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评查制度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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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件评查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我院司法人员、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执法、司法工作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司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有效规范司法行为,提高办案质量,深入推进我院执法制度化建设提高法律服务水平,促进司法公正,强化执法监督,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对我院立案、审判、执行业务部门办理各类案件中实施的各类司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和案件评查。本制度所称执法检查,是指本院抽调政治素质好、原则性强的行政、员额法官等人员成立工作专班,依照本制度对本院立案、审判、执行过程中实施的各类司法行为进行了解、调查和监督的行为。本制度所称案件评查,是指本院抽调政治素质好、原则性强、业

2、务熟的员额法官成立工作专班,依照本制度对重点案件及执法检查中出现的问题案件,在审判程序、实体处理、诉讼文书、卷宗装订、电子卷宗录入、裁判文书上网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价,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督促整改,以量化得分体现质量的活动。第三条执法检查、案件评查工作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客观公正、严谨求实、依法检查,坚持有错必纠、监督与指导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严格依照程序法、实体法和本制度的各项标准进行。第二章执法检查制度第四条执法检查分为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定期检查每年一次,不定期检查作为日常工作,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进行。第五条执法检查的内容:(一)是否严格贯彻落实民事诉讼法或刑事诉讼

3、法的相关规定;(二)司法人员是否遵守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日常行为规范;(三)是否遵守法定程序,采取司法措施是否合法、适当;(四)诉讼费收取、退还及减缓免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五)司法鉴定程序启动是否及时、正当;(六藻件审判、执行期限的扣除、延长是否履行相关报批手续,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七)庭审程序是否规范;(八)法律文书校对是否正确;(九)是否违反三个规定;(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履行职责的要求。第六条执法检查的方式:(一)组织专项执法现场检查、调查;(二)组织案卷评查;(三)对上诉、发回重审及信访案件进行重点检查;(四)对司法人员司法行为进行抽查考核;(五)决定采取的其他执法监督检查方式。第七条执

4、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调阅有关材料;(二)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工作人员就执法监督检查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第八条工作专班根据执法检查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一)未发现违法行为的,予以记录或者结案;(二)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提出整改处理意见,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可视情况给予批评;(三)发现违法行为需要改正的,依法责令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四)发现违反党纪政纪的,履行相关程序,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九条在实施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不稳定因素或者可能造成社会负面舆情等风险的,应当及时做好应对、依法妥善处理并按规定上报。第十条工作专班

5、负责本院的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执法检查结束应当制作专项或年度执法检查报告。执法检查报告内容包括:(一)执行检查的基本情况;(二)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三)对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理情况;(四)对执法检查工作的建议。第三章案件评查制度第十一条案件评查包括对案件承办过程、卷宗装订及收费情况等进行的评查。第十二条案件质量评查除常规评查外,应对执法检查中出现的问题案件以及重点案件进行评查。第十三条案件评查的主要内容:(一)案件事实是否清楚;(二)证据是否充分;(三)法律适用是否正确;(四)办案程序是否合法;(五)法律文书是否规范、正确、齐全;(六)执法效果是否良好;(七)相关收费依据、标准是否合法;(

6、八)执法案件归档是否规范。第十四条评查的重点案件为:(一)各上级机关单位督办、交办、转办的案件;人大代表议案、政协委员提案中需要评查的案件;(二)发回重审、改判、再审案件;(三)暂予监外执行、无罪、免于刑事处罚的案件;(四)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案件;(五)群众反映强烈、可能存在问题的案件;(六)本年度新发生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七)超期审执结的案件;(八)工作专班认为需要评查的案件。第十五条评查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评查职责,客观准确、公正公信,严守评查工作纪律和保密纪律规定,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等规定独立提出评查意见第十六条案件评查坚持集体评议原则。评查人对案件评查结论,应制作书面评查意见,提交评查小组

7、讨论。评查小组讨论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出具等次评查报告。第十七条案件质量评查实行百分制,采取一案一评查一报告的方式。每个案卷设计满分为100分,对照相应的评分标准核定分值,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其中90-100分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60-79分为合格,59分以下为不合格)。第十八条对评查中存在的问题,下发通报,相关庭室应制定整改措施,并建立整改台账,限期整改。第四章一般规定及责任追究第十九条执法检查、案件评查实行回避制度。检查评查人员是本案的承办人、合议庭成员、签发人或参与案件研判,可能影响案件公正检查评查的,应当回避。第二十条执法检查、评查人员应当严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所检查评查案件的审判秘密。第二十一条对执法检查发现违法违纪行为或案件评查为不合格的案件实行案件质量责任追究,对相关庭室,不得参与先进评比,不合格案件承办人不得评为先进个人。第二十二条检查评查结果作为本院实施岗位目标考核和全员分类管理与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作为本院年终办案绩效奖金分配考核的依据。第二十三条对办案过程中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移交本院纪检组处理。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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