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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XX商品交易所豆油期货业务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豆油期货合约交易行为,根据XX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和XX商品交易所豆油期货合约,制定本细则。第二条交易所、会员、客户、指定交割仓库、指定质量检验机构、指定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应当遵守本细则。第三条本细则未规定的,按照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执行。第二章合约主要条款和相关参数第四条豆油期货合约交割标准品的质量标准详见附件1XX商品交易所豆油交割质量标准(FDCEY002-2020)。第五条豆油期货合约采用实物交割。第六条豆油指定交割仓库分为基准交割仓库和非基准交割仓库(详见附件2XX商品交易
2、所豆油指定交割仓库名录)。豆油指定交割仓库的升贴水可以采用固定升贴水或者动态升贴水。动态升贴水按照附件3XX商品交易所豆油动态升贴水标准执行。固定升贴水或动态升贴水由交易所确定并公布。交易所可视情况对豆油指定交割仓库及升贴水进行调整。第七条豆油期货合约的合约月份为1、3、5、7、8、9、11、12月。第八条豆油期货合约的交易单位为10吨/手。第九条豆油期货合约的报价单位为元(人民币)/吨。第十条豆油期货合约的最小变动价位为2元/吨。第十一条豆油期货合约的交易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量为1000手。第十二条豆油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标准、涨跌停板幅度和持仓限额,按照XX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3、。第十三条豆油期货合约的最后交易日为合约月份第10个交易日。第十四条豆油期货合约的最后交割日为最后交易日后第3个交易日。第十五条豆油期货合约的交易代码为丫。第三章交割与结算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六条豆油期货合约适用期货转现货(以下简称期转现)、滚动交割和一次性交割,具体流程见XX商品交易所交割管理办法、XX商品交易所结算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第十七条豆油标准仓单分为仓库标准仓单和厂库标准仓单。第十八条豆油交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第十九条豆油交割手续费、取样及检验费、仓储及损耗费(包括储存费、保管损耗)等费用由交易所另行规定并公布。第二节标准仓单交割第二十条标准仓单生成、流通、注销等相关业务,本细则未规
4、定的,适用XX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第二十一条会员办理交割预报时,应当按30元/吨向交易所交纳交割预报定金。第二十二条办理完交割预报的货主在发货前,应当将车船号、品种、数量、到货时间等通知指定交割仓库,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合理安排接收商品入库。第二十三条豆油收发重量以指定交割仓库检重为准,检重时汽运以地磅计量为准,火车运输以火车罐打尺计量为准,船运以储油罐打尺计量为准。第二十四条指定交割仓库按照交易所有关规定对入库的豆油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为合格的,指定交割仓库将有关检验报告报交易所。交易所或者交易所委托质量检验机构对入库商品进行核查,确认无误后方为入库商品检验合格。第二十五条指定交割
5、仓库按照交易所有关规定对入库的豆油进行检验时,应当以一个油池、一个油罐、一个车槽为一个检验单位。第二十六条豆油标准仓单在每年的3、7、11月份最后1个交易日之前应当进行标准仓单注销。第二十七条对于有精炼能力的仓库,豆油仓库标准仓单注销后,货主提出精炼要求的,仓库有义务代为进行大豆原油的精炼,精炼产品、精炼损耗和精炼费用由仓库和货主协商确定。对于有精炼能力的厂库,豆油厂库标准仓单注销后,如果货主提出精炼要求,厂库有义务向其提供符合要求的精炼豆油,精炼产品、精炼损耗和精炼费用由厂库和货主协商确定。在这种情况下,发货时间和发货速度不需按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厂库和货主应当进行书面确认并妥善保存,以备核
6、查。第二十八条豆油从仓库出库时,持有提货通知单或者提货密码的货主应当在实际提货日3个自然日前与指定交割仓库联系有关出库事宜,并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含当日)到指定交割仓库提货。第二十九条货主对仓库出库商品质量有异议的,首先与仓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货主应当在标准仓单注销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且货物未出库的情况下,以书面形式向交易所提出复检申请。复检申请应当说明仓库名称和需要复检的商品储罐号、数量、质量指标等,留存联系方式,并加盖货主公章。未在规定时间内以规定方式提出申请的,视为货主对出库商品质量无异议。交易所委托指定质量检验机构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复检费用由货主先行
7、垫付。复检结果与交割质量标准相符的,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检验费和差旅费等)和损失由货主负担;不相符的,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检验费和差旅费等)和损失由仓库负担。第三十条豆油从厂库出库时,货主应当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不含注销日)的4个自然日内(含当日)到厂库提货。厂库应当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不含注销日)的4个自然日内(含当日)开始发货。豆油出库时,厂库应当在货主的监督下进行抽样,经双方确认后将样品封存,并将样品保留至发货日后的30个自然日。货主对厂库出库商品质量有异议的,首先与厂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货主应当在发货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所提出复检申请。交易所委托指定质量检验机构对封存
8、的样品进行复检,并以该样品检验结果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本款未规定的,参照适用本细则第二十九条有关规定。第三十一条厂库以不高于日发货速度向货主发货时,货主因运输能力等原因无法按时提货,货主应当向厂库支付滞纳金。滞纳金按照如下方法确定:(一)从开始提货之日(含当日)起,每日按照截至当日应提而未提的商品数量乘以相应的滞纳金标准计算出当日滞纳金金额;(二)直至完成提货之日(不含当日),在加总每日滞纳金金额的基础上,计算出货主应当向厂库支付的滞纳金总额。滞纳金标准为2元/吨天。第三十二条在提货期限届满之日后(不含当日)且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不含注销日)的19个自然日内(含当日)到厂库提货的,货主应当向厂
9、库支付滞纳金,厂库仍应按照期货标准承担有关的商品质量、发货时间和发货速度的责任,直至发完全部期货商品。滞纳金按照如下方法确定:(一)从提货期限届满之日(含当日)起,每日按照截至当日应提而未提的商品数量乘以相应的滞纳金标准计算出当日滞纳金金额;(二)直至完成提货之日(不含当日),在加总每日滞纳金金额的基础上,计算出货主应当向厂库支付的滞纳金总额。滞纳金标准为2元/吨天。第三十三条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不含注销日)的19个自然日后(不含当日)到厂库提货的,货主应当以下述公式的计算方法向厂库支付滞纳金,同时厂库将不再按照期货标准承担有关的商品质量、发货时间和发货速度的责任。滞纳金金额=2元/吨天X全部
10、的商品数量x1.9天第三十四条厂库未按规定的日发货速度发货,但按时完成了所有商品的发货,厂库应当向货主支付赔偿金。赔偿金金额=该商品最近已交割月份交割结算价X按日出库速度应发而未发的商品数量x5%第三十五条厂库未按时完成所有商品的发货,在按本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进行赔偿的基础上,同时还应当向货主支付赔偿金,赔偿金金额=该商品最近已交割月份交割结算价X按商品总量应发而未发的商品数量x5%;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处理:(一)交易所向货主提供其它厂库或其它地点的相同质量和数量的现货商品,并承担调整交货地点和延期发货产生的全部费用。(二)交易所无法提供上述商品时,向货主返还货款并支付赔偿金。返还货款和赔偿金
11、的金额=该商品最近已交割月份交割结算价X按商品总量应发而未发的商品数量x1.20%第三十六条当厂库发生本细则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中的违约行为时,首先由厂库向货主支付赔偿金。厂库未支付的或者支付数额不足的,交易所按照XX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第四章附则第三十七条违反本细则规定的,交易所按照XX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和其他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三十八条本细则解释权属于XX商品交易所。第三十九条本细则自20XX年7月1日起实施。附件:1.XX商品交易所豆油交割质量标准(F/DCEY002-2020)(略)2 .XX商品交易所豆油指定交割仓库名录(略)3 .XX商品交易所豆油动态升贴水标准(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