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救助工作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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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救助工作规范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因灾倒塌、损坏住房(以下简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救助相关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规范。本规范适用于国家启动救灾应急响应的重大自然灾害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救助工作,地方各级应急管理、财政部门可参照本规范制定相关制度。一、总体要求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救助工作是为了支持帮助因自然灾害导致住房倒塌或损坏的受灾群众及时恢复重建和修缮倒损房屋,帮

2、助解决受灾群众基本住房问题。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救助工作由灾区各级地方政府负责落实,应急管理部、财政部根据国务院有关部署统筹指导。地方各级财政应足额安排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单独核算,采取“自主申请、不建不补;逐户统计、发放到户”的方式管理。二、倒损住房情况统计、调查和核定(一)倒损住房统计、调查。应急管理部负责组织建设完善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灾情系统),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通过灾情系统上报倒损住房情况。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后,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立即组织力量,依托乡镇(街道)和村(居)民委员会逐户全面排查倒损住房情况(具

3、体界定标准见附件1),摸清底数,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规定开展倒损住房统计、调查工作,建立分户台账,填写家庭基本情况和住房倒损情况,在核报阶段通过灾情系统向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备,并制作倒损住房照片等影像资料备查。(二)倒损住房核定。设区的市级和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审核倒损住房情况,采取抽样调查、现场核实等方式,核定本行政区域内倒损住房情况。应急管理部视情组织开展灾情核查评估。三、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救助对象的确定(三)救助对象统计、调查。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救助对象为因自然灾害导致住房倒塌或损坏、主动向政府部门提出恢复重建救助申请、经审核后符合救助条件的受灾家庭。救助对象分为重建户、修缮

4、户,重建户是指基本住房因灾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法正常居住,需要重建的受灾家庭;修缮户是指基本住房因灾一般损坏,需要修缮的受灾家庭。房屋性质和产权归属以不动产登记为准,倒塌和损坏情况应参考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的鉴定结论。在倒损住房核定工作基础上,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按照“户报、村评、乡审、县定”的程序,组织调查统计救助对象信息,逐户建立档案,具体程序如下:1.申请。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注明户主基本信息(含身份证号和户籍地址)、家庭成员情况、受灾情况、倒损住房地址和间数(分别列明倒塌、严重损坏、一般损坏房屋间数)、恢复重建类型(重建或修缮)、拟恢复重建方式等,同时提交倒损住房

5、不动产登记证书复印件。受灾家庭因特殊原因不能申请的,由村(居)民小组提出建议。采取原址重建、异地重建、集中重建、购置住房等方式解决基本住房的,均可申请救助。2 .评议。由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村(居)民代表、受灾人员代表共同组成民主评议小组,根据灾害损失情况、受灾家庭经济状况、受灾家庭书面申请或村(居)民小组建议、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出具的住房倒损鉴定等,对受灾家庭申请进行民主评议,提出是否纳入救助对象范围的意见(区分重建户、修缮户)。3 .公示。经民主评议需救助的受灾家庭,在村(居)民委员会范围内公示(区分重建户、修缮户),公示信息包括户主姓名、家庭成员人数、倒损房屋地址和间数、房屋安全鉴定单位

6、出具的倒损鉴定等。公示无异议或者经调查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由村(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4 .上报。接到村(居)民委员会提交的评议结果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组织力量,根据已核定的本区域倒损住房情况,对申请救助对象(区分重建户、修缮户)进行审核,将审核结果报县级应急管理、财政部门。(四)救助对象确定。县级应急管理、财政部门负责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材料,确定救助对象,汇总救助对象信息,区分重建户、修缮户,建立分户台账(见附件2),补充填写恢复重建救助情况,通过灾情系统上报上一级应急管理、财政部门,其中银行账号信息留存县级备查

7、。设区的市级和省级应急管理、财政部门采取抽样调查等方法对下级部门上报的需救助家庭情况进行核查、汇总和评估。省级应急管理、财政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2个月内将本省(区、市)需救助对象分户数据报应急管理部、财政部。应急管理部组织对各地通过灾情系统上报的数据台账进行审核,明确各省份救助对象规模(区分重建户、修缮户)。四、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申请和下达(五)补助资金安排。省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应急管理部门制定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救助指导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灾区县级以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认真履行灾害救助主体责任,将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六)补助资金申请。地方各级财政、应急管理部门可

8、按照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本地区救灾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申请上级补助资金。省级财政、应急管理部门须在向财政部、应急管理部申请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的文件中,据实申报本省(区、市)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救助对象情况。(七)补助资金拨付。应急管理部根据地方上报并经审核的救助对象分户数据,统筹考虑灾害损失评估结果,区分重建户和修缮户,按照中央财政补助标准及相关规定,测算提出补助资金安排建议,报财政部。财政部按程序下拨中央补助资金预算。设区的市级和省级财政部门结合上级下拨和本级安排资金情况,以及灾情、财力、救灾工作开展等情况,会同同级应急管理部门研究制定资金安排方案,及时拨至县级,同时报上一级财政、应

9、急管理部门备案。五、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发放()具体补助标准的确定。接到上级补助资金拨款文件后,县级财政、应急管理部门根据省级救助指导标准、本级财政资金安排等情况,研究提出当地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方案,明确具体补助标准、发放条件和发放时间等规定,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按照分类救助、重点救助的原则,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对象、残疾人家庭、低收入家庭、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以及其他恢复重建确有困难的人员,应纳入重点救助对象范围,给予倾斜支持。(九)补助资金发放。县级应急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因灾倒损住房重建补助资金发放工作。补助资金应通过“一卡(折)通”或社保卡等发放到户,可根据

10、恢复重建进度分期、分批发放。对统一组织集中重建(含购置)住房的,签订重建(或购置)协议后,应将补助资金发放到户。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指导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组织做好资金发放公示工作,公示信息应包含救助对象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补助金额等信息,与此前录入灾情系统的信息一致。(十)补助资金退回。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原则上应在灾害发生后次年10月底前完成。对于确因受灾群众放弃重建等原因,未能按期完成重建(含购置)工作的,应将补助资金按程序退回中央财政。省级应急管理、财政部门应及时调查、核实、汇总因灾倒损住房重建工作情况,按季度报应急管理部、财政部。省级财政、应急管理部门应于中央财政补助

11、资金下达次年年底前,将未完成重建(含购置)住房数量及应退回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情况报财政部驻地监管局,财政部驻地监管局按程序审核后于年底前将审核结果报财政部。财政部按程序审核后将相关补助资金收回中央财政。六、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监督检查(十一)规范有序发放资金。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重点指导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做好救助对象及补助资金发放的公示工作,定期通报补助资金的发放进度,检查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及时汇总并按要求上报补助资金发放情况统计表(见附件3)o应急管理部汇总各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及相关工作情况

12、,会同财政部定期通报各地工作进度,并通过抽样检查、台账抽查、电话核实、评估核验等方式,加强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监督检查,适时会同有关部门组派工作组,赴相关省份开展实地督促检查,检查指导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十二)加强社会监督。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按照信息公开的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布救助政策、资金分配使用、工作措施等有关情况,加强救助工作新闻宣传,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切实增强救助工作的透明度,增强救助效果,提高政府公信力。同时,采取抽样调查、实地调研等方式检查补助资金分配、发放等情况,配合本地财政、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加强监督检查。七、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绩效管理(十三)绩效目标审核

13、与自评报告。地方各级应急管理、财政部门应加强补助资金全过程绩效管理,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绩效目标运行情况进行跟踪监控,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及时将自评结果报上一级应急管理、财政部门,并采取实地检查、抽样调查等方式,确保评价结果客观有效。省级应急管理、财政部门按要求及时向应急管理部、财政部报送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绩效自评报告。(十四)绩效自评复核与重点绩效评价。应急管理部会同财政部通过组织开展书面审核、实地检查、抽样调查或委托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对相关省份补助资金绩效自评工作开展复核。财政部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对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财政重点绩效评价。八、协调推动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

14、作(十五)建立完善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协调机制。应急管理部充分发挥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部际协调机制作用,定期调度统计进度,及时通报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情况,加强跟踪督促指导。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完善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协调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恢复重建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协同推进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定期调度统计并及时通报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进度,按要求汇总填报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情况统计表(见附件4)。(十六)协同配合做好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配合做好倒损住房恢复重建项目选址工作,确保重建方案符合防灾减灾要求,协调推动倒损住房保险理赔,并按规定落实恢复重建相关税费

15、减免政策,配合加强重建和维修住房质量的监督与检查,及时组织验收评估。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实施期限为5年。此前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为准。附件:L基本指标解释2 ,倒损住房户台账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发放情况统计表4.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情况统计表附件1:基本指标解释根据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对本规范中相关基本指标界定如下:基本住房:城镇和农村地区受灾群众所拥有的、主要用于居住的房屋,包括客厅、卧室等,不含独立的厨房、牲畜棚等辅助用房、活动房、工棚、简易房和临时房屋。倒塌住房:因灾导致房屋整体结构塌落,或承重构件多数倾倒,必须进行重建的房屋;以及因灾遭受严重损坏,无法修复

16、的牧区帐篷。严重损坏住房:因灾导致房屋多数承重构件严重破坏或部分倒塌,需采取排险措施、大修或无维修价值需拆除的房屋;以及因灾遭受严重损坏,需进行较大规模修复的牧区帐篷。一般损坏住房:因灾导致房屋多数承重构件轻微裂缝、部分明显裂缝或个别非承重构件严重破坏,需进行修理,采取安全措施后可继续使用的房屋;以及因灾遭受损坏,需进行修理,采取安全措施后可继续使用的牧区帐篷。具体统计调查过程中,统筹考虑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的鉴定结论,综合确定倒损房屋具体情况。统计调查范围仅限于因灾受损房屋。对于灾前即已鉴定为危险房屋的,灾后需重新鉴定,因灾损坏程度加剧的房屋纳入统计调查范围。原则上,A级不纳入统计,B、C、D级

17、结合具体情况可确定为一般损坏或严重损坏。附件2:因灾倒损住房户台账单位:人、间单位负责人:填报人:填报日期:序号家庭基本情况住房倒损情况恢复:户主姓名户主身份证号户主联系方式家庭住址住房间数房屋结构受灾时间灾害种类倒塌住房间数严重损坏住房间数一般损坏住房间数是否申请恢复重建救助家庭类型家庭,备注:具体指标释义参见自然灾害情况调查统计制度。附件3:省(自治区、直辖市)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发放情况统计表单位负责人:填报人:填报曰期:单位:户、万元、万元/户地(市、州)县(市、区)倒塌和严重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发放情况一般损房修缮补助资金发放情况发放金额户均补助标准发放户数发放金额户均补助标

18、准发放户数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或低保对象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或低收入家庭其他户数户均补助标准户数户均补助标准户数户均补助标准合计注:根据补助对象的不同类型和身份,补助标准可进一步区分细化明确。附件4:省(自治区、直辖市)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情况统计表单位:户、间、万元地(市、州)县(市、区)倒房重建情况损房修缮情况资金投入情况需重建户数已开工已竣工需修缮户数已修缮合计中央财政省级财政省以F财政其他(含救灾捐赠)户数开工率(%)户数竣工率(%)户数修缮率(%)合计注:1.开工率、竣工率、修缮率均按户数计算;2.竣工率是指已竣工的户数占需重建户数的比例,开工率是指已开工建设的户数占需重建户数的比例。单位负责人:填报人:填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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