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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用植物油小作坊生产规范1.依据及适用范围1.1为进一步规范食用植物油小作坊生产加工行为,保障食品安全,依据XX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1.2本规范适用于以菜籽、玉米、大豆、花生、芝麻、棉籽、油茶籽、亚麻籽等为原料,通过压榨工艺现场生产加工食用植物油(不含食用调和油)的小作坊(以下简称油坊)。2.生产工艺2.1冷榨工艺:原料处理一压榨一过滤2 .2热榨工艺:原料处理一烘炒一蒸煮(可选择)一压榨一碱炼(可选择)f过滤3 .加工场所3.1 油坊必须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距离垃圾堆、污水池、坑式厕所、牲畜棚圈等污染源不得少于25米;油坊内不得堆放有毒
2、、有异味、有腐蚀性的物品。3.2 油坊应独立设置与生产相适应的原料区、烘炒区、压榨区、灌装区、成品区,保持通风、干燥、洁净,并有消毒、更衣、盥洗、照明、通风、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设施,生产加工场所应与生活区分隔。3. 3油坊生产加工车间应使用无毒、无害、防火便于清洁的建筑材料。3.4 生产加工场所应配有相应的防火防爆等设施设备。3.5 油坊必须具备盥洗、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设施。4.加工设备1 .1油坊应有以下完好的设备:筛选设备、粉碎设备(可选择)、烘炒设备、蒸煮设备(可选择)、压榨设备、碱炼设备(可选择)、过滤设备。4 .2加工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无毒无害,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不得
3、使用盛装化学物质的和不易清洁的容器。4. 3加工容器、工具和设备应保持清洁,使用前后应进行清洗消毒,加工设备停止使用时,应加盖防尘罩。4. 4应定期对加工设备进行维护保养,保证设备能正常运转。5. 过程控制5.4 原料筛选和粉碎。杂质要清除干净,禁止使用霉变的物料作为植物油加工原料;使用花生等作为植物油原料时,须使用粉碎机进行粉碎。5.5 烘炒。采用热榨工艺加工植物油的油坊,要控制原料烘炒时间和温度,烘炒原料时要不断翻动,保证受热均匀。1.1 3蒸煮(可选择)。采用热榨工艺加工植物油的油坊,要控制烘炒和原料蒸煮时间。5.4 压榨。烘炒后的物料应立即进行压榨,保证物料温度(仅对热榨工艺);不得使
4、用焦化的物料进行压榨。压榨使用包裹物应无毒无害(稻草、纱、帆布等),不得使用遗弃的化肥包装袋等;应有防止生产设备中机油污染产品的措施;压榨后的粕应单独存放,防止原料、粕与成品交叉污染。5.5 碱炼(可选择)。通过碱炼工艺除去毛油杂质时,准许将食品添加剂氢氧化钠(食用碱)、碳酸氢钠(小苏打)作为加工助剂使用,并在生产场所明示以上两种加工助剂的用量、名称。5.6 过滤。应保证筛网、滤布清洁,定期进行清洗或更换筛网、滤布;常用的过滤设备有真空压力过滤设备、离心过滤设备、多层过滤设备等。5.7 贮存与包装。成品油包装车间应当设置洗手更衣消毒区域及设施;成品油应贮存在清洁、通风、干燥、阴凉、避光的成品区
5、中,输送、盛放植物油的管道、容器应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使用前后均应当洗净,保持清洁;油坊应当定期检查库存油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油品。6.质量控制6.1 采购的原料应干燥、无霉烂变质、无污染,严禁使用混有非植物油料和油脂的原料生产植物油。6.2油坊应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辅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依法属于生产许可管理的,应当从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行采购。6.3自供原料。对客户
6、自供来料加工的,应对自供原料进行筛选,清除霉变原料及原料中的灰尘;霉变原料不得进行生产加工。6. 4原料应单独存放,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的物品混合存放。6.5 食品添加剂应当专区(柜)存放、专人保管,有专用的称量器具(精确到0.1g),不得使用变质的或超过保质期的原辅料及食品添加剂。6.6 食用植物油生产严禁添加乙基麦芽酚以及香精色素。6.7 不得同时使用不同物料作为原料进行生产加工,严禁虚假标识、掺杂掺假。7.包装及标签7. 1植物油容器应选择密封性好、无毒无害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级包装材料。7. 2油坊生产加工的包装植物油,应在其包装上标注以下内容:产品名称、成分表、净含量(规格)、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小作坊名称、登记证号、生产地址及等。7.3油坊生产加工的散装植物油,应在其盛装容器、外包装或者外置标签牌上标明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以及小作坊名称、登记证号、生产地址及等。8.成品销售8.1 油坊应建立批量销售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数量、规格、销售时间、销售对象及等,记录保存不得少于两年。8. 2散装产品仅限在本加工点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