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docx

上传人:夺命阿水 文档编号:498335 上传时间:2023-07-31 格式:DOCX 页数:11 大小:19.77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邢台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1页
邢台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1页
邢台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1页
邢台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1页
邢台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1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邢台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邢台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docx(11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邢台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2017年11月29日邢台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8年3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维护采砂主体合法权益,规范河道采砂秩序,保障防洪及涉河工程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河道采砂及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包括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管理范围内采挖砂石、取土和淘金的活动。第三条河砂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或者

2、个人不得非法开采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占、破坏。河道采砂实行总量控制、科学规划、有序开采、严格监管、保证安全的原则。河道采砂应当服从防洪安全管理和河道整治规划,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第四条河道采砂管理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管辖区内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领导,做好组织、协调工作,依法处理河道采砂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公安、工商、国土、环保、交通、财政、安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河道采砂监督管理相关工作。沿河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河道采砂管理方面法

3、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协助查处违法采砂行为。第五条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土部门对辖区内河道划定河道管理范围,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并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向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跨县边界河道的管理范围,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土部门划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二章采砂规划第六条河道采砂规划是河道采砂许可的基本依据,没有采砂规划的河道,一律不得作出采砂许可。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辖范围分级编制河道采砂规划,一般行洪河道的采砂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并及时上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

4、案;主要行洪河道的采砂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实施。河道采砂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确需变更的,应当依照上述程序办理。第七条河道采砂规划应当充分考虑河道防洪安全、涉河建(构)筑物安全的要求,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河道整治以及环境治理等专业规划。第八条河道采砂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禁采区和可采区;(二)禁采期和可采期;(三)采砂控制量和开采深度;(四)采砂方式和采砂设备的控制规模;(五)砂石筛分场的布局及控制数量;(六)弃料处理和现场清理要求;(七)采砂结束后形成的河道断面规定;(八)其他应当包括的内容。第九条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

5、门,应当按照国家、省相关规定确定河道采砂禁采区、禁采期。河道的下列区域为禁采区:(一)河道防洪工程、河道整治工程、取排水工程、水库枢纽、水文观测设施和涵闸的管理范围及安全保护范围;(二)铁路、公路、桥梁、码头、航道、输气输油管道、通信电缆、输电线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三)河道顶冲段、险段和规划保留区;(四)有岩体滑坡、泥石流灾害的河段及植被良好的稳固滩地;(五)其他依法应当禁止采掘的区域。每年7月1日至8月15日为禁采期。第十条因防洪、河势改变、水工程出现险情、水生态环境遭到破坏或者河道输水、砂坑平整等情形不宜进行采砂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划定临时禁

6、采区或规定临时禁采期。第十一条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河道的禁采区和禁采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采区内和禁采期期间进行采砂活动。第三章采砂许可第十二条河道采砂依法实行许可制度。河道采砂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行政许可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分级许可。市人民政府行政许可部门按照现行管理制度负责许可的河段为:泯河、白马河、大沙河、北沙河、诙河、午河、七里河-顺水河、南澧河、沙洛河、留垒河、渣阳河、老漳河、老沙河-清凉江等。县级人民政府行政许可部门负责上述河道的支流河道及县管河道的许可。第十三条需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河道(段)属地县级人民政府行政许可部门提出河道采砂许可

7、申请。第十四条申请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河道采砂许可申请书;(二)营业执照及相关有效身份证明;(三)河道采砂设备和相应技术人员的有关证明文件;(四)河道采砂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五)与第三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提交与第三人达成的协议。第十五条申请河道采砂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行政许可部门受理。县级人民政府行政许可部门受理河道采砂申请后,属于本级审批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批准许可的,5日内向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河系管理机构备案。属于市级人民政府行政许可部门审批的,县级人民政府行政许可部门应当确定开采地点坐标,核实有无边界争议和开

8、采不良记录,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市人民政府行政许可部门审批。市人民政府行政许可部门应当自收到县级人民政府行政许可部门初审意见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许可的,5日内向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河系管理机构备案。第十六条河道采砂权一般实行公开招标,由属地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其具体程序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十七条行政许可部门应当将颁发河道采砂许可证情况及时进行公告。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八条采砂经营主体的合法采砂权利依法受到保护,任何人不得非法侵害。第十九条河道采砂监督管理机构和市、县、乡三级河长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维护河道采砂管理秩序。河道采砂规划、河道管理及执

9、法能力建设等相关经费应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第二十条从事河道采砂活动,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按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开采地点、期限、范围、深度、作业方式采砂;(二)及时转运、清除或者复平砂石料和弃料堆体及采砂坑道,汛期不得在河床堆放砂石料;(三)运输砂石的车辆按指定进出场路线行驶;(四)不得损坏水利工程、堤顶路面、水文观测设施、照明设施、通信电缆、宣传牌、界桩、里程桩和河道生物防护等工程设施;(五)在禁采期、临时禁采期、临时禁采区内,应当停止河道采砂活动,并将采砂作业设备撤出河道管理范围;(六)将河道采砂许可证正本悬挂在采砂现场或者采砂设备上明显的位置,副本留存备查;(七)有关法律、法规

10、规定的其他行为。第二十一条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相应区域的河道清障和生态恢复义务。第二十二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联合执法机制,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交通、工商、国土、环保、安监等相关部门对河道采砂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三条河道采砂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河道采砂许可证申领情况;(二)河道采砂许可规定落实情况;(三)安全生产制度落实情况;(四)砂石堆放和弃料清理情况;(五)采砂设备和技术人员管理情况;(六)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第二十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河道采砂监督检查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采砂单位或个人的生产、经营

11、场所进行调查;(二)要求采砂单位或个人如实提供与河道采砂有关的资料;(三)责令采砂单位或个人停止违法采砂行为;(四)责令采砂单位或个人停止违法售砂行为。第二十五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河道采砂业主诚信制度,作为审查采砂申请及日常监管的重要依据。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市、县、乡三级河长不能正确履行河道采砂监管职责,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第二十七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执行或擅自修改已批准的河道采砂规划的;(二)违规审批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的;(三)

12、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河道采砂秩序混乱或者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采砂许可证采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可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倒卖、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并由有关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由有关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至第(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可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条例未明确的内容,有关法律、法规已作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本条例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在线阅读 > 生活休闲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1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