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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印发关于鼓励设立和发展外资研发中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浙商务联发(2023)81号)各设区市外资主管部门、科技局: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稳外资工作决策部署,深入落实商务部、科技部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的若干措施,特制定关于鼓励设立和发展外资研发中心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2023年7月24日关于鼓励设立和发展外资研发中心的指导意见外资研发中心是我省“315”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利用外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稳外资工作决策部署,深入落实商务部、科技部关于进一步鼓励外
2、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的若干措施和全省“新春第一会”关于加快打造高能级开放之省,实施“地瓜经济”提能升级“一号开放工程”的重要部署,进一步扩大开放,提升全球科技创新资源集聚能级,全力实施“315”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工程,推动外资更好服务我省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就鼓励设立和发展外资研发中心制定本指导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积极融入全球产业链,大力引进全球创新资源,全力推进“315”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推动浙江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创高地和创新策源地。(
3、一)总体目标。重点围绕开展“315”科技创新体系重大科创平台提能增效,引进全球优质创新资源,推动落户我省的外资研发中心数量不断增加,能级不断提高。一是强化外资招大引强。聚焦重点领域和关键技术,大力支持世界500强、隐形冠军、行业龙头外商投资企业在浙江设立高端研发机构。争取到2027年新增认定外资研发中心200家,世界500强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数量不少于20家,带动外资企业研发费用投入较2022年增加30%以上。二是构建协同创新生态。积极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打造开放式创新平台,引进创新人才,开展协同创新。三是优化营商环境。在国际化知识产权保护、创新成果转化等方面完善保障措施,畅通国际合作渠道。
4、二、认定标准申请认定外资研发中心,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 .外商投资在浙江省内设立从事自然科学及其相关科技领域的研究开发和实验发展(包括为研发活动服务的中间试验)的机构,形式包括独立法人、内部独立部门或分公司;2 .有明确的研究开发领域和具体的研发项目,全职研发及管理人员、固定的场所、科研必需的仪器设备和其他必需的科研条件;3 .累计研发总投入200万美元以上。三、政策举措(一)支持开展科技创新1 .设立奖励。跨国公司或世界500强企业在浙江投资设立外资研发中心,经认定后,2023年-2025年每年按照当年度实际利用外资额的3%给予奖补,累计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总部位于中国境内的世界5
5、00强企业不享受此政策。(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2 .科研激励。对符合浙江省国际科技合作载体体系建设方案(浙科发外(2022)23号)所规定科研条件及研发投入要求的外资研发中心,按其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3 .税收支持。对符合浙江省商务厅等四部门关于执行外资研发中心享受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浙商务联发(2021)161号)规定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宁波市内的外资研发中心参照享受本条政策。(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6、杭州海关、宁波海关)加强对外资研发中心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指导和服务。外资研发中心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按规定享受分期缴税政策。加强企业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以及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指导服务和落实检查。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外资以境内利润再投资设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研发中心的,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科技厅、各市、县市、区政府)外资通过集团内重组在境内设立研发中心,符合条件的可适用特殊性税务重组政
7、策。外资研发中心设立初期,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申请房产税减免。(责任单位:省税务局)4 .产学研合作。鼓励我省普通高校与外资研发中心开展科研、研究生培养、共建产业学院等合作,支持我省职业院校与外资研发中心共建实践实训基地、技术技能协同创新平台,共同组织学生实习实训,邀请外资研发中心参与国际产学研用合作会议等重要学术交流活动,共同推进我省产学研协同创新。(责任单位:省教育厅)按照“先设站、后授牌”,鼓励外资研发中心设立省级企业博士后工作站,支持外资研发中心按规定申报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推荐符合条件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申请博士后科研人员独立招收资格。(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教育厅、
8、省科技厅)5 .研发用地保障。保障外资研发中心合理的用地需求,优化研发用地容积率、建筑高度等规划设计条件,优化科研创新空间格局,促进科研创新功能和城市功能融合发展。(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各市、县It;市、Kgt;政府)6 .完善科技创新金融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为外资研发中心开展科技创新、从事基础和前沿研究提供金融支持。发挥好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定向支持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开展科技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推动银企融资对接,为外资研发中心开展各类科技创新活动提供金融支持。根据本地区行业主管部门提供的外资研发中心融资需求清单,及时与金融机构依法共享有关信息,积极推动金融机构
9、与外资研发中心开展“银企对接”。推动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提质增效。(责任单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各市、县It;市、Kgt;政府)7 .支持开放式创新平台的设立和发展。支持外商投资设立开放式创新平台类研发中心,各地要加强土地、设备、基础设施等要素保障,进一步推动平台通过提供设施设备、研发场所和专业指导,与内外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整合技术、人才、资金、产业链等资源,实现协同创新。支持对入驻平台的企业适用“一址多照”、集群注册等登记方式。(责任单位:各市、县It;市、Kgt;政府)8 .畅通参与政府项目渠道。着力提升政府科技体系对外资研发中心的包容度与友好度。除有明确限制性规定外,
10、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和外籍科研人员申报浙江省各类政府科研计划、科研平台和科技奖项,不断提高申报便利性。(责任单位:省科技厅、各市、县It;市、Kgt;政府)支持外资研发中心依法使用大型科研仪器、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的科技报告和相关数据。对于外商投资设立的为本区域关键共性技术研发提供服务的新型研发机构,各地可在科研项目申报、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予以支持。(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各市、县It;市、Kgt;政府)(二)提高研发便利度9 .优化科研物资通关和监管流程。根据外资研发中心的申请,加快办理入境科研用动植物转基因生物、生物材料的检疫审批申请。对终审权限在海关总署且符合要求的申请,
11、第一时间完成初审并上报。对终审权限在杭州、宁波海关且符合要求的申请,第一时间签发检疫许可证。(责任单位:杭州海关、宁波海关)对于暂时进出境测试车辆的数量,海关依据收发货人提供的合同、协议等相关材料予以验核。按规定延长暂时进境货物期限,可延期最多不超过3次,每次延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对国家重点工程、国家科研项目使用的暂时进出境货物延长期届满后仍需要延期的,由主管地直属海关批准。(责任单位:杭州海关、宁波海关)10 .环评和危废管理便利。对外资研发中心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简化对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环境影响评价前期手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11 .支持研发数据依法跨境
12、流动。落实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督促各行业各部门强化数据安全管理,规范数据出境活动,保护个人信息权益。开通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咨询和申报通道,出台浙江省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申报材料指引,高效开展重要数据和个人信息出境安全评估,促进研发数据安全、规范、有序流动。(责任单位:省委网信办、省公安厅)12 .优化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和技术进出口管理流程。推进实施浙江省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细则(试行),积极稳妥落实知识产权对外转让有关工作制度,指导各地加强政策宣传、培训指导和公共服务。完善涉外知识产权风险防控体系,持续优化事前预警、事中应对、事后反馈全流程闭环处置机制,面向外资研发中
13、心提供涉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杭州海关、宁波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三)鼓励引进海外人才13 .提高海外人才在浙工作便利度。进一步加强各部门联动作用,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为海外人才在浙工作、出入境往来等提供便利。对外资研发中心聘雇的外籍员工可根据聘用合同申办有效期最长不超过5年的外国人工作许可和居留许可,协助有需要的研发中心中方雇员按有关规定办理APEC商务旅行卡。对外籍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可凭科技部门签发的确认函,直接向我国驻外签证机关申请办理有效期最高10年、每次停留时间最高180日的R字签证,上述人才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亦可根据我驻外使领馆签证要求,申请办理
14、相应种类签证。对信用优质的外资研发中心,其聘用的外国高端人才,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时,对学历和职业资格证明、工作资历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可按有关规定采用承诺制,扩大容缺受理范围。(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外办按职责分工负责)14 .加强高层次人才引进及服务保障力度。支持研发类企业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对聘用的高端、紧缺急需人才,符合条件的可以直接落户;对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人员可以按照规定享受人才住房补贴政策。对外资研发中心符合政策要求的国家海外引才计划专家子女,在学前教育及义务教育阶段,享受协调保障入学待遇。相关专家可在其工作地或居住地所在县(市
15、、区)、主城区范围内提出子女就近到公办学校入(转)学的意愿,由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在充分尊重其意愿基础上统筹安排入(转)学。加强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建设,支持各设区市在引进人才密集地区等重点区域做好调研和统筹规划,根据需要申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服务国际人才和引进海外人才子女的就学需求。经省委组织部人才办认定的全职回国(来华)海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按照“属地管理、共同保障、优先优待”的总体原则,经办理相关手续后可享受门诊就诊、住院治疗等医疗保障绿色通道相关待遇。(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各市、县It;市、Kgt;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15 .鼓励海外人才申报专业人才职
16、称。外资研发中心经资格认定的海外留学回国人员,可根据其学历、资历申报相应职称。外资研发中心符合条件的海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可按我省职称“直通车”评审有关规定,直接申报相应高级职称,其在海外的工作经历、业绩成果等均可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各市、县It;市、区gt;政府)16 .推动海外人才跨境资金收付便利化。推进海外人才用汇便利化试点,将在外资研发中心工作的海外人才纳入试点范畴,支持金融机构优化业务流程、简化业务材料,便利化办理薪酬购付汇等真实合规的跨境资金收付业务。支持金融机构在“展业三原则”基础上,为海外人才办理经常项目下跨境人民币结算,进一步便利个人薪酬等合法合规
17、收入的跨境人民币收付业务。保障海外人才合理的居住需求,优化境外人才境内购房首付款结汇支付手续。(责任单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17 .为研发人才跨境涉税事项提供便利。为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个人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提供便利,个人取得跨境所得可按规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和境外所得抵免政策。为外资研发中心办理对外付汇税务备案提供便利。(责任单位:省税务局)(四)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水平18 .落实商业秘密保护规则。根据有关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法规,加强对各类市场主体商业秘密的司法保护,依法查处打击有关商业秘密的侵权违法行为。(责任单位: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检察院、省司法厅、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按照职责分工
18、负责)19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建设。优化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援助中心布局,支持外资研发中心集聚的地区申报建设国家级中心。进一步拓宽专利快速预审产业范围,为外资研发中心提供集快速审查、快速确权、快速维权于一体的一站式综合服务。深入推进知识产权纠纷快速处理试点工作,面向外资研发中心开通纠纷快速处理通道,提高创新主体知识产权维权效率。(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20 .提高知识产权执法水平。全面落实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发挥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制度作用,加大行政裁决执行力度。针对商标恶意注册和仿冒混淆、专利侵权、网络盗版侵权等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持续开展专项整治行动。(责任单位
19、: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检察院、省委网信办、杭州海关、宁波海关、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四、认定流程外资研发中心的认定,按下列程序进行:1 .省商务厅、省科技厅发布关于开展外资研发中心认定的通知;2 .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向注册地的外资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3 .设区市外资主管部门会同当地科技部门等有关单位对申请材料进行核验,并报省商务厅;4 .省商务厅、省科技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确认,并向社会予以公告。对外资研发中心的认定,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已认定的外资研发中心如一年未开展实质性研发活动或注销的,由属地外资主管部门发起撤销认定资格的申请,由省商务厅、省科技厅在年度认定工作中予以确认并公告
20、撤销认定。五、管理保障措施省商务厅、省科技厅会同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组织保障,强化协同配合。各地要结合实际,优化管理和服务,推动相关措施落实落细,确保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依法享受各项支持政策。重要工作进展、存在问题和经验做法及时报有关主管部门。省商务厅牵头认定外资研发中心,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对外资研发中心的相关管理服务工作。各市、县(市、区)政府负责做好对辖区内外资研发中心的服务和管理工作。六、附则1.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我省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参照本意见执行。2 .如符合多条支持政策的,享受最优惠政策,不重复享受。3 .本意见由省商务厅、省科技厅负责解释并牵头协调解决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4 .本意见自2023年8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