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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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高等教育附1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附2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附3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附4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附5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细则附6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附7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实施细则附8宁夏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实施细则附9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细则附1()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学生学费减免实施细则附11公费师范生教育资助政策实施细则附12高等职业学校学生学费减免实施细则中等职业教育附13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附14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实施细则附15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附16中等职业教育“两免一补”资助政

2、策实施细则普通高中教育附17普通高中免学杂费实施细则附18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学前教育附19学前教育“一免一补”资金实施细则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第一条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第二条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第三条获

3、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第四条自治区属高校国家奖学金的名额由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等因素确定。在分配国家奖学金名额时,对办学水平较高的高校、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第五条财政部、教育部将审定的国家奖学金分配名额下达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按程序将国家奖学金分配名额下达相关高校。第六条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

4、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第七条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提出本校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评审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31日前,高校将评审结果报自治区教育厅,审核、汇总后,于11月10日前统一报教育部审批。第八条高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当年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第九条财政部、教育部委托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加强对国家奖学金的管理,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第一条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励志奖学金),

5、用于奖励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激励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第二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第三条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宁夏师范

6、学院公费师范生,不再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第四条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样表)(见附件2-Do第五条自治区属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名额由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在分配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时,对办学水平较高的高校,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第六条财政部、教育部将审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分配名额下达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按程序将国家励志奖学

7、金名额下达相关高校。第七条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第八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高校组织实施。高校要根据本细则的规定,制定具体评审细则,并抄送自治区教育厅。高校在开展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中,要对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学科专业学生予以适当倾斜。第九条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组织评审,提出本校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评审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1月10日前,高校将评审结果报至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教育厅于11月30日前批复。第十条高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一

8、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第十一条高校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第十二条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办学、举办者按照规定足额提取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其招收的符合本细则规定申请条件的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也可以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具体评审管理办法,由各校参照本办法制定。附:2-1.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样表)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样表)本人情况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照片民族政治面貌入学时间学号所在年级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9、大学学院(系)专业班曾获何种奖励家庭经济情况家庭人口总数家庭月总收入人均月收入收入来源家庭住址邮政编码学习成绩成绩排名:/(名次/总人数)实行综合考评排名:是;否口必修课门,其中及格以上门如是,排名:/(名次/总人数)申请理由申请人签名:年月日院系审核意见(公章)年月日学校审核意见(公章)年月日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第一条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预科、高职、第二学士学位,不含退役士兵学生,下同)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全日制在校退役土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第二条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0、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第三条每年9月30日前,学生(不含退役士兵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样表)(见附件3-1)。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宁夏师范学院公费师范生不再同时获得国家助学金。第四条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下达的国家助学金名额,以及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

11、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自治区属高校国家助学金名额。第五条在分配国家助学金名额时,对民族院校、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第六条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七条国家助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高校组织实施。高校要根据本细则的规定,制定具体评审细则,并抄送自治区教育厅。高校在开展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中,要对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学科专业学生予以适当倾斜。第八条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结合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组织评审,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的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校评审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于每年11月15日前,将

12、本校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报送自治区教育厅。第九条高校应足额按学期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第十条高校应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本专科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基本修业年限的在校生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第十一条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办学、举办者按照规定足额提取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其招收的符合本细则规定申请条件的普通本专科学生,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附:3-1.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样表)本专科

13、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样表)本人情况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照片民族政治面貌入学时间学号所在年级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大学学院(系)专业班家庭经济情况家庭人口总数家庭月总收入人均月收入收入来源家庭住址邮政编码家庭成员情况姓名年龄与本人关系工作或学习单位申请理由申请人签名:年月日院系意见(公章)年月日学校审核意见:(公章)年月日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第一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旨在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第二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S

14、)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五)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第三条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教育厅按程序将财政部、教育部审定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分配名额下达相关高校。第四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应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倾斜。高校要统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和其他研究生奖学金的名额分配、评审和发放工作,充分发挥各类奖学金的激励作用。第五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第六条高校应建立健全与研究生规模和现有管理机构设置相适应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组织机制,加强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工作。第七条高校与科

15、研院所等其他研究生培养机构之间联合培养的研究生,原则上由高校对联合培养的研究生进行国家奖学金评审。第八条高校应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贝;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本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指定有关部门统一保存本校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料。第九条高校下设的基层单位(含院、系、所、中心,下同)应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基层单位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第十

16、条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组织委员会委员对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初步评审,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本基层单位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基层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高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高校全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第十一条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基层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基层单位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高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第十二条高校将评审工作情

17、况和评审结果报至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教育厅。评审材料包括反映本校评审依据、评审程序、名额分配及评审结果等情况的评审报告及获奖研究生汇总表。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教育厅对所属高校评审情况和结果汇总后于每年11月10日前报送教育部。第十三条高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第十四条财政部、教育部委托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加强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管理,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细则第一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用于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

18、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研究生是指自治区属高校中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第三条自治区属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由相关高校负责组织实施。应统筹利用财政拨款、学费收入、社会捐助等,根据研究生学业成绩、科研成果、社会服务等因素,确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覆盖面、等级、奖励标准,并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名额分配应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方向)倾斜。第四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四)诚实守信,品学兼优;(五)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第五

19、条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第六条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符合相应条件的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第七条高校应建立健全与本校研究生规模和管理机构相适应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机制。第八条高校应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评审领导小组按照本细则有关规定,负责制

20、定本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本校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第九条自治区属高校下设的基层单位(含院、系、所、中心,下同)应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基层单位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第十条基层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基层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高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第十一条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基层单位公

21、示阶段向所在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基层单位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第十二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第十三条高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第一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普通高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第二

22、条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教育厅按程序将财政部、教育部审定的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下达至相关高校。第三条高校应足额按学期将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到符合条件的学生手中。第四条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第五条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基本修业年限的在校研究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行一年多

23、次论文答辩并申请毕业的,或符合高校研究生培养计划可以申请提前毕业的,自学生办理毕业离校手续次月起,停发其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实施细则第一条为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鼓励高等学校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兵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支持退役士兵接受系统的高等教育,提高退役士兵就业能力,国家对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实行国家教育资助。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高等学校学生(以下简称高校学生)是指高校全日制普通专科(含高职)、本科、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全日制普通专科(含高职)、本科的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第三条应征入伍服兵役高校学生国家教育

24、资助,是指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军士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实行学费减免;对退役后,自主就业,通过全国统一高考或高职分类招考方式考入高等学校并到校报到的入学新生,实行学费减免。第四条下列高校学生不享受以上国家资助:(一)在校期间已通过其他方式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二)定向生(定向培养军士除外)、委培生;(三)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或招收军士到部队入伍的学生。第五条获学费补偿学生

25、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偿资金应当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第六条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在校生应征入伍后,国家助学贷款停止发放。第七条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或学费减免资助期限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一个学制期。对复学或入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的不在学费减免范围之内;攻读更高层次学历后二次入伍,可以类比第一次入伍享受更高层次学历教育阶段的资助。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或学费减免资助年限按照国家对专科(含高职)、本科、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据实计算。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已完成规定的修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退役复学后接续完成规定的剩余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

26、退役后考入高校的新生,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对专升本、本硕连读学制学生,在专科或本科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专科或本科规定的学习时间实行入伍资助,在本科或硕士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本科或硕士规定的学习时间实行入伍资助。中职高职连读学生入伍资助,以高职阶段学习时间计算。专升本、本硕连读、中职高职连读、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分别按照完成本科、硕士、高职和第二学士学位阶段学习任务规定的学习时间第八条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应遵循以下程序:(一)应征报名的高校学生登录全国征兵网,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I(附件7-

27、1,以下简称申请表I,一式两份)并提交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需同时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偿还贷款计划书。(二)高校相关部门对申请表I中学生的资助资格、标准、金额等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在申请表I上加盖公章,一份留存,一份返还学生。(S)学生在征兵报名时将申请表I交至入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征兵办)。学生被批准入伍后,县级征兵办对申请表I加盖公章并返还学生。(四)学生将申请表I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寄送至原就读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五)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收到学生寄送的申请表I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后,对各项内容进行复

28、核,符合条件的,及时向学生进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对于办理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由高校按照还款计划,一次性向银行偿还学生高校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学费部分),并将银行开具的偿还贷款票据交寄学生本人或其家长。偿还全部贷款后如有剩余资金,汇至学生指定的地址或账户。对于在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由高校根据学生签字的还款计划,将代偿资金一次性汇至学生指定的地址或账户。第九条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或入学的学生和退役后考入高校的入学新生,到高校报到后向高校一次性提出学费减免申请,填报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H(附件7-2)并提交退役证书复印件。高校学生资助

29、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及时对学生申请资格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及时办理学费减免手续,逐年减免学费。第十条入伍资助资金不足以偿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与经办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偿还剩余部分国家助学贷款。第十一条应征入伍服兵役的往届毕业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应由学生本人继续按原还款协议自行偿还贷款,学生本人凭贷款合同和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银行凭证向学校申请代偿资金。第十二条每年10月31日前,自治区属高校应将本年度入伍资助经费使用等情况,报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无误后,于每年11月10日前,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第十三条因故意隐瞒病史或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等行

30、为造成退兵的学生,以及因拒服兵役被部队除名的学生,高校应取消其受助资格。自治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在接收退兵后及时将被退回学生的姓名、就读高校、退兵原因等情况逐级上报至国防部征兵办公室,并按照学生原就读高校的隶属关系,通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第十四条被部队退回或除名并被取消资助资格的学生,如学生返回其原户籍所在地,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由学生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征兵办收回;如学生返回其原就读高校,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由学生原就读高校会同退役安置地的征兵办收回。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应在收回资金后,及时逐级汇总上缴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收回资金按规定

31、作为下一年度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经费。第十五条因部队编制员额缩减、国家建设需要、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因病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需要退役等原因,经组织批准提前退役的学生,仍具备受助资格。其他非正常退役学生的资助资格认定,由高校所在自治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会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第十六条高校要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对入伍资助学生的申请进行认真审核,及时办理补偿代偿和学费减免;各级兵役机关要做好申请学费资助学生的入伍和退役的相关认证工作,第一时间发放入伍通知书;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做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身份认证等工作。附:7-1.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I7-

32、2.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II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I个人基本信息(学生本人填写)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照片就读高校高校隶属关系口中央口地方政治面貌学历专业学制年级院系班级学号入学时间身份证号学校资助部门地址及邮编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省(区/市)市(州/盟)县(市/区偷)现家庭地址及邮编本人联系电话本人其他联系方式父亲姓名及联系方式母亲姓名及联系方式其他亲属及联系方式申请补偿或代偿(学生本人填写,只可选择一项)口学费补偿口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在校期间缴纳学费情况(学生本人填写)应缴纳学费金额(元)实际缴纳学费金额(元)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情况(学生向

33、经办银行或经办地县级资助机构确认后填写)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贷款本金(元)贷款本金(元)贷款利息(元)贷款利息(元)贷款银行名称贷款银行名称还款账户账号还款账户账号还款账户户名还款账户户名还款账户开户行地址还款账户开户行地址学生银行账户信息开户银行名称:开户银行账号:开户人户名:开户银行地区:省(区/市)市(地/州/盟)本人已阅读并了解关于“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实施细则”的有关内容,承诺上述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申请人签字:年月日派以下由学校和征兵部门填写派高校审核情况经审核,该同学应缴纳学费元。实际缴纳学费_一元,实际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学校财务部门兀O审核意见签字:单位

34、公章年月日经审查,情况属实。该同学批准入伍服兵役后,同意补偿学费_兀O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签字:单位公章年月日审查意见经审查,情况属实。该同学批准入伍服兵役后,同意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金_元,利息元(利息起止时间:)。签字:单位公章年月日批准入伍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意见_同志积极报名应征,经我办体检、政审合格,批准入伍服兵役(口士兵口士官),入伍批准书号为:,入伍通知书号为:o签字:单位公章联系电话:年月0学校复核意见上述审查意见属实。单位公章年月日说明:1.申请学生通过全国征兵网在线填写、打印本表。2.本君式两份,F由高校留存备查,另相应审相1序时使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

35、请表个人基本信息(学生本人填写)姓名性别政治面貌出生年月照片申请类型(二选一)U退役复学。退役入学就读高校(校隶属关系U中央。地方学号院系专业班级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现住址就学和服役情况(学生本人填写)考入本校年月参加何种考试考入本校服役前获得的最高学历现阶段就读I学历层次入伍时间退役时间复学时间(退役入学不填)考入本校以前是否U是享受过本政策资助U否申谙-学费减免情况(学生向学校确认后才度写)学制年限剩余就读年限(退役入学不填)申请学费减免总计(元)第一学年学费(元)第二学年学费(元)第三学年学费(元)第四学年%学费(元)W五学年学费备注(元)派以下由学校、征兵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填写派XXX退役

36、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意见经确认,同志年月入伍服兵役,年月退出现役。退役证书号为:O签字:联系电话:单位公章年月日退役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意见(仅退役入学学生填写)经确认,同志年月退出现役,属于自主就业。签字:联系电话:单位公章年月日高校审核情况财务部门审核意见经审核,该生复学(入学)后应缴纳学费元/每年,根据规定给予学费减免年,总计元。签字:部门公章年月日资助部门审查意见经审查,情况属实。根据规定,同意学费减免年,总计元。签字:部门公章年月日学校复核意见上述审查意见属实。单位公章年月日说明:I.申请学生通过全国征兵网在线填写打印本袤,2.退役复学是指已先取得高校学籍(或已被高校录取)

37、后再服兵役,退役后返校继续学习。3.退役入学是指学生先服兵役,退役后考入高校学习。附8宁夏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我区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对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高校应届毕业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第二条高校毕业生自愿到我区县级以下(不含县级)基层单位就业、且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由自治区实行补偿。在校学习期间获得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中央部属院校或其他省份院校毕业已享受中央或其他省份财政资金学费补

38、偿贷款代偿的学生不再享受我区相关政策。第三条本细则中所称高校毕业生是指普通高等学校中的户口为宁夏籍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第四条本细则中的县级以下基层单位是指:(一)工作地点在县以下(不含县政府所在地)乡(镇、街道);(二)工作地点在县级的乡(镇、街道)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县级以上(含县级)各局(委员会、办公室)、高等学校、公安机关支

39、队级以上(含支队级)等不属于基层单位;金融、通讯、烟酒、飞机及列车乘务、房地产及其相关产业等特殊行业,不属于基层单位。第五条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申请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三)毕业时自愿到我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连续在3年以上(含3年),服务期内考核称职(合格)的。第六条自治区对到我区县级以下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获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高校毕业生采取一次性补偿代偿的方法,即:3年服务期满后,符合补偿和代偿条件的学生,自治区属高校毕

40、业的学生,由本人向毕业高校提出申请;区外高校毕业的学生,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通过后,实行一次性补偿代偿。第七条按本细则确定的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所需资金,由自治区财政统筹安排。按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每年应及时做好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经费的测算和编报工作。自治区财政厅根据项目申请情况和财力情况,将相关资金纳入年度部门预算。第八条在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未获审批前,获得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应主动偿还国家助学贷款,如在基层工作服务期限内,出现国家助学贷款还款违约记录,将取消其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第九条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按

41、以下程序申请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一)区属高校毕业生应向高校提交宁夏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国家资助申请表(附件8-1),宁夏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在职在岗情况调查表(附件8-3)。(二)区外高校毕业生应向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提交宁夏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国家资助申请表(附件8-1)、宁夏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在职在岗情况调查表(附件8-3),宁夏高校学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补助申请证明(附件8-4)。(三)高校或各地行政部门根据上述材料,按本办法规定,审查申请资格;在每年11月底前,将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相关材料集中报送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并附宁夏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国家资助申请

42、汇总表(附件82)。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收到高校、各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请材料后一个月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批确定的获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学生名单通知有关高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同时将有关审批文件报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备案。第十条符合上述条件,且服务期满后两年内不主动申请者,视为自动永久放弃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第十一条每年预算年度开始后,自治区财政厅按照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确定的资助分配方案,及时将资金拨付给高校和各地教育行政部门;高校和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将资助金拨付给符合资助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本人。第十二条自治区属高校及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对符合

43、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高校毕业生信息及时录入全国学生资助信息管理系统,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第十三条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切实承担起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审核的主要责任,并切实承担起对高校、各地教育行政部门、经办银行的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工作。第十四条高校及各地教育行政部门需在每年5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实施发放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情况报送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第十五条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高校和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基层就业补偿代偿资金应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

44、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于弄虚作假的高校、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毕业生,一经查实,除收回国家补偿代偿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附:8-1.宁夏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国家资助申请表82.宁夏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国家资助申请汇总表8-3.宁夏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在职在岗情况调查表8-4.宁夏高校学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补助申请证明宁夏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国家资助申请表姓名性别政治面貌服务期起始年限身份证号本人联系电话毕业学校所学专业毕业时间电子邮箱家庭地址、联系电话及邮编就业单位名称就业单位地址及邮编就业单位联系电话学生本人银行卡卡号、开户行(具体到开户支行)实际交纳学费金额助学贷款本金金额申请资助金额(学费补偿或助学贷款代偿只能选其一)高校或工作单位所在地县资助管理部门意见:单位公章:年月0填报日期:年月日宁夏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国家资助申请汇总表填报单位(公章):填报日期:年月序号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毕业学校毕业时间就业单位所在县就业单位名称及地址单位联系电话类补校生款种费高或贷微资像觞.涮代申请资助金额(单位:元)填表人:审核人:联系电话:注:1.高校和各地教育行政部门于12月30日前报送至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2 .助学贷款代偿只填写用于学费的本金。3 .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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