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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施工合同价款纠纷及对策摘要:首先,对施工合同价款的概念进行了阐述和分析,及引起当前我国建筑领域工程价款纠纷的原因进行了概括总结,全方位的提出了解决工程价款纠纷的相关策略。关键字:合同价款纠纷对策中图分类号:TU7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 .前言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施工合同时,根据承包人提供的工程投标书或工程预算书,由合同双方共同确定的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建设工程内容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即为合同价款,它包括固定价格和可调价格两种计价方式。从近年建设施工合同履行情况来看,除质量和安全等引起的纠纷外,结算纠纷也是极易出现又很难解决的。为使建设市场井然有序,
2、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认清引起合同价款纠纷的原因所在,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有效的规避价款纠纷显得极为迫切。2 .引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款纠纷的主要原因在我国建设工程领域,造成工程价款纠纷的原因是很复杂的,经分析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意识浅薄,缺乏法制观念,签订的施工合同存在缺陷和漏洞等“先天不足”现象。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工作人员的疏忽,订立书面施工合同具有“先天”的不完整性,存在缺项、漏项的情况;承、发包双方只注重合同形式,不注重合同约束力,施工合同内容过于简单或内容前后不一,施工合同的各个条款之间、不同的协议之间以及图纸与施工规范之间存在自相矛盾的地方;签订合同的一方不具备法人
3、主体资格的现象也存在,因而导致合同内容不合法,合同无效或部分条款无效。更甚之,承发包双方之间因人际关系不签订书面合同,仅有口头合同,这种情况在负责人人事变动,或双方主要负责人之间的关系发生变化则纠纷不可避免。(2) “烂尾工程”引发建设工程价款纠纷。因建设资金或其它问题,使在建项目难以继续而造成建设项目的停建、缓建,这就是“烂尾工程”。建筑企业被拖欠的工程款,有一部分是因为建设项目停建、缓建所造成的;有的项目一停数年,合同约定的竣工期限也早已超过,建筑企业长期无法收回被拖欠的工程款。(3)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1款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
4、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但是在现实中为避免法律法规及其行政管理的约束,在合同文本内容的制定和变更上打擦边球,在招投标中标后各订立两份合同,把符合招投标规定的合同给主管部门备案,私下订立违背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合同作为双方真正履行的合同,有的甚至在招投标过程中订立三份阴阳合同。阴阳合同的订立在司法实践中造成了疑难复杂情况,给建设工程价款纠纷案件审判带来了一时难以解决的负面效果。(4)其他引起合同价款纠纷的原因。施工企业在招投标中竞标成功,但发包人不按中标报价签订合同,发包人则要求再让利或带资、垫资等,施工企业为得到工程任务只好答应其苛刻条件
5、而草率签订合同,从而给自身带来许多潜在的危害;许多发包方以尚未结算为由拖欠工程款,甚至故意指使或迫使造价咨询机构延期出具咨询报告,达到拖延支付工程价款的目的,从而引发工程价款纠纷。另外,还有因施工合同解除和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施工合同约定引发建设工程价款纠纷等。3 .合同价款纠纷应对策略作为承包方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一拿到自己应得的工程价款,如何处理合同价款纠纷呢?和处理其他纠纷一样,应重点做好“防患于未然”“治于已然”的工作。(1)从提高合同意识入手,无论承包方还是发包方都应认识到双方的一切权利义务都是基于合同而产生的,建设行政部门也应加大宣传力度,采用多种手段增强承发包双方的法律意识,尤
6、其是对合同法的学习。承发包双方也要自觉地提高自身的法律素质,做到学法、懂法、用法。正确评判合同的法律效力,处理工程价款纠纷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2)签订合同是基础,履行是关键。签订合同时要非常慎重,要做到合同的内容、形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合同双方应具备主体资格,建设工程的承发包活动要有专业律师的介入,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工程价款纠纷。同时,加强合同管理,明确鉴审内容。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及工商管理部门在合同签订前要对承发包双方协商一致的施工合同草案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可行性和平等性方面进行鉴审,通过鉴审保证合同的合理合法、条款完备、内容严谨、支持和保护合法经济活动,维护建筑市
7、场运行秩序。(3)确认承发包方的资质,避免无效合同。对于发包方不具备建设条件,而承包方具备承揽工程相应资质的,实践中发包方隐瞒违法实施,没有履行告知及应尽义务的,发包方应对合同无效承担主要过错责任,此时,承包方得到与订立合同时所预期的工程价款较为合理。反之,承包方对合同无效在主观上应负主要过错,合同中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不作为定额标准据实结算。(4)落实工程价款,避免“烂尾工程”引发的价款纠纷。主观上“烂尾工程”可分为恶意和非恶意两种,所谓“恶意”的是发包人故意欺诈或见利忘义,在货款未还,工程款未付,并收取了许多预付款后便卷款而去。承包人只能申请法定部门进行“烂尾工程”造价鉴定,以确定工程价款的
8、具体数额,从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非恶意”的是指发包人在自有资金不足的情况下,盲目上建设项目,一旦资金来源不畅,工程便被迫停顿。针对这种情况,承发包双方应首先进行协商,通过平等协商就工程量、材料价格、计价方式等达成一致补充书面协议;对于不能达成双方协议的,尽最大努力也不能施工的,承包人也可直接向法院起诉发包人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4.结论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的价格条款是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法律约束力,承发包方应树立合同管理观念,严格按规定办事。施工单位作为市场文体之一,应当独立承担市场风险。尽管竞争激烈,在承接项目时仍应谨慎对待,切不能为承接项目而盲目压价,甚至低于成本价。承发包方也应充分利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发生价款纠纷时,施工合同将成为解决纠纷的有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