是否采纳其意见并说明理由。(一)被检查人书面意见或说明对财政检查征求意见函有异议的,检查组应当进一步检查取证,逐项进行认定,形成书面认定意见,明确是否采纳其反馈意见,并说明理由和依据。(二)检查组与被检查人存在争议较大的问题,检查组应详细说明认定的依据和证据,出具检查意见并提交复核委员会裁决。第六章检查报告第三十八条检查组根据财政检查工作底稿、财政检查征求意见函及被检查人书面意见或说明等相关材料,在综合分析、归类、整理、核对的基础上,以被检查人

21、为单位撰写财政检查报告(附件12)o第三十九条财政检查报告应当内容完整,语言简练,表达准确,结构合理,层次清晰,格式规范。第四十条财政检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一)被检查人的基本情况;(二)检查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三)被检查人执行财税法规情况以及财政、财务、会计等管理事项的基本情况;(四)被检查人存在财政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以及认定依据、证据;(五)被检查人的意见或说明;(六)检查组对被检查人意见或说明的认定意见;(七)检查组对被检查人的处理处罚建议;(八)应当向财政局报告的其他事项;(九)检查组组长签名及财政检查报告日期。第四十一条财政检查报告应经检查组集体讨论并由检查组组长审定。检查组组

22、长对提交的财政检查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第四十二条检查组应于检查结束1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财政检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分管财政局负责人批准,提交财政检查报告的时间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第七章检查复核第四十三条财政检查复核是指财政局复核委员会对检查组提交的财政检查报告及其有关材料进行复查和审核,并提出复核意见的行为。财政检查报告实行统一复核制度。第四十四条复核委员会为财政局内部复核机构,委员会由会计监督绩效股有关人员并邀请相关股室工作人员组成O第四十五条检查工作结束后,检查组向复核委员会提交检查报告及相关资料,复核委员会进行复核。复核人员与被检查人或者检查人员有直接利害关

23、系的,应当回避。第四十六条检查组应当向复核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以下材料:(一)财政检查通知书及送达回证;(二)财政检查工作方案;(三)财政检查报告;(四)财政检查工作底稿;(五)行政处理处罚建议或者移送处理建议;(六)认定财政违法行为的法律依据;(七)复核委员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四十七条复核工作应遵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原则。复核委员会主审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财政检查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材料进行复核:(一)检查事项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二)取得的证据是否真实、充分;(三)检查程序是否合法;(四)认定财政违法行为的法律依据是否适当;(五)提出的行政处理、处罚建议或者移送处理建议是

24、否适当;(六)其他需要复核的事项。第四十八条复核委员会根据不同情况对复核事项分别作出如下处理:(一)认为检查组提交的复核材料不全、检查证据不充分、行政处理处罚建议不恰当等,应退回复核材料进行补充、修正。(1)相关材料不完整或不规范的,退回检查组补充材料;(2)检查的有关事项事实不清、证据不真实、不充分的,要求检查组予以说明并补正;(3)不符合法定程序的,经向复核委员会负责人报告并批准,要求检查组采取必要措施弥补;(4)适用的法律依据不准确,提出的行政处理、处罚建议或者移送处理建议不恰当的,提出修正意见。(二)对检查工作底稿、检查报告及其行政处理、处罚建议或移送处理建议无异议的,复核通过,出具初

25、步复核意见书,并经复核委员会负责人签字后交检查组。(三)对检查工作底稿、检查报告及其提出的行政处理、处罚建议或移送处理建议有异议的,复核委员会根据情况提出复核意见,经复核委员会负责人签字后交检查组。第四十九条复核会议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复核委员会应当出具复核意见书(附件13)。复核意见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复核时间;(二)复核的范围和内容;(三)复核依据;(四)复核结论;(五)复核委员会负责人签字。第五十条复核意见书应当连同财政检查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材料一并退回检查组。第八章检查决定与执行第五十一条检查决定是指旗财政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财政检查报告以及复核意见,对被检查人作出检查结论、下

26、达处理处罚决定的行为。第五十二条旗财政局根据财政检查报告和复核意见书,作出如下决定:(一)对未发现有财政违法行为的被检查人作出检查结论;(二)对有财政违法、违规行为且未予行政处罚的被检查人,依法作出责令改正、收缴应当上交的收入、责令调整有关会计账目等行政处理决定,并会签财政部门法制工作机构;(三)对有财政违法行为且应予行政处罚的被检查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违法事实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决定,并会签财政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四)被检查人存在财政违法、违规行为,既涉及行政处理又涉及行政处罚,应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并会签财政部门法制工作机构。(五)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

27、事项按照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办法(财政部令第53号)移送相关部门。第五十三条财政检查结论(附件14)应当载明以下事项:(一)被检查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二)检查的基本情况;(三)相关管理建议;(四)作出检查结论的财政部门名称、日期并加盖印章。第五十四条旗财政局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理决定书(附件15)。行政处理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一)被检查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检查的基本情况;(三)违法行为的事实和证据,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具体条款项;(四)作出行政处理的依据和种类;(五)行政处理履行的方式、期限;(六)不服行政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

28、途径和期限;(七)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财政部门名称、日期并加盖印章。第五十五条旗财政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附件16)。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一)被检查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检查的基本情况;(三)违法行为的事实和证据,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具体条款项;(四)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五)行政处罚履行的方式和期限;(六)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财政部门名称和日期并加盖印章。第五十六条旗财政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附件1718),告知被检查人作出行政处

29、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被检查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五十七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应当明确告知被检查人自收到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若被检查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的,视为无异议。第五十八条被检查人对行政处罚事项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检查组应当充分听取被检查人的意见并制作陈述(申辩)笔录(附件19)o对被检查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检查组应当进行核查;被检查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检查组应当采纳。第五十九条旗财政局作出属于听证范围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被检查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被检查人要求听证的,财政部门应当组织听证。第六十条财

30、政检查结论、财政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文号统一在局办公室编财政局“阿右财监XXXX号”,按照发文管理相关程序办理。一式五份,一份送被检查人,一份送被检查人主管部门,一份送财政部门业务管理机构,一份送条法税政股,一份交财政局存档;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由财政局编文号,统一编财政局“阿右财罚告XXXX号”,加盖财政局印章,一式五份。第六十一条旗财政局应将财政检查结论送达被检查人。旗财政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后,应当将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送达被检查人并取得送达回证,同时抄送主管部门或管理部门,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第六十二条被检查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将处理、

31、处罚决定执行情况书面报告财政局。第六十三条被检查人逾期缴纳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应对被检查人进行加处罚,并下达行政处罚加处罚款通知书(附件20),限期执行。第六十四条被检查人拒不执行罚款和加处罚款以及上缴违法所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送达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附件21),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六十五条对不属于财政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依法移送相关单位,财政局应当向受移送机关提交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通知书(附件22),并附下列材料:(一)案件基本情况;(二)案件的检查报告或者调查报告;(三)已作出处理处罚的情况以及处

32、理处罚建议;(四)有关证据;(五)涉案款物清单;(六)其他需要移送的材料。第六十六条旗财政局向受移送机关提交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通知书时,应当附送案件移送通知书送达回证,并要求被移送机关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第六十七条旗财政局应当及时了解、掌握移送案件的进展情况。案件移送后超过30日尚未收到送达回证的,或者受理后超过90日尚未收到书面处理结果的,检查组应当制发财政监督检查移送案件询问函(附件23),向受移送机关询问移送案件进展情况。第六十八条行政处罚加处罚款通知书、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和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通知书按照局发文管理相关程序办理,文号统一在局办公室编财政局“阿右财监XXXX号”

33、,一式五份;财政监督检查移送案件询问函由财政局编“阿右财监函XXXX号”,一式五份。第六十九条财政局各检查组应建立财政检查追踪工作机制,定期回访,每年年初要对被检查人上年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及时掌握被检查人对下达的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的落实和整改情况,督促被检查人切实将整改落到实处。各检查组在抽查结束后要形成抽查报告并上报局领导。第七十条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对财政违法行为问题性质严重、行为恶劣、社会影响较大的被检查人,经财政局领导同意后,可以公开其财政违法行为及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第九章检查结果应用机制第七十一条财政局要对财政检查发现的问题和管理中的薄弱环节进行归纳分析,汇总整理,按检查项目形成

34、分析报告,及时通报给局相关股室和局领导,作为编制部门预算、分配专项资金和完善财政管理制度的重要依据。检查项目分析报告内容包括基本情况、存在问题、原因分析和管理建议。第七十二条财政局要对财政检查工作中发现的影响财税政策、预算执行等方面的重要问题形成专题报告,及时向财政局党组及有关方面报告。第十章立卷归档第七十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有关规定,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按要求进行文件归档工作。各检查组的业务档案按照“谁主办、谁立卷”和一个被查法人单位一套卷宗的原则,将资料按照倒序排列法整理完毕并装订成册后移交财政局档案管理人员,统一编号并存档。第七十四条凡归档的文件,收集要齐全完整;组卷要正确规范,

35、保持文件材料的内在联系;保管期限划分要合理清楚;卷内目录填写要准确完整,卷内文件排列要有条理;按照规定格式装订成保管单位(卷、册、袋、盒)。第七十五条检查档案包括以下文件材料:(1)检查通知书、检查征求意见函、复核意见书、处罚告知书、处理处罚决定书、检查结论、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通知书及询问函等检查公文;(2)检查证据、检查通知书回执、询问笔录、征求意见函的回复、检查报告的反馈意见、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通知书回执;(3)检查通知、检查工作方案、检查工作底稿、检查报告、复核检查报告的会议记录、检查决定整改情况报告等文件材料;(4)有关检查项目的请示、报告、批复、批示等文件材料;(5)其它应归入检

36、查档案的文件材料。第七十六条检查案卷内每份文件排列规则:(1)正件在前,附件在后;(2)定稿在前,修改稿在后;(3)批复在前,请示在后;(4)批示在前,报告在后;(5)重要文件在前,次要文件在后;(6)汇总性文件在前,原始性文件在后。第十一章附则第七十七条本规程自2014年11月3日起试行。附件:财政检查有关文本样式1.XX年度项目检查工作实施方案;2 .财政检查通知书;3 .送达回执;4 .财政检查承诺书;5 .财政检查工作底稿;6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7 .调用会计资料通知书;8 .财政查询存款通知书;9 .财政查询存款工作底稿;10 .财政检查询问笔录;11 .财政检查征求意见函;

37、12 .财政检查报告;13 .复核意见书;14 .财政检查检查结论;15 .行政处理决定书;16 .行政处罚决定书;17 .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1);18 .财政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2);19 .陈述(申辩)笔录;20 .行政处罚加处罚款通知书;21 .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22 .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通知书;23 .财政监督检查移送案件询问函。XX年度XX项目检查工作实施方案为保证部门预算综合检查/专项检查计划规范有序地进行,根据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检查工作实施方案。一、检查指导思想和目的此次检查遵循的指导思想和预期达到的目的。二、检查主要依据列明检查主要依据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资金数据

38、、项目资料等。三、检查组织领导为切实加强对XX项目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决定成立阿拉善右旗财政局XX项目检查领导小组,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名单。四、检查范围和内容(一)检查范围说明检查涉及的年度和检查对象范围,必要时可追溯以前年度,或延伸检查下属单位及其他单位。(二)检查内容检查内容包括部门预算编制、执行情况、决算情况、非税收入管理情况、政府采购制度执行情况、会计信息质量情况、资产管理情况、银行账户管理、专项检查情况等。五、检查程序和方法为进一步提高监督检查质量和工作效率,检查中应创新检查方法,强化检查手段。六、检查时间与人员组织(一)时间安排根据检查项目具体情况确定检查时间。(二)人员组织按

39、照检查工作需要,确定分组情况及各检查组组长、检查组成员。七、检查相关要求(一)检查人员应熟悉相关政策和管理办法,了解资金拨付情况、运行环节和有关风险点,保证检查质量。(二)形成检查工作底稿和检查报告。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制作检查工作底稿并请被检查单位签字确认;现场检查结束后,每个检查组要对所检查单位的情况分别出具一份检查报告。(三)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检查人员应如实反映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督促被检查单位进行整改。(四)检查人员纪律要求。(五)其他要求。财政检查通知书阿右财监通号根据(进行检查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名称)的规定,阿拉善右旗财政局决定自年月日开始,派检查组对你单

40、位(检查的内容和范围)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将延伸检查相关年度及有关单位,请予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检查组组长:检查组成员:联系电话:附:财政检查资料清单附:财政检查资料清单1.XX年度会计决算报表、会计总账、明细账、会计凭证、收费票据等相关文件、账表资料等(包括纸质和电子账)。2 .开户银行账户、账号、银行存款对账单、余额调节表等。3 .相关辅助台账,如非税收入台账、固定资产台账等。4 .单位基本情况,包括单位性质、隶属关系、机构设置、工作职责、会计人员构成及分工、法人代表等。5 .单位机构、人员、车辆编制批复文件、人员工资清单等。6 .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办法、财务内部控制制度

41、等。7 .XX年单位工作总结。8 .其他相关资料,如本单位承担的重要财政资金管理及分配项目,主要业务往来的单位名单,主要往来款项明细,XX年度重要的会议记录等。送达回证送达文书(写明送达文书的名称和文号)送达人及送达时间(写明送达机关或机构名称,加盖送达机关或机构的印章)X年X月X日受送达人(写明受送达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收件人及收件时间(收件人签名或盖章)X年X月X日备注注:1.邮寄送达的,受送达人签字或盖章后,寄交XXX(写明送达机关或机构名称),地址:XXX,邮编:XXXo2.代收入代收的,由代收人在收件人栏内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与收件人的关系。承诺书阿拉善右旗财政局检查组:按照检查通知书

42、(阿右财监通XXXX号)的要求,我单位对此次检查中提交的财务会计资料和文件资料等,郑重作出如下承诺:(一)所填列的单位基本情况表及提供的文件资料是真实、完整的。(二)我单位所提供的会计报表、账簿、凭证、银行开户资料等会计资料是真实、完整的。(三)其他需提供资料是真实、完整的。以上承诺如有虚假,愿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接受处理处罚。承诺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名):财务负责人(签名):附件5:编号:财政检查工作底稿共页第一页被检查人名称:检查项目名称:情况摘要:附件:被检查人签署意见:被检查人签名(盖章):年月日检查组制表人签名:日期:检查组复核人签名:日期:注:1.被检查人签署意见时,应当对检查工

43、作底稿摘录的事项是否属实进行认定,如属实,签“情况属实”;如有不同意见,应说明理由,并附相关证明材料。2.被检查人是单位的,由经办人员或主管人员签名;被检查人是个人的,由被检查个人签名。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你(单位)因行为,违反了法(具体内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财政部门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办法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物品清单所列物品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物品自年月日至年月日,以方式,存放于O附: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被先行登记保存证据人:阿拉善右旗财政局年月日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单位(公章)名数品规型形备称量级格号态注被先行登记

44、保存证据人:年月日拒绝签字情况及理由: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取证人:年月日调用会计资料通知书根据的规定,需将你单位等有关会计资料调回财政局检查。上述调用会计资料,存放在,由负责保管,并将在三个月内完整退还。附:调用会计资料清单阿拉善右旗财政局年月日附:调用会计资料清单会计资料名称编号单位数量备注检查人员:被检查人签字:盖章或签字:年月曰财政查询存款通知书阿右财监询()号批准人:兹因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特派等位同志前往你处,查询(被检查单位名称)在你单位存款情况,请予配合。附:被调查、检查单位存款线索:存款单位名称开户银行账号其他查询人阿拉善

45、右旗财政局年月日财政查询存款通知书(存根)阿右财监询号被查询金融机构名称:被查询单位名称:事由:承办人:批准人:阿拉善右旗财政局年月日财政查询存款工作底稿编号:财政部门单位名称通知书文号单位地址检查组人数检查组组长职务电话金融机构单位名称联系人地址电话被查询单位单位名称地址法人代表联系人电话查询内容及结果检查组组长(签字):年月日附件主要内容附件:页金融机构核实意见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年月日备注注:L此件为财政监督检查工作底稿之一。2.”查询内容及结果”一栏可加页,但须加盖金融机构印章。附件:财政检查询问笔录共页第页被询问人:性别:年龄:工作单位:职务:单位或家庭住址:联系电话:询问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询问地点:询问人签名:证件号:记录人签名:证件号:执法人员自我介绍,出示执法证件。告知被询问人员权利和义务等。询问内容:注:被询问人应当在每页笔录末尾顶格签署意见,如“以上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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