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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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的通知(晋政办函(2022)16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有关单位:山西省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12月19日山西省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精神,进一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更好发挥企业破产退出和救治机制作用,积极稳妥协调解决企业破产处置相关问题,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以及省委、省政府有关部署,结合工作实际,决定建立山西省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以下简

2、称府院联动机制)。一、工作目标建立府院联动机制,统筹协调解决企业破产处置工作中的民生保障、社会稳定、财产接管、资产处置、职工安置、税收申报、变更注销、信用修复、费用保障、金融协调、战投招募、中介管理、打击逃废债等问题,进一步畅通政府与法院之间的沟通渠道,为防范化解重大风险、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促进市场主体优胜劣汰和资源优化配置创造良好条件,为我省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二、组织机构建立府院联动机制,由省政府负责营商环境方面工作的副省长担任总召集人,省法院院长担任副总召集人,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

3、建厅、省商务厅、省应急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审批服务管理局、省信访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工商联、人行太原中心支行、省税务局、山西银保监局、山西证监局等23个单位为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其他部门或单位参与协商。各成员单位确定1名分管负责同志为府院联动机制成员,并指定相关工作人员作为府院联动机制联络人。府院联动机制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法院,由省法院分管破产工作的副院长担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承担府院联动机制日常事务,包括组织有关成员单位不定期专题调研解决企业破产处置中的疑难复杂问题并制定政策文件,筹备召开全体成员联席会议或者专题会议,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和专题会议决定以及其他相关事

4、宜。三、工作机制(一)会议机制。府院联动机制可召开联席会议和专题会议。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由总召集人或副总召集人召集,府院联动机制办公室具体承办,听取企业破产处置年度情况报告、研究解决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全局性事项。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由府院联动机制办公室根据议题召集相关成员单位参加,研究解决企业破产案件处置相关问题或个案推进中面临的困难与问题。联席会议和专题会议对报请协调解决的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形成会议纪要;尚不具备解决条件的,可待条件具备后另行提交审议,由府院联动机制办公室跟踪督促落实。(二)信息共享机制。建立重大、敏感案件台账,明确监测、评估重点内容,定期通报相

5、关信息,及时汇总、通报破产审判的相关政策、重大案件进展情况及府院联动工作经验、存在的问题与困难,通过专题会议、经验交流会、信息简报等形式总结、推广有效经验和做法。(三)风险评估机制。建立破产案件受理预警机制,提前对案件进行研判评估,对涉及重大风险和舆情影响的企业破产案件,预先制定针对性处置方案。(四)督促推进机制。府院联动机制办公室审核确定由成员单位协调解决的事项,应函告相关单位,相关单位应予以协办并及时函复协办结果。(五)联合调研及提案机制。对破产处置中的共性问题由府院联动机制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适时开展联合调研,选取一定数量且迫切需要协调解决的共性问题,组织相关责任单位共同起草提案或规范

6、性意见提交联席会议审议。(六)重点案件专门领导协调组机制。对部分社会影响重大的疑难复杂破产案件,由破产案件受理法院与属地政府联合成立专门领导协调组,共同协调配合,专项推进解决。四、职责分工(一)省法院负责召集召开府院联动联席会议、专题会议;统筹汇总提出全省法院系统在企业破产处置中需要政府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研究解决企业破产处置中需要法院系统解决的问题;通报与破产审判有关的司法文件、工作制度和重大破产案件受理、审理、执行情况和相关破产管理人信息;梳理通报破产审判典型案例;推动破产审判体制机制创新。(二)省检察院会同省法院、省公安厅共同研究破产程序中涉及刑民交叉问题的司法政策;依法履行监督职权;积

7、极配合公安、法院开展打击逃废债行为;加大对法院在审理破产案件中发现并移送的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打击力度。(三)省发展改革委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提高市场重组、出清的质量和效率,促进市场主体优胜劣汰和资源优化配置;支持破产重整企业在“信用中国(山西)”网站上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以及其他需要发改部门协调处理的问题。(四)省工信厅配合推进破产企业、“僵尸企业”和去产能企业处置工作;对符合产业政策、市场需求旺盛的企业给予积极支持,配合推动实现企业的破产和解或破产重整;对技术水平低、企业发展前景不佳、对生态环境危害较大、不宜再保留的“僵尸企业”

8、配合通过破产清算实现市场出清。(五)省公安厅积极配合做好涉及企业破产的矛盾化解和维护稳定工作;会同省法院、省检察院共同研究破产程序中涉及刑民交叉问题的司法政策;依法查处法院在审理破产案件中发现并移送的涉嫌刑事犯罪案件;支持、协助法院或破产管理人查询破产企业股东、经营管理人员等相关信息;配合处理破产审理过程中其他需要公安机关协助处理的突发事件。(六)省司法厅为省政府涉及破产事务重大决策提供相关法律意见;对担任破产管理人的律师事务所在履职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执业行为,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协助相关部门加强破产管理人行业管理和培育;指导、督促相关单位做好企业破产处置的法律宣传工作。(七)省财政厅按照法律

9、法规及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探索建立破产经费多渠道筹措机制,帮助解决因无力支付破产费用而导致难以通过破产程序实现市场出清的问题。(八)省人社厅协调处理破产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社会保险欠费处理、职工人事档案接转等问题;指导破产企业依法依规做好职工劳动关系处理和就业安置相关工作;协调运用失业保险、就业创业帮扶、转企转岗培训、创业培训等政策,保障破产企业职工基本权益。(九)省自然资源厅协调处理破产企业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和探矿权、采矿权的权属登记、变更处置等相关事项;优化、落实企业破产处置中涉及的有关土地利用、转让、规划等措施;加大对破产企业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处置的支持力度,用足用好低效用地再开

10、发等政策;依法依规为破产企业不动产及时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对煤矿等资源类破产企业涉及的兼并重组方案、采矿权、生态修复等相关问题给予相应时间宽限;以及其他需要自然资源部门协调处理的问题。(十)省生态环境厅依法办理企业破产处置过程中涉及的环评等手续,协调解决煤矿等资源类破产企业出清、重组、转型升级过程中遗留的环境污染问题;对破产企业审批、登记手续不全的涉及环保事项的房地产和生产经营项目,依据政策协助办理相关手续,提升破产企业资产价值;以及其他需要生态环境部门协调处理的问题。(十一)省住建厅研究、制定和落实破产处置过程中涉及建设主管部门职责的相关政策及城乡建设、房屋交易等政策措施;研究解决房地产企业破

11、产中的相关问题;依法盘活破产企业资产。(十二)省商务厅协调将破产财产处置、重整投资人招募纳入招商引资范围,给予相应政策支持;出台支持、配合破产管理人战投招募工作的具体方案;支持破产管理人使用政府招商投资平台引进战略投资。(十三)省应急厅认真做好矿山、危险化学品和冶金工贸行业有关破产处置中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督促指导编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推动实施。(十四)省国资委负责对省属国有全资和国有控股企业涉破产事务进行总体把控和推进,对纳入省政府批准的省属国有企业拟进入破产程序的依法推进相关审批程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已进入破产程序的该类企业的职工安置、维稳方案

12、、破产费用保障等工作进行全方位协调处理;汇总分析省属国有破产企业处置中的问题并提出应对举措。(十五)省市场监管局为破产管理人履职和破产程序顺利进行提供支持,依法办理破产重整企业股权变更、新企业设立和破产企业注销等有关登记事项;依法依规做好破产重整企业的信用修复工作;探索解决破产企业档案管理难题及其他需要市场监管部门协调处理的问题。(十六)省审批服务管理局指导市、县(市、区)审批服务管理局进一步落实破产企业行政审批简易政策,加大对破产企业办理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的支持力度。(十七)省信访局积极做好破产企业信访维稳服务协调工作,对企业破产处置过程中引发的矛盾纠纷提供有效化解和维稳工作方案。(十八)省地

13、方金融监管局协调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参与企业破产处置;配合相关部门指导金融机构依法做好破产企业的金融债务处置工作;依法合规加强对可存续资产运营和破产企业处置的金融协调,支持地方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企业重整方案表决前的合理时间内完成内部审批工作。(十九)省工商联调研、汇总民营企业破产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充分发挥其联系、服务民营企业的桥梁、纽带作用,积极与法院及其他成员单位进行协调沟通;加强对破产重整企业战略投资人招募的支持、配合力度。(二十)人行太原中心支行在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破产重整计划或破产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支持破产重整企业或破产管理人凭人民法院出具的相应裁定书,申请在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添

14、加相关信息,及时反映企业破产重整情况;协调各银行支持破产管理人规范办理银行账户开户业务。(二十一)省税务局落实破产企业处置中的税费优惠政策;依法申报税收债权;依法办理破产企业的税务变更、注销事宜,支持符合条件的破产重整企业纳税信用修复,依法依规办理非正常户转正常户管理、经营所需发票申领、增值税退税等事项以及其他需要税务部门协调处理的问题。(二十二)山西银保监局协调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做好破产企业的金融债务处置工作;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符合一定条件的破产重整企业及时组建银行业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破产重整企业继续经营提供资金支持;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破产企业账户

15、交易监测,促进企业财产保值。(二十三)山西证监局及时协调涉及上市公司破产处置中出现的相关问题,协调中国证监会等上级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五、工作要求府院联动机制要坚持“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业务协同、高效畅通”的原则,以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和促进区域高质量发展为目标,同向发力、同频共振、主动作为,充分发挥联动机制作用。(一)加强有效沟通,形成合力。各成员单位要以解决问题为导向,主动履职、协同联动,细化责任、狠抓落实,合力优化破产处置工作外部环境。(二)紧盯职责任务,主动作为。各成员单位要积极探索,创新工作方法,注重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的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针对典型问题出台政策指导意

16、见或操作指引等指导性文件,有效处理破产处置工作面临的新问题、新情况。(三)提升联动质量,注重实效。各成员单位要认真落实6项工作机制,根据府院联动机制办公室工作安排,向联席会议进行专题工作汇报。联席会议应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成员单位的工作情况进行评价通报,督促成员单位切实履职尽责,不断总结提升工作实效。(四)严格监督管理,强化问责。府院联动机制办公室督促落实联席会议、专题会议作出的各项决定,收集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并及时向各成员单位反馈。各成员单位在推动办理相关事项中发现违纪违法线索的应主动报告。成员单位怠于履职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转相关职能部门予以查处。(五)深化上下协同,共同推进。各市、

17、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参照本方案建立健全本地区企业破产处置联动机制,推动企业破产市场化、法治化、规范化,府院联动深入化、机制化、常态化。附件:山西省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成员名单附件山西省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成员名单总召集人:汤志平副省长副总召集人:冯军省法院院长成员:王书红省法院副院长、一级巡视员苑涛省检察院副检察长、一级高级检察官马双喜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省委财经办专职副主任乔丽刚省工信厅副厅长曾涛省公安厅副厅长马慧健省司法厅副厅长王会波省财政厅副厅长贺德孝省人社厅一级巡视员赵晓华省自然资源厅副厅长刘军省生态环境厅副厅长、一级巡视员卫再学省住建厅副厅长张效生省商务厅副厅长王天庆省应急厅一级巡视员侯国伟省国资委副主任郭新安省市场监管局副局长李和林省审批服务管理局副局长侯永霞省信访局副局长张永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金融办)副局长(副主任)李剑英省工商联副主席,省总商会副会长曹增和人行太原中心支行副行长朱东宏省税务局副局长刘丽欣山西银保监局副局长鲁家谈山西证监局副局长府院联动机制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法院,王书红任办公室主任(兼)。省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邓一峰、省政府办公厅政务改革协调处处长赵华宇担任办公室副主任。府院联动机制成员如有变动,府院联动机制办公室及时动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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