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中卫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11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中卫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餐厨垃圾收集、运输第三章餐厨垃圾处置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中卫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规范餐厨垃圾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城市规划区内餐厨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概念解释】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饮食
2、服务、单位食堂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渣、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前款所称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第四条【遵循原则】餐厨垃圾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专业监管、社会监督的原则,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规范排放、日产日清、统一收运与集中处置。第五条【政府职责】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餐厨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统筹推行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和运行体系建设,将餐厨垃圾管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餐厨垃圾的相关工作。第六条【部门职责】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餐厨垃圾管理的行政
3、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指导、协调、监督全市餐厨垃圾管理工作。县(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厨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置的日常监督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行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餐厨垃圾处理项目的环评审批、排污证审批等行政许可,餐厨垃圾集中处置企业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餐厨垃圾集中处置企业未落实污染防治措施、超标排放等环境违法行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畜禽饲养场所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饲养畜禽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和餐饮服务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将餐厨垃圾及其加工物用于食品原料生产、加工的违法行为。发展
4、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审批服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厨垃圾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七条【收费原则】餐厨垃圾属于生活垃圾,依法实行垃圾排放收费制度。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费纳入生活垃圾处理收费体系,不足部分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统筹解决。收费标准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县(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另行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八条【倡导规定】倡导通过净菜上市、改进食品加工工艺、节约用餐等方式,减少餐厨垃圾的产生。鼓励和支持餐厨垃圾处理技术开发和设施建设,促进餐厨垃圾的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第九条【宣传教育】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
5、形式开展宣传教育,普及餐厨垃圾管理相关知识,引导市民科学消费,提高市民的生态保护和食品安全意识。鼓励新闻媒体开展餐厨垃圾管理的公益宣传。第二章餐厨垃圾收集、运输第十条【产生单位义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设置符合标准的餐厨垃圾专用收集容器,将餐厨垃圾与非餐厨垃圾分类收集、单独存放,并保持收集容器的密闭、完好与整洁;(二)与取得经营性服务许可的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单位约定收集、运输的时间、地点、频次,将餐厨垃圾通过专用容器运至固定设置点,由收集、运输单位统一收集、运输;(三)有含油废水需要排放的,应在排放口设置隔油池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沉淀隔离处理达标后排入污水管网;(四)法律
6、、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规定。第十一条【经营要求】从事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未取得相应许可的,不得从事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活动。第十二条【许可要求】县(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开竞争方式作出餐厨垃圾收集、运输服务许可的决定,并向中标人颁发餐厨垃圾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县(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中标人签订餐厨垃圾收集、运输经营协议,经营协议应当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等内容。第十三条【收集、运输企业条件】从事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餐厨垃圾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运输工具,并具有分类收集功能;(
7、二)餐厨垃圾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三)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计量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四)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五)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四条【收集、运输企业义务】餐厨垃圾收集、运输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收集、运输餐厨垃圾;(二)将收集的餐厨垃圾运输到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处置场所;(三)收运餐厨垃圾后,对餐厨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餐厨垃圾收集设施
8、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四)用于收集、运输餐厨垃圾的车辆应当做到密闭、完好、整洁;(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规定。第三章餐厨垃圾处置第十五条【经营要求】从事餐厨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向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者县(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取得餐厨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未取得餐厨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不得从事餐厨垃圾经营性处置活动。第十六条【许可要求】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者县(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餐厨垃圾经营性处置许可的决定,向中标人颁发餐厨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者县(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中标人签订餐厨垃圾处置经
9、营协议,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等内容,并作为餐厨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的附件。第十七条【处置企业条件】从事餐厨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场所、设备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二)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三)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四)餐厨垃圾处理设施配备规定的检测仪器、环境监测设施,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等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五)具有可行的餐厨垃圾废水、废气等处理技术方案和达标排放方案;(六)有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的预案;(七)法律、法规、规章
10、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八条【处置企业义务】餐厨垃圾处置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餐厨垃圾;(二)按照要求配备餐厨垃圾处置设备、设施,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三)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四)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餐厨垃圾;(五)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六)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餐厨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向所在地生态环境、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七)对每日收运、进出站场、处置的餐厨垃圾进行计量,按照要求每月向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统
11、计数据和报表;(八)保证餐厨垃圾处置站、场(厂)环境整洁;(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规定。第十九条【处置设施】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餐厨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应当经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者县(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第二十条【禁止行为】在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一)将餐厨垃圾与其他生活垃圾混合投放;(二)随意倾倒、抛撒餐厨垃圾;(三)擅自停业、歇业;(四)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餐厨垃圾;(五)将餐厨垃圾排入污水排水管道、雨水管道等市政公共设施以及河道、湖泊、水库等公共水
12、域;(六)将餐厨垃圾交由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七)违反规定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饲喂畜禽;(八)违反规定使用餐饮垃圾及其加工物用于原料生产、食品力口工;(九)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监督检查】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依法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抽查、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监督和检查;被监督检查者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阻挠监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和执法联动机制,开展餐厨垃圾联合执法行动,及时互通情况,依法查处餐厨垃圾
13、违法行为。第二十二条【投诉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餐厨垃圾管理的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对接到的投诉举报依法及时调查处理,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并为投诉人或者举报人保密。第二十三条【停业歇业】从事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半年报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或者歇业。第二十四条【应急要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制定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应急预案,建立餐厨垃圾应急处置系统,确保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餐厨垃圾正常收集
14、、运输和处置。从事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和处置的企业,应当制定突发事件餐厨垃圾污染防范的应急方案,并报所在地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五条【台账管理】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企业应当建立台账制度,详细记录餐厨垃圾的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内容。第二十六条【联单管理】餐厨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实行联单管理制度,逐步实施电子联单信息化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处罚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八条【依法执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餐厨垃圾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施行时间】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