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科学技术局、哈尔滨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实施办法》的通知.docx

上传人:夺命阿水 文档编号:505687 上传时间:2023-08-05 格式:DOCX 页数:17 大小:35.55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哈尔滨市科学技术局、哈尔滨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实施办法》的通知.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7页
哈尔滨市科学技术局、哈尔滨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实施办法》的通知.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7页
哈尔滨市科学技术局、哈尔滨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实施办法》的通知.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7页
哈尔滨市科学技术局、哈尔滨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实施办法》的通知.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7页
哈尔滨市科学技术局、哈尔滨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实施办法》的通知.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哈尔滨市科学技术局、哈尔滨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实施办法》的通知.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哈尔滨市科学技术局、哈尔滨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实施办法》的通知.docx(17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哈尔滨市科学技术局、哈尔滨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实施办法的通知(哈科联规(2023)1号)各区县(市)工信科技局、教育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黑龙江省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意见黑龙江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核指引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科技局、市教育局联合制定了哈尔滨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哈尔滨市科学技术局哈尔滨市教育局2023年7月24日哈尔滨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

2、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黑龙江省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实施意见的通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精神,根据黑龙江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审核指引(试行)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中小学生开展线上线下非学历教育培训,经属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在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或民政部门依法注册登记,围绕科学普及,开展以培养学生的兴趣爱好、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升科学素养、拓展思维能力,

3、促进学生个性化发展和全面发展为目标的科技创新教育和科学体验活动(如编程、机器人、人工智能、科学实验等)的非学科(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包括民办职业技能类培训机构、为儿童或学生提供托管及看护服务的其他机构。第三条培训机构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做到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要建立必要的组织机构,符合党组织组建条件的,应当建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参与本培训机构重大决策并实施监督。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哈尔滨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是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职责:(一)制定培训机构准入审核的相关制度规定;(二)对区、县(市)科技行政

4、管理部门进行业务指导。第五条区、县(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是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机构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一)受理审核辖区内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二)对辖区内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建立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台账。第三章举办者条件第六条举办者应是国家机构、中小学校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坚持社会主义教培方向和教育公益属性,并符合下列条件:(一)举办者为社会组织的,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无不良记录。其法定代表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举办者为个人的,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

5、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享有政治权利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如有两个以上举办者联合办学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合作方式、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自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第四章组织机构第七条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应由该机构董(理)事长或负责人(校长、经理)担任。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八条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负责人(校长、经理)应具有3年以上科技教育管理工作经历,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年龄在70周岁以下,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无犯罪记录,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九条科技类校

6、外培训机构举办者可以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或者非营利性法人,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第十条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设立决策机构,结合机构实际情况,依法依规制定章程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第十一条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其外文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语义一致。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等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含有可能引发歧义的文字或者含有可能误导公众的其他法人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第十二条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其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开办资金,单体培训机构注册资金不少于

7、20万元。资金和资产须经法定机构验定,并计列在培训机构法人名下。第五章从业人员第十三条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应符合教育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要求,根据所开设培训项目及规模,应配备结构合理、数量充足的专兼职教学人员、教研人员和其他人员。教学人员是指承担培训授课的人员,教研人员是指培训研究的人员,其他人员是指助教、带班人员、安全管理等辅助人员。第十四条从业人员应为人师表、仁爱敬业,专兼职教学人员、教研人员应具有自然科学或工程技术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具备与培训项目相对应的教师资格证书或者职业(专业)能力证明。专职教师数不得少于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

8、50%。开展线下培训,每班次应配备至少1名专职教学人员,培训学员人数不超过30人。第十五条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配备不少于1名专(兼)职安保人员,应掌握治安、消防等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熟练使用通信、治安和消防器材。第十六条在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培训机构;从业人员不得聘用中小学、幼儿园在职教师。聘用外籍人员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外籍人员应持有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和工作类居留证件。第六章场地设施第十七条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培训类别和规模相适应的稳定、独立使用的固定场所(含办公用房、培训用房和其他必备场地),不得选用居民住宅、工厂厂房、地下室、半地下室、车库及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不

9、得租借各类中小学校舍办学,产权清晰,如系租赁,应有书面租赁合同,租赁期不少于2年。第十八条办学场所建筑面积应不少于200平方米,教学用房建筑面积应不少于办学场所建筑面积的2/3,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生均面积=培训场地总面积/同一时间场内学员人数)不低于3平方米,需要较多设备器材的课程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第十九条培训对象含有14周岁以下学生的教学场所楼层不得高于3层。培训机构必须严格落实国家以及行业规定的场地、设施、消防、防疫等安全风险防范要求。第二十条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培训类别、培训层次、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资料等。其中编程

10、、机器人等科技类培训的设备及器材总价值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第二十一条施行“一点一证”,一个固定场所只能申办设立一个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且不得与学科类培训机构共同使用。未经主管部门审核,不得擅自变更培训地址、增设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第七章安全保障第二十二条教辅教具应具有防腐、防火、防爆、防意外伤害的性能,对于存在安全风险的设施设备,培训机构必须做好防护措施。科学实验应安排在专用教室进行,其场地、设备、安全等要求需与中小学校实验室要求一致。第二十三条办学场所必须符合消防、环保、卫生、安全等管理规定。将各类安全制度、安全注意事项和特殊要求、平面示意图、疏散通道指示图等悬挂在明显位置,设置醒目的安全指

11、示标志,并确保安全疏散通道畅通。第二十四条建立“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安全防范体系,实现视频监控全覆盖,定期开展应急处置演练,采取为参训对象购买人身安全保险等必要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确保学生人身安全。第八章培训内容第二十五条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开展的培训项目,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具有明确的培训宗旨、培养目标和培训内容,不得违背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培训内容以学生动手参与和互动协作活动为主,学生动手时间不得低于培训总时长的80虬培训过程全程录音录像,授课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o第二十六条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所培训内容应参照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办法(试行)(教监管厅函(

12、2021)6号)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得在培训内容中包含学科类教学内容,不得宣扬伪科学、封建迷信等内容。第二十七条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通过网络平台开展培训,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落实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提高网络安全防护能力。第九章收费管理第二十八条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收费应当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市场需求、培训成本等因素合理确定培训收费项目和标准,培训收费应当实行明码标价。第二十九条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全面使用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印发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1修订版),严格履行合同义务。规范自身收费行为,禁止以虚构原价、虚假折扣、虚假宣传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13、。第三十条收费应符合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管理的意见相关规定,实行预收费银行托管和设立预收费风险保证金等方式。预收费全部进入本机构培训收费专用账户,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收费时按国家规定开具发票。第十章设立与审核第三十一条申请举办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向所在区、县(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由市场监管部门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名称登记证明;(二)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申请表;(三)举办者身份资料。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及公民个人举办者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个人举办者应提交本人身份证、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原件及

14、复印件;(四)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五)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场地证明。自有培训场地需提交相应的房屋产权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租赁场地应提交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明和租赁协议的原件和复印件;消防验收合格或者竣工验收备案抽查合格文件;(六)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七)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人员明细表及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人员承诺书;(八)主要负责人、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九)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教材备案表;(十)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内容主要包括:1 .培训机构名称、地址;2 .培训机构宗旨、内容、形式、性质(营利性或非营业利性);3 .培训机构开设培训项目的培训规模及教学计划;4

15、 .培训机构资产来源、数额、性质及管理使用原则;5 .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权利和义务;6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的权利、责任及其产生和罢免的程序;7 .主要责任人的权利和职责;8 .资产和财务管理使用制度;9 .培训机构自行终止的事由,有关变更、终止等处理程序及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10 .章程修改程序。第三十二条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实行属地审核,属地管理,由举办者向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所在地的区、县(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设立申请,按下列程序办理:(一)名称预审。培训机构举办者至所在区、县(市)登记管理部门办理名称预审核。营利性培训机构至市场监管部门办理,非营利性培

16、训机构至民政部门办理。(二)申请设立。培训机构举办者完成培训机构名称预审核后,向属地区、县(市)科技主管部门申请设立培训机构。1.受理审核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依法做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或申请人按审核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审核机关应当受理。2 .审核审核机关受理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申请后,对举办者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培训机构场所及条件进行实地查看,结合实际情况对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进行论证,并提出审核意见。3 .公示区、县(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核意见的

17、基础上,对拟批准设立的培训机构相关信息,应在培训场所和审核机关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4 .决定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审核机关应在自受理申请之日3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同意设立的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出具同意设立的审核文件;不同意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三)办理登记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取得同意设立的批准文件后,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到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法人登记。其中,营利性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市场主体登记工作的部门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非营利性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条件的,到民政部门进行登记,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四)备案办结科

18、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进行法人登记并取得相关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后应于30日内在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注册账号,录入相关信息,纳入平台监管,并向所在区、县(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进行备案。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需完成备案后方可开展培训。区、县(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于完成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将备案信息上报市科技局。第十一章日常管理第三十三条培训机构实行年度报告制度。第三十四条区、县(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加强对培训机构办学行为日常监管,对存在安全隐患、隐瞒实情、弄虚作假、不报送年度报告等违法违规办学行为的培训机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第三十五条变更和注销(

19、一)变更。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地址、培训内容、培训对象等事项变更,应提交变更申请、决策机构出具的决策文件、变更事项相应的证明材料、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经所属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到相关登记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二)注销。培训机构出现法律规定的终止培训情形时,应当主动终止培训,向所属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注销申请,经同意后到相关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第十二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哈尔滨市科技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面向3-6岁学龄前儿童和高中阶段学生的科技类培训机构,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八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关于非学科类校外培

20、训机构设立标准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附件:1.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培训内容类别表2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申请表3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人员承诺书4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人员明细表5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教材备案表6 .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附件1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培训内容类别表类别培训内容科学探索在科学探究中认识周围事物和现象,进而从物质科学、生命科学、地球与(实验)宇宙科学、技术与工程等不同视角,培养探究兴趣、实事求是、追求创新类与合作分享的科学态度。模型制作在手眼脑的互动中,在材料认知、形体创造、知识学习的交叉训练中,培类养设计创新能力。软件编程在编程学习中,从图形化编程启蒙,认识和进行

21、模块化编程,到编程语言类的学习,培养严谨的逻辑思维,自主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机器人类在机器人原理学习,编程,搭建,参加比赛中,培养搭建和操控机器人,综合应用各种传感器的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无人机类在组装和操控无人机中,培养空间想象力,逻辑思维和应变能力。科技创客类在造物过程中,体验和理解相关概念,培养工程和创新思维,求知欲、自驱力和创造力。其他科普类培养科学兴趣、提升科学素养、拓展创新能力等与科技普及相关的非学历教育培训。备注:按“双减”政策规定,以上培训内容只面向义务教育阶段的中小学生和高中生的非学科类培训项目。附件2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申请表(正面)机构名称机构性质(营利/非营利)

22、培训方式线上口线下培训内容编程口机器人口人工智能口科学实验其他:_基本情况申请人场所电话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万元)场所属性口自有租赁_(租赁年限)场所地址教学用房所在楼层场所面积(平方米)教学面积(平方米)从业人数(人)专职教研、教学人数(人)培训对象口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口高中生其他_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电话身份证有无违法犯罪行为信用情况主要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身份证有无违法犯罪行为信用情况资本构成股东(法人、自然人)投入方式出资额出资比例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自然人身份证号码联系人承诺:本人(单位)确保所填写的信息和提供的申报材料全部真实有效,并且对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移动电话培训机构法

23、定代表人或举办人(签章):年月日注:正反面打印到一张纸。(背面)材料审核审核意见:年月日现场审核审核意见:年月日(室内外图片)公示情况经办人签字:年月日行政审核决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负责人签字:定年月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主要领导签字(盖章):年月曰登记备案情况批准文件记录(文号、日期)附件3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人员承诺书姓名:身份证件号:户籍所在地(常住地):担任:郑重声明,本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黑龙江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核指引(试行)、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关于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变更)的相关规定,符合哈尔滨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核准入办法(试行)第

24、三章第六条相关规定。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本人对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声明人(签字):年月日(注:每名人员填写一张)附件4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人员明细表培训机构名称: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举办人(签字):年月日序号姓名性别工作岗位学历、职称身份证号码常住地址备注注:1.此表填写一个培训点的全部人员;2.如果在一个培训机构多个培训点任职应注明;3.表格行数不足可副页。附件5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教材备案表培训机构名称: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举办人(签字):年月日序号教材名称出版单位ISBN(国际标准书号)备注注:1.此表填写一个教学点的培训教材;2.自编教材应在“备注”栏注明。附件6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职务(理事会或理事会职务)姓名性别年龄学历职称从教年限是否在职出资金额身份证件号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在线阅读 > 生活休闲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1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