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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3年版修订征求意见稿)一、全市范围内列入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均应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整合建立统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各县可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相关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纳入本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Q鼓励中央、省等相关驻宿单位在宿州市实施的重大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市交易平台开展交易活动。凡列入目录的各类省级公共资源项目,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应经省有关行业监督部门同意。二、列入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未进入统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或部分交易环节仍留在原部门单位进行的,均属场外交易。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目录及时跟踪其监管范围内项目入场
2、交易情况,杜绝任何场外交易行为,切实做到“所有交易进平台,平台之外无交易”。应进场而未进场交易的,或将项目化整为零以及采取其他方式规避进场交易的,相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行政许可、资金拨付、产权过户和使用等手续,并依法予以处理处罚,纪检监察机关将依法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三、市政务服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政务服务局)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在实施过程中将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法规等适时予以调整。各地各部门可结合实际,按照“成熟一项、推动一项、进场一项”的原则,将其他符合要求、具备条件的公共资源项目,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程序报市政务服务局审核后,补充列入目录。对已进入目录,但依法不再适宜统一进
3、场交易的项目,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市政务服务局审核后,按相关程序进行调整。四、市直有关部门要按照目录明确的监管职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切实加强公共资源项目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市政务服务局要加强业务指导和工作协调,健全完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制度,并对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交易各方进行现场监管。市直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项目的监督管理办法。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要求,加强对交易平台的综合管理,进一步规范业务操作流程,及时发布各类交易信息,妥善保管进场交易记录和资料,依法为各类交易主体、社会公众、综合管理和行业监督部
4、门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交易服务保障和监督支撑。六、对民间投资且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由建设或交易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七、本目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政务服务局负责解释Q八、本目录自XX年XX月XX日起施行。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修订征求意见稿)类别项目内容交易平台限额标准及范围说明一、工程建设项目国有投资依法必须招标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等工程建设项目1.市级(含各园区)国有投资依法必须招标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等工程建设施工及与之相关的货物、服务项目(包括土地整理项目)。市级1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上。2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
5、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3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2.各县级国有投资依法必须招标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等工程建设(包括土地整理项目)。县级3.广播电视重点基础设施施工。市(县)级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上。4.市级国有投资企业控股投资的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市级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上。二、政府采购项目按当年安徽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执行。市(县)级按当年安徽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
6、标准执行。三、土地、矿产交易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采矿权出让由市自然资源局(含省自然资源厅委托市自然资源局)审批登记颁证的,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采矿权项目由县、区自然资源局(含市自然资源局委托县、区自然资源局)审批登记颁证的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采矿权项目。市(县)级1 .国有土地使用权限市本级(含埔桥区、各园区)。2 .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授权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3 .开采由国务院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登记以外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区范围跨
7、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产资源。4 .由县(区)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储量规模为小矿、零星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资源。四、农村集体产权转让项目农村集体产权转让1 .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权流转:2 .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所有权和使用权;3 .林权;4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四荒”使用权;5 .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6 .农业类知识产权;7 .依法可以交易的农业生产设施设备;8 .其他。市(县)级1 .标的、起拍价格在5000元以上的。2 .原则上50亩以上的集体土地、水面、山场等资源均要
8、通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公开流转交易。五、市、县(区)属企业国有产权交易项目市、县(区)属企业国有产权及股权转让。市(县)级企业账面值或评估值在100万元以上(不含100万元)的生产设备、房产、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资产的对外转让。六、市、县(区)单位资产处置项目市、县(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资产出租出售等。市(县)级全部。七、国有企业设备采购项目工业企业购买大型设备市(县)级按当年安徽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执行。八、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设备采购项目使用财政预算资金非乙类医用设备。市(县)级按当年安徽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执行。非财政资金非乙类医用设备。市级1.市直属公立医疗机构采购单项合同或单台50万元以上医用设备。2.市辖区域内其他公立医疗机构采购单项合同或单台200万元以上的医用设备。县级市辖区域内其他公立医疗机构采购20万元以上至200万元以下医用设备。九、特许经营权项目1 .城市出租车经营权转让;2 .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3 .碳排放权;4 .集中供热特许经营权出让:5 .户外广告设置权出让项目;6 .其他依规应当纳入公共资源平台交易的特许经营项目。市(县)级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