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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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学字(2023)160号为鼓励高等学校在校生积极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推进国防和队现代化建设,根据财务、教育部、总参谋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的通知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一、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的含义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是指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实行代偿;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等学校新生

2、),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国家实行学费减免。二、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的对象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的对象为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在校期间已免除全部学费政策的学生,定向生、委培生,国防生以及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到参的学生不包括在内)。三、国家资助的标准、年限及方式(一)补偿、代偿和学费减免的标准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标准,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硕士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0元,博士研究生每人每年最r不超过12000兀。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

3、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据实补偿或者代偿。退役复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获学费补偿的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偿资金必须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如补偿金额高于国家助学贷款金额,高出部分退还学生。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在校生应征入伍后,国家助学贷款停止发放。(二)补偿、代偿和学费资助的年限及方式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的年限,按照国家对本科、专科(高职)、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规定的相应修业年限据实计算。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

4、前已达到的修业规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退役复学后应完成的国家规定的修业年限的剩余期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复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不在减免学费范围之内。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的年限,分别按照完成本科、第二学士学位阶段学习任务规定的学习时间计算。专升本在校生,在专科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实际学习时间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在本科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本科已学习时间计算,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其以前专科学习时间不计入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四、申请与审批(一)我校学生申请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应遵循以下程序:1 .应征报

5、名的我校学生登录大学生征兵报名系统,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一式两份,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交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需同时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一次性偿还贷款计划书。2 .学校相关部门对申请表中学生的资助资格、标准、金额(如有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校应联系贷款经办银行或贷款经办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确认贷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对申请表加盖公章,一份留存,一份返还学生。3 .学生在征兵报名时将申请表交至入伍所在地县级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征兵办)。学生通过征兵体检被批准入伍后,县级征兵办对申请表加

6、盖公章并返还学生。4 .学生将申请表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寄送至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二)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在收到学生寄送的申请表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后,对各项内容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应及时向学生进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三)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的学生,到学校报到后向学校提出学费减免申请,填写并提交高校学生退役复学学费减免申请表和退出现役证书复印件。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及时对学生申请资格进行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及时办理学费减免手续。(四)资助资金不足以偿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与经办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偿还剩余部分国家助学贷款。(五)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往届毕业生

7、,如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应由学生本人继续按原还款协议自行偿还贷款,学生本人凭贷款合同和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银行凭证向学校申请全部代偿资金。五、资金拨付和管理(一)部门所属高校(以下简称高校)国家资助资金由财政拨付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每年10月31日前,高校应将本年度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的经费使用等情况,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二)高校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资金或截留、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的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

8、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三)有关部门、各省级财政和教育部门应及时将资金拨付至所属高校。各有关高校应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支付资助经费,确保国家资助政策及时落实到位。六、管理与监督(一)因本人思想原因、故意隐瞒病史或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学生,学校取消其受助资格,并不得申请学费减免。各省(区、市)征兵办公室应在接收退兵后及时将被退回学生的姓名、就读高校、退兵原因等情况逐级上报至国防部征兵办公室,并按照学生原就读高校的隶属关系,通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被退回并被取消资助资格的学生,如学生返回其原户籍所在地,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由学生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

9、门会同同级征兵办公室收回;如学生返回其原就读高校,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由学生原就读高校会同退役安置地县级征兵办公室收回。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校应在收回资金后十日内,逐级汇总上缴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收回资金按规定作为下一年度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经费。(二)因编制员额缩减、国家建设需要、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因病不适宜在继续服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需要退出现役等原因,经组织批准提前退役的学生,仍具备受助资格。其他原因非正常退役学生的资助资格认定,由学校所在地省(区、市)征兵办公室会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三)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征兵办公室和高校要认真履行职责,按照规定要求,对应征入伍高校学生的入伍资格、资助资格等进行认真审核,不得弄虚作假。对符合要求的高校应征入伍学生,学校应及时办理资助手续。七、附则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2023年6月4日印发的*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在校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退役复学后学费资助办法(暂行)O和2023年4月14日印发的*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实施办法(暂行)O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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