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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相关规则修改对照表1 .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管理办法修改对照表(阴影部分为新增内容。)原条文修改后条文第四十七条境内交易者可以第四十七条境内交易者、合格境通过期货公司会员开户从事期货交易,境外交易者可以通过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或境外中介机构开户从事期货交易。第四十八条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和境外中介机构(以下简称开户机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监控中心)和交易所的要求,为客户办理交易编码申请等开户手续。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对资产进行分户管理的期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统称合格境外投资者)可以通过期货公
2、司会员开户从事期货交易,境外交易者可以通过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或境外中介机构开户从事期货交易。第四十八条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和境外中介机构(以下简称开户机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监控中心)和交易所的要求,为客户办理交易编码申请等开户手续。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对资产进行分户管理的期货公货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社会保障类公司等特殊单位客户,可以按照监控中心的规定申请交易编码。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合格境外投资者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社会保障类公司等特殊单位客户,可以按照
3、监控中心的规定申请交易编码。2 .大连商品交易所指定存管银行管理办法修改对照表(阴影部分为新增内容,”(省略号)含义为该条款未修改的其他内容。)原条文笫四条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分为境内客户保证金存管业务和境外客户保证金存管业务。境内客户保证金存管业务是指从事与会员、境内客户相关的保证金存管业务;境外客户保证金存管业务是指从事与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境外客户相关的保证金存管业务。第六条申请从事境内客户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申请银行应当满足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并具备以下条件:修改后条文第四条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分为境内客户保证金存管业务和境外客户保证金存管业务。境内客户保证金存管业务
4、是指从事与会员、境内客户相关的保证金存管业务;境外客户保证金存管业务是指从事与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境外客户相关的保证金存管业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统称合格境外投资者)适用境内客户保证金存管业务相关规定。第六条申请从事境内客户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申请银行应当满足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并具备以下条件:(一)注册资本达到100亿元人民币,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二)总资产在15000亿元人民币以上,资本净额在100O亿元人民币以上;(三)境内分支机构600个以o与交易所上市品种密切相关的政策性银行,申请从事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资格的,不适用第五条第一款
5、第(一)项规定,不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一)至(三)项规定。(一)注册资本达到100亿元人民币,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二)总资产在15000亿元人民币以上,资本净额在100o亿元人民币以上;(三)境内分支机构600个以上。与交易所上市品种密切相关的政策性银行,申请从事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资格的,不适用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不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一)至(三)项规定。对于合格境外投资者的托管银行,申请仅为其托管的合格境外投资者开展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的,不适用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不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一)至(三)项规定。第五十一条存管银行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
6、采取警告、通报批评、暂停第五十一条存管银行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新增会员的存管业务等措施:(一)未履行本细则以及与交易所签订的业务协议规定的义务,或者违反交易所其他业务规则的;轻重,采取警告、通报批评、暂停新增会员的存管业务等措施:(一)未履行本细期办法以及与交易所签订的业务协议规定的义务,或者违反交易所其他业务规则的;3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管理办法修改对照表(阴影部分为新增内容,”(省略号)含义为该条款未修改的其他内容。)原条文第六十四条一次性交割流程第二日是配对日。最后交易日后第二个交易日闭市前,买方可以根据交易所公布的信息,提出交割意向申报。买方可以申报两个交割意向,包括
7、第一意向和第二意向。闭市后交易所分配标准仓单时,将保税标准仓单按照“境外买方优先”、“意向优先”原则进行分配。其中,意向优先性顺序为:对任一买方,先考虑其第一意向,第一意向未得到满足或未全部得到满足,再考虑其第二意向;对任一交割仓库,先考虑将该仓库作为第一意向的买方,若有剩余仓单,再考虑将该仓库作为第二意向的买方。配对日闭市后,交易所按照修改后条文第六十四条一次性交割流程第二日是配对日。最后交易日后第二个交易日闭市前,买方可以根据交易所公布的信息,提出交割意向申报。买方可以申报两个交割意向,包括第一意向和第二意向。闭市后交易所分配标准仓单时,将保税标准仓单按照“境外买方优先“、“意向优先原则进
8、行分配。其中,意向优先性顺序为:对任一买方,先考虑其第一意向,第一意向未得到满足或未全部得到满足,再考虑其第二意向;对任一交割仓库,先考虑将该仓库作为第一意向的买方,若有剩余仓单,再考虑将该仓库作为第二意向的买方。本条所指的“境外买方”不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如下原则和步骤进行交割配对:第一步:汇总标准仓单。交易所以仓库为单位汇总卖方的标准仓单;第二步:匹配境外买方和保税标准仓单。对任一保税交割仓库,若提出交割意向境外买方持仓数量合计小于其保税标准仓单数量,则所有境外买方意向均满足;若提出交割意向境外买方持仓数量合计大于其保税标准仓单数量,则按照“平均持仓时间长优先
9、”的原则确定参与交割配对的境外买方。然后将意愿未被满足的境外买方持仓和未分配的保税标准仓单,以“最少配对数”原则进行分配,确定境外买方交割对应的保税交割仓库和在该仓库交割的数量。配对日闭市后,交易所按照如下原则和步骤进行交割配对:第一步:汇总标准仓单。交易所以仓库为单位汇总卖方的标准仓单;第二步:匹配境外买方和保税标准仓单。对任一保税交割仓库,若提出交割意向境外买方持仓数量合计小于其保税标准仓单数量,则所有境外买方意向均满足;若提出交割意向境外买方持仓数量合计大于其保税标准仓单数量,则按照“平均持仓时间长优先的原则确定参与交割配对的境外买方。然后将意愿未被满足的境外买方持仓和未分配的保税标准仓
10、单,以“最少配对数”原则进行分配,确定境外买方交割对应的保税交割仓库和在该仓库交割的数量。(阴影部分为新增内容,“原条文第十九条滚动交割的配对 日闭市后,交易所通过系统,按照 如下原则和步骤进行交割配对:4.大连商品交易所铁矿石期货业务细则修改对照表“(省略号)含义为该条款未修改的其他内容。)修改后条文第十九条滚动交割的配对日闭市后,交易所通过系统,按照如下原则和步骤进行交割配对:第二步:匹配买方和指定交割仓库。对任一指定交割仓库,若提出交割意向买方持仓数量合计小于等于其相关标准仓单数量,则所有买方意向均满足;若提出交割意向买方持仓数量合计大于其相关标准仓单数量,则按照“保税标准仓单优先配对境
11、外买方、完税标准仓单优先配对境内买方”和“平均持仓时间长优先”的原则确定参与交割配对的买方。第二步:匹配买方和指定交割仓库。对任一指定交割仓库,若提出交割意向买方持仓数量合计小于等于其相关标准仓单数量,则所有买方意向均满足;若提出交割意向买方持仓数量合计大于其相关标准仓单数量,则按照“保税标准仓单优先配对境外买方(不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统称“合格境外投资者”)、完税标准仓单优先配对境内买方”和“平均持仓时间长优先”的原则确定参与交割配对的买方。对于满足买方意向后剩余的标准仓单,交易所从未提交割意向和所提意向未被满足的买方持仓中,分别按照“含有建仓时间最早的持仓优先”原则,确定与完税标准仓单配对的境内买方和与保税标准仓单配对的境外买方,再按“最少配对数”原则确定买方交割对应的指定交割仓库,以及在该指定交割仓库交割的数量。对于满足买方意向后剩余的标准仓单,交易所从未提交割意向和所提意向未被满足的买方持仓中,分别按照“含有建仓时间最早的持仓优先”原则,确定与完税标准仓单配对的境内买方和与保税标准仓单配对的境外买方(不包括合格境外投资者),再按“最少配对数”原则确定买方交割对应的指定交割仓库,以及在该指定交割仓库交割的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