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梅镇应急抢险工程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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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洪梅镇应急抢险工程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提高应对突发事件、保障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的能力,进一步完善抢险、应急机制,规范应急抢险工程管理,确保应急抢险工程的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镇辖区内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上级部门专项资金等投入建设且由镇政府负责实施的应急抢险工程。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应急抢险工程,是指本镇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引发,正在产生或即将产生严重危害,必须立即采取应对措施的工程;以及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必须迅速采取工程措施的,或自然灾害、事故灾难过后需要在短期内完成的工程,或其他按正常建设程序不能按时完成,经镇政府批准紧急

2、建设的工程。主要包括:(一)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水土保持、环境保护及绿化、防火等应急抢险工程;(二)水利、排水、供水等公共水利设施的抢险加固以及应对紧急防洪、排涝、疏浚等的抢险整治工程;(三)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抢险整治工程;(四)房屋建筑和市政、环卫、交通、能源(含输送管道)、安全等公共设施的应急抢险工程;(五)应对易燃易爆品、危险化学品等引起的火灾、爆炸、泄露、中毒等情形而必须采取措施的抢险救灾工程;(六)其他因突发事件引发或者为应对突发事件必须采取措施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第四条以下工程不得确定为应急抢险工程:(一)日常维护修复工程,为

3、预防日常性、长远性自然灾害而建设或者修复的工程;(二)可纳入计划或者实施年度管理的工程;(三)具有可预见性、符合招投标条件且在可预见严重危害发生前,能够按照正常程序完成招投标的工程;(四)突发事件的威胁或者危害已经消除的。第五条应急抢险工程的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各负其责、分级管理、规范有序、注重效率、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第六条应急抢险工程的实施主体为镇工程建设中心,如遇工程情况特殊的,也可以直接由项目主管部门或指定有关部门单位为实施主体。行业技术主管部门按照所属行业负责相关应急抢险工程的监管,做好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方面监督指导。第七条建立应急抢险工程联席会议制度,研究确定应急抢险

4、工程、工程估算等事项。联席会议按水利、道路及水运、房建、轨道、环境、市政及环卫、地质灾害、医疗、教育、公安等领域分类分别由水务工程运营中心、交通运输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生态环境分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分局、自然资源分局、卫生健康局、教育管理中心、公安分局等项目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召开,由镇政府主要领导或委托的分管领导主持,经济发展局、财政分局、公安分局、自然资源分局、生态环境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工程运营中心、农林水务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分局、应急管理分局、工程建设中心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镇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由镇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日常统筹工作,相关牵头

5、部门需将涉及的应急抢险工程事项按照规定要求将会议资料报送给镇应急抢险工程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再由办公室呈批给镇政府召开会议审定。联席会议所确定的工程有关事项,是开展工程建设的依据。联席会议所议事项涉及其他职能部门和相关村(社区)的,有关职能部门和村(社区)应当予以配合。第八条应急抢险工程和投资额的确定程序:(一)项目估算财政投资金额在400万元(不含400万元)以下的,重要材料、设备采购估算在200万元(不含20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报镇应急抢险工程联席会议集体审议后确定。(二)项目估算财政投资金额在400万元以上的,重要材料、设备采购估算在200万元以上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提请应急抢险

6、工程联席会议审议同意后,再报镇政府按有关程序审定。险情紧急如不立即采取措施将发生严重危害时,项目主管部门报镇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可先行采取应对措施组织紧急避险,24小时内按上述程序进行补报。第九条项目主管部门确定或提请认定应急抢险工程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工程名称、地点、施工范围、类别、建设单位、初步施工方案、拟完成工期、估算财政投资金额等基本情况说明;(二)工程具备应急抢险属性的说明材料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三)其他必要的说明、证明材料。第十条应急抢险工程项目确定后,建设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直接在市对应行业的应急抢险工程队伍储备库中,选取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勘察、设计、造价、审图、监理等单

7、位,直接开展施工图设计(同步编制预算)。施工图设计、预算批准后,可按上述规定确定工程队伍后组织施工。确因情况紧急的应急抢险工程项目,经镇应急抢险工程联席会议或镇政府批准,施工图设计审查批准后可直接确定工程队伍组织施工,预算同步报财政部门审查批准。第十一条应急抢险工程实施前,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框架合同。确因情况紧急未签订施工框架合同的,应自工程实施之日起30日内补签合同。第十二条应急抢险工程实施前或者实施中,施工单位要制定专门的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管理措施,确保安全生产。施工单位要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第十三条应急抢险工程完工后,应当由建设单位及时组织竣

8、工验收并直接开展合同结算。第十四条建设单位以镇应急抢险工程联席会议或镇政府确定的工程估算为限额,开展后续工作。第十五条工程结算总额不得超过估算投资额,确因特殊情况超过估算投资额的,由建设单位提交相关结算资料,严格按以下程序审核批准:(一)超过金额在100万元以内(不含100万元)且累计金额不超过估算投资额的10%的,由建设单位集体审议,并经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建设单位提请镇应急抢险工程联席会议审议。(二)超过金额在100万元以上或累计金额超过估算投资额的10%的,由建设单位提请镇政府按有关程序审议。第十六条因事故责任引发的应急抢险工程,工程资金由事故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建设单位或者项目主管部门垫付的,依法向事故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追偿。第十七条将不具备应急抢险属性的工程确定为应急抢险工程,或无正当理由未按要求完成工程且造成较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或负责人的责任。第十八条抢险应急工程行业技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抢险应急工程建设的监管,做好工程建设合同管理、资金使用、工程进度、安全质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第十九条各村(社区)范围内需要实施抢险、应急工程的,参照本办法实施。第二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并根据实施情况适时修订,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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