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混改公司公司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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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有混改公司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改革方针,促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优化企业治理结构,提高经营效益,弘扬企业文化,遵守法律法规,公正行业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本公司章程制定为本公司的基本章程。第二条本公司名称为(以下简称“公司”),为(以下简称“股东”)多方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实行混合所有制改革。第三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整,共计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登记注册地址为O第四条公司经营期限为99年,经中国国务院批准并颁发营业执照方可营业。第二章股份构成第五条股东范围公司股份由国有股东、法人股东、自然人股东组成。国有股东为股份占总股份的

2、%,法人股东为股份占总股份的%,自然人股东为股份占总股份的%o第六条股权变更凡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要求行使股权。凡订立公司章程的公司股东,应当保证在股权变更过程中,不得影响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和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第七条股权转让条件公司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 .股权转让应当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2 .股权转让应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3 .股东转让自己所持股份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的网上股权交易系统中公示其所持股份及转让价格,并通知公司。4 .其他条件与公司章程或国家法律、法规定的条件。第三章公司股权交易第八条股份转让的方式股份转让可以采用以下方式:1 .网上

3、股权交易系统交易。2 .向公司发起设立的股权基金等专业机构转让。3 .其他经股东会决定的交易方式。第九条股份交易流程1 .股东应向公司提交股份转让申请,同时公示转让信息。2 .公司应在5个工作日内自收到股东提交的股份转让申请书之日起,对股东提交的申请进行审核。3 .公司应当在审核通过并经过公示三十日,无异议的情况下,予以备案,同时撤销原股东股份,并发放新的股份证书予以转让。第十条股权基金公司设立股权基金或其他形式的管理机构,办理公司股份的交易工作。股权基金或管理机构应当是经过合法注册的机构,并通过国家认定的第三方机构进行信用评价。第十一条股东会公司股东应当通过股东会行使其股东权利,并依法承担其

4、股东责任。股东会的召集应当符合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并应当与召开时间函告本公司所有股东。第十二条董事会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的职权包括但不限于:决定公司经营和管理方针;制定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经营计划;决定公司的组织结构及人员配备;制定公司的人员管理和薪酬制度;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及其它经济合作活动;决定公司资本、业务、投融资、分红、提报经济责任制的有关事项;决定公司的年度预算和财务决算。第十三条总经理公司设立总经理,总经理行使以下职权:1 .确定公司的经济计划和预算。2 .制定公司的内部机构和人员配备。3 .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策。4 .负责外部联系和政府关系协调,

5、代表公司对外联络。第十四条员工代表公司设立员工代表,员工代表应当由工会组织进行选举产生。员工代表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代表工人阶级和劳动者的利益,向公司领导反映工人和职工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参加工会、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权益相关机构的选举、职务选举等,协助公司领导做好保障职工权益的工作。第四章公司财务管理第十五条财务管理公司财务管理包括:1 .制订会计制度及财务制度。2 .编制预算、财务报表和年度财务年度报告。3 .负责公司的资金管理、风险控制、投资管理等职责。4 .分配利润、提取公积金等职责。第十六条财务报表公司应当依照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编制、审核财务报表。公司应当保证

6、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合法。第十七条会计制度公司会计制度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并及时更新,保障公司财务的公正、透明和完整。第十八条净利润分配公司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执行净利润分配方案,保证股东权益利益,同时将发展公司事业的利益放在首位。第五章公司治理第十九条公司治理结构公司应当建立完善、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并严格执行公司治理法规。第二十条公司章程的重要性公司章程为公司治理的基础,是保障企业合法运营的重要法律文件。公司章程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后不得擅自更改。第二十一条独立董事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其任期应当与其他董事的任期相同,但不能

7、连任超过两届。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的运营、财务、内部管理等进行监督,并拥有与公司其他董事平等的决策权。对于重大问题的决策,公司董事会需要得到独立董事的意见,独立董事也可以单方面提出决策意见。第二十二条内部审计公司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定期进行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为公司决策提供保障。第二十三条稽核委员会根据公司治理的需要,公司设立独立的稽核委员会,对公司内部外部的运营活动进行密切监管,并及时向股东会和董事会报告情况。第六章公司解散和清算第二十四条公司解散公司解散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等法律规定,严格执行法律程序,保障股东和债权人权益。第二十五条公司清算公司解散后,应当立即

8、组织清算活动,依法充分保护股东、债权人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第二十六条资产托管公司清算过程中,可以将其资产委托专业机构托管,保证资产及财务安全,减轻清算负担。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七条公司章程的制定、修改和补充公司章程的制定、修改和补充,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公司股东会表决通过,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后生效。第二十八条公司章程解释权对于公司章程的解释,应当在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所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归公司股东会。本公司章程经公司股东会表决通过,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后生效。章程中如有不足和不妥之处,欢迎公司股东提出修改建议,并按照本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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