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口岸环节收费行为指南(暂行)》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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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肥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口岸环节收费行为指南(暂行)的通知市有关单位: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规范全市口岸环节收费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服务对象合法权益,合肥市市场监管局研究制定了合肥市口岸环节收费行为指南(暂行),现予以发布。合肥市市场监管局2023年7月3日附件:合肥市口岸环节收费行为指南(暂行)附件合肥市口岸环节收费行为指南(暂行)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口岸环节收费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服务对象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南。一、本指南所称口岸经营者是指依法从事口岸环节经营活动并

2、提供货物进出口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报关(报检)、检验检疫、货代、物流、仓储、堆场、货物装卸、理货等环节以及从事甩挂、吊装、倒装等具体作业环节的相关部门、单位、企业等口岸经营主体。本指南所规范的口岸环节收费行为,主要包括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口岸经营者为提供货物进出口等相关服务过程中,各口岸环节、各经营主体之间发生的相关收费行为。二、口岸经营者从事口岸环节经营活动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公开透明、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合规,是指收费行为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合理确定市场调节价领域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认真落实

3、各项优惠措施。公开透明,是指口岸经营者要充分保障服务对象的知情权,开展各项业务要明确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平等自愿,是指交易双方法律地位平等,在自愿基础上提供服务,不得以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提供服务、收取费用。诚实守信,是指口岸经营者应当根据服务对象的实际需要,提供价格合理的服务。三、口岸环节收费包括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的口岸环节收费,按照政府定价标准计收。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口岸环节收费,按照政府指导价规定的范围内上下浮动,制定具体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口岸环节收费,由口岸经营者根据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生产经营成本和服务内容,自主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四、

4、口岸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的规定,收费项目应与口岸监管查验机构有关要求及其确定的口岸通关模式相适应,并在中国(安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的“口岸收费公示”栏目全面准确公示、动态更新收费目录清单,做好年度收费统计报告工作。同时采取公示栏、公示牌、价目表(册)或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方式公示收费目录清单,并长期固定设置在经营场所、官方网站的显著位置,清单之外一律不得收费。口岸经营者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目齐全、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收费公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收费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计价单位、收费形式及依据、监督电话等。口岸经营者应当保证在同一时间、同一经营场所内,向不同

5、服务对象展示的明码标价内容一致。一项服务可分解为多个项目和标准的,口岸经营者应当明确标示每项收费的项目和标准。口岸经营者应当确保结算价格不高于标示的价格,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收取,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五、口岸经营者在收取或者代收代付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收费项目时,要逐项列明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加价收费,不得与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收费项目捆绑收取。六、口岸经营者代收代付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收费项目时,要标明代收代付业务的项目和标准,倡导按照上一环节实际执行标准收取,在代收代付过程中产生的经营成本支出,可另设代理费等收费项目并予以公示。七、口岸经营者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

6、或者服务对象合法权益。口岸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服务对象与其进行交易。口岸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价格过高上涨。/1、口岸环节相关行业协会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密切关注行业价格动态,引导口岸经营者诚信经营、合理定价、有序竞争,维护行业正常收费秩序。各行业协会不得借助行政权力强制服务并收费,不得召集、组织或者推动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协议、决议、纪要、备忘录等。九、口岸经营者应当加强价格自律,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制度,准确记录业务操作流程和所提供服务的收费标准,并保存完整的收费资料。自觉接受监管部门检查,如实提供所必需的账簿、单据、凭证、文件以及其他资料。十、口岸经营者服务对象享有知悉其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和自主选择服务的权利,有权拒绝口岸经营者的强制服务行为。如发现口岸经营者涉嫌存在价格违法行为,可以通过12315热线、12345市长热线或全国12315平台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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