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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制度制度名称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制度受控状态编号为了加强对医师执业的管理,规范医师的执业行为,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1条医师定期考核应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第2条医师定期考核分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执业医师分住院医师、主治医师、副高职及以上级别进行考核,考核类别分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第3条成立医院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医师考核工作制度及考核工作的计划和实施,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检查、指导,以保证考核工作规范。第
2、4条定期考核,每年考核一次,每年的医师考核应在下一年度的2月底前完成。第5条医师定期考核内容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医务科于定期考核日前60日通知需要接受定期考核的医师。1.医师业务水平测评可采取的形式。(1)个人述职。(2)有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的考核或考试,以及技术操作的考核或考试。(3)对其本人书写的医学文书的检查。(4)患者评价和同行评议。(5)临床带教工作水平和接受实习生的评议。(6)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2 .科室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评定意见,医师的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应与医师年度考核情况相衔接。3 .医务科对临床医技科室的报送评定意见进行复核,并
3、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4 .考核委员会综合评定意见及业务水平测评结果对医师做出考核结论,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并公布考核结果。5 .医师考核的依据之一为国家医师行为记录制度所规定的医师的行为记录。第6条医师考核结果1 .医师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中任何一项没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即为不合格。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三个月至六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者,允许其继续执业。2 .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机构应当认定为考核不合格。(1)在发生的医疗事故中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2
4、)未经医院批准,擅自在医院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执业活动的。(3)跨执业类别进行执业活动的。(4)代他人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5)在医疗服务活动中索要患者及其亲友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6)索要或者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回扣、提成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7)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者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者提成的。(8)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错的。(9)未按照规定执行医院感染控制任务,未有效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造成疾病传播、流行的。(10)故意泄露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
5、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资料的。(1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医师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报告、调查、处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12)考核周期内,有一次以上医德考评结果为医德较差的。(13)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或者扰乱考核秩序的。(1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被行政处罚的。(15)医师以贿赂或欺编手段取得考核结果的。第7条凡管理委员会成员违反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第8条建立医师定期考核档案,结合工作实际,随时记录医师各种执业信息:医师考核委员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总结平时工作,持续改进和不断完善考核流程。第9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第10条本制度由本院考核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修改时亦同。相关说明编制人员审核人员批准人员编制日期审核日期批准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