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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市差别化入户市内迁移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新型城镇化建设和城乡融合发展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深化我市人才入户制度改革,促进人力资源集聚和优化配置,优化我市人口结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公安机关负责统筹、指导差别化入户市内迁移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区公安机关负责具体审核办理差别化入户人员户口市内迁移和登记手续。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医保部门负责配合提供差别化入户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记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差别化入户人员是指符合广州市差别化入户市外迁入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从市外迁入我市的主迁人以及随迁配偶、未成年子女。第二章申办市内迁移第
2、四条差别化入户人员入户我市后,户口以实际居住、工作地登记入户为原则,按下列条件在市内迁移:(一)在白云区、黄埔区、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从化区和增城区7个行政区(简称“7个行政区”)内缴纳社会保险累计未满3年的,可在7个行政区内迁移。(二)在7个行政区内缴纳社会保险累计满3年的,可在全市行政区域内迁移。第五条差别化入户人员入户我市后,同时符合我市政策性入户中家庭团聚类入户条件的,户口市内迁移不受本办法第四条规定限制。第六条差别化入户人员入户我市后,在7个行政区缴纳社会保险累计满3年的,可到户籍地的区公安机关申报登记。第七条在人力资源市场集体户口、工作单位集体户口、政府公共集体户口的差别化入户
3、人员,已经在本市拥有合法住宅房屋的,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应当按我市集体户口管理规定及时将户口迁到本市合法住宅房屋地址登记入户。第八条差别化入户人员办理户口市内迁移时,应向迁入地的区公安机关申报,经区公安机关审核后予以迁移。因申报要素缺失、错漏致使无法核查的,退回申请人重新申报。第三章监督检查第九条市公安机关负责对各区公安机关审核、办理差别化入户人员的申报户口登记工作开展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并完善监督检查机制。申请人应承诺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在申报过程中存在隐瞒、欺骗或提供虚假材料行为的,由区公安机关取消本次申请资格;已经办理户口登记的,区公安机关根据认定材料对申报的户口登记事项予以恢复原
4、始登记。第十条在审核及办理户口登记过程中,相关职能部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对以户口登记名义收取任何费用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将依法予以查处。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章附则第十一条通过我市引进人才入户、政策性入户及积分制入户途径迁入我市的人员,不受本办法的户口市内迁移规定限制。第十二条差别化入户人员入户我市后,可按照我市政策性入户有关规定办理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含收养,下同)迁入我市,以及按出生登记入户规定办理随差别化入户人员申报出生登记入户。随差别化入户人员
5、办理入户我市的人员,未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二)项或第五条规定的,均按差别化入户人员政策管理。差别化入户人员的主迁人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二)项或第五条规定将户口迁入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4个行政区(简称“4个行政区”)后,随迁配偶、未成年子女可同时迁入4个行政区;随迁配偶、未成年子女以个人身份申请户口迁入4个行政区的,其本人需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二)项或第五条规定。差别化入户人员入户我市后,在7个行政区内缴纳社会保险累计满3年的,可办理各类政策性入户。第十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差别化入户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累计年限以在我市登记入户后起计算。在我市登记入户时间,以公安机关办理登记入户的时间为准。具体时间在居民户口簿中“何时由何地迁入本市(县)”的户口登记项目上登记。第十四条市公安机关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户口市内迁移申办指南,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23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