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喀什地区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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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喀什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喀什地区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喀发改规20232号各县(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各燃气经营企业: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十四五时期稳步推进天然气门站价格市场化改革,完善终端销售价格与采购成本联动机制要求,根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新发改能价(2021)212号)等文件规定,进一步规范天然气价格管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构建与市场化交易机制有机衔接的价格形成机制,结合喀什地区实际,地区发展改革委制定了喀什地区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实施办法,依法依规履行了集体审议、座谈论证、征求书面意见(包

2、括县市人民政府、地直相关部门和城燃企业)、合法性审核、听证、影响和风险分析评估等程序,经行署2023年第十一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附件:喀什地区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实施办法喀什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3年5月30日附件:喀什地区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实施办法为深化天然气价格改革,理顺终端销售价格形成机制,促进天然气上下游价格顺畅传导,建立灵敏反应天然气市场供求、价格变化的定价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天然气协调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1号),按照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新发改能价(2021)212号)、关

3、于做好燃气价格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喀什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一、总体思路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总体思路,以天然气输配价格改革为依托,以保障天然气平稳供应为目标,坚持市场化方向,进一步深化天然气价格机制改革,加快构建能够有效反映天然气供求变化、与市场化交易机制有机衔接的价格形成机制,提高燃气企业保供能力,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绿色能源有效利用和天然气市场平稳发展,为加快确立市场在天然气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奠定坚实基础。二、基本原则坚持因地制宜。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燃气企业经营状况、终端用户承受能力、气源供应价格变化等因素,制定符合喀什地区实际

4、的天然气价格联动政策。坚持科学合法。在认真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科学制定联动范围、联动周期、启动条件和调价幅度,依法履行价格听证程序,确保联动机制和调价工作合法合规。坚持稳慎实施。统筹兼顾行业上下游发展、经济效益和社会公平,把握时机和力度,通过联动调整终端销售价格,减轻燃气企业购气成本压力,确保联动机制稳慎实施。坚持保障民生。坚持居民用气价格联动平稳、从紧的原则,合理控制天然气终端销售联动调整幅度,切实保障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基本稳定和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不受影响。三、主要内容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主要指终端销售价格随着购气价格的变化而联动。(一)价格构成终端销售价格=购气价格+配气价格购气价

5、格是指燃气企业向上游气源购买的天然气价格,对于多气源供应的,购气价格按不同气源加权平均确定。对于通过疆内短途管道、车载运输等方式购进的天然气,购气价格中包含的运输成本一并计入购气价格进行加权平均。配气价格由地区按照政府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等有关规定核定。(二)联动公式价格联动调整额=(计算期平均单位购气价格一基期平均单位购气价格)(1购销差率)。其中:基期是指上一次燃气价格制定(或调整)的时间,首次实施联动时,综合考虑联动前上游供气价格统一浮动起始结算时间;计算期是指基期至当前提出调价申请的期间;购销差率依据自治区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购销差率原则上不超过5%,运行三年(含以上)的

6、管网不超过4%o联动调整后的终端销售价格二现行终端销售价格+价格联动调整额。(三)联动周期为保持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基本稳定,居民用气销售价格联动周期原则上不少于2年(即2年内最多调整1次);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联动周期原则上不少于1年(即1年内最多调整1次)。(四)启动条件在联动周期内,当居民用气加权平均单位购气价格变动幅度达到(或超过)0.10元/m3、非居民用气加权平均单位购气价格变动幅度达到(或超过)0.12元/H?时,启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未达到启动条件时,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不作调整,纳入下一调价周期累加或冲抵。为保持管道燃气终端销售价格的相对稳定,启动联动机制时若价格调整幅度过大

7、,可适当降低调整幅度,避免价格大幅波动;因降低调整幅度而产生的应调未调差额,在下一调价周期累加或冲抵。如国家和自治区对天然气价格另有政策规定,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执行。四、申报程序各上游供气企业在调整(或浮动)门站(供气)价格前,应向地区和县(市)价格主管部门及燃气经营企业提供调价依据。当达到启动联动机制条件时,各燃气企业按属地向县(市)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书面调价申请,同时提供有关经营情况、购气成本(包括购气合同、发票、结算单据等)资料,县(市)价格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并经县(市)人民政府同意后,5个工作日内报地区价格主管部门。地区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联动机制相关规定,在严格审核燃气企业提供资料真实

8、性后,对联动调整额进行测算,结合企业合法诚信经营和收益率等情况,制定价格调整方案,报行署审批后发布实施。根据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等相关规定,居民、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联动不再履行价格听证等程序。五、相关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合理控制购气成本。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是天然气价格改革的重要环节,是天然气输配价格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下游燃气企业平稳运行,关系各类天然气用户切身利益。各县(市)要高度重视,加强与燃气企业的沟通协调。燃气企业应密切关注天然气市场动向,充分预判经营区域内天然气需求量,以合理渠道和价格采购天然气,切实控制购气成本。(二)做好政策宣传,维护供气市场稳定。各县(市)要采取多

9、种形式,开展好天然气价格政策、价格联动重要意义等宣传工作,充分发挥主流媒体作用,准确解读政策意图,正确引领社会舆论,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密切关注市场动态,及时做好应急处置,防止公众误会曲解和发生群体事件,确保联动机制顺利实施;加强对辖区内燃气企业采购价格、气量结构、经营情况的监测分析和价格政策跟踪落实。(三)加强信息公开,确保机制有效落实。各燃气企业要按照地区价格主管部门要求,及时提供价格调整所需资料,上游供气企业应配合地区价格主管部门核实有关资料;下游燃气企业要适时向媒体披露企业经营和购气成本变化等相关信息,要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准确性负责,对企业拒不配合、故意瞒报或虚报信息等情形,视情采取失信联合惩戒、降低准许收益率和终端气价疏导幅度等措施进行处理;因企业申报资料问题影响联动机制启动的,产生的后果及法律责任由企业自行承担。六、实施和修订本办法自2023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由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因国家和自治区政策变化需要修订联动机制时,需重新履行价格听证程序,报行署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发布实施。地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喀什地区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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