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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请、销假制度一、全体领导及干部职工因病、因事必须严格履行请假手续。二、请假条必须写明请假事由,经分管领导、包村领导及相关领导批准签字。请假1天以内由分管领导审批;1天以上3天以内,经分管领导签字后,由分管办公室工作的领导审批;3天以上7天以内在履行上述手续后,由主要领导审批;7天以上的由党委会议研究后按相关规定履行请假手续。三、病假需出具县级及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无相关病历证明的,一律视为事假),长期因病请假的,按相关规定执行。对伪造病历、虚构病情骗取病假的,一经查实,按照旷工予以处理。婚假、产假等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原则上每月因事请假不超过2天,全年不超过20天。超过规定天
2、数的,不享受年度休假。本年度已休假且请假天数超过规定天数的,下一年度不安排休假,并且每超假一天,按照50元/天的标准从绩效工资中扣除(含公务员),扣除的绩效工资全部用于奖励工作实绩突出的干部。四、假满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超假天数按旷工处理。五、请假人必须用单位统一印制的请假条请假,原则上不允许捎假、口头请假,如遇紧急情况和突发状况,需立即请假的,应先向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电话说明情况,再委托他人办理请假手续。六、请假人需将请假条交至党政办公室备查,假满后要及时向党政办、分管领导、主要领导报告销假,特殊情况需续假的,应及时办理续假手续。七、请假时要协调做好工作岗位的交接,确保请假期间有替岗人员正常开展工作,防止因请假导致工作中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