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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院病案复印、查阅管理暂行规定为了加强我院病案管理,保证病历资料客观完整及保障患者权益,严格执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根据医院实际,本着减化患者办理流程的原则,特制定本规定。一、医务科负责审核、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印、查阅归档病历资料的申请1、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2、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3、保险机构;4、公安、检察、法院、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二、申请人复印(查阅)病历资料时需要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病案室必须查验、复印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并存档1、患者本人申请时,应当提供能够证明个人身份的有效证件(身份证、护照、军官证、士兵证、驾驶证等);不能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由经治医
2、师出具证明材料(样稿见附件)。2、患者代理人申请时,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身份证,患者签名并按指印的授权委托书(样稿见附件)。申请复印未成年人病案需持监护人身份证、患者户口本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身份证(驾驶证),能证明死亡患者与近亲属关系的户口本或当地公安机关的证明材料。4、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承办人员的介绍信及有效身份证明、保险合同复印件、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其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5、公安、检察、法院、司法机关因办案需要复印(查阅)病历资料的,办案机关需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
3、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后予以协助。三、运行病历资料原则上不予复印,如遇特殊情况经上级医师同意后请示医务科批准,由病区医务人员携带病历到病案室按上述一、二条规定办理复印。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申请人只允许复印(查阅)患者的客观病历资料,具体内容详见病历查阅复印申请书五、病案室免费为申请人进行病历复印。六、相关解释1、死亡患者近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2、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材料应包含以下内容:死亡患者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近亲属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证明申请人与死亡患者的近亲属关系(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