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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荔湾区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荔府办规(2023)2号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各街道办事处: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荔湾区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若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区科工信局反馈。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5月31日广州市荔湾区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关于培育一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重要讲话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实施“个转企、小升规、规转股、股上市市场主体培育计划有关要求,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
2、见的通知(中办发(2019)24号)、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财建(2021)2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企业(2022)63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广州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穗府办规(2022)4号)和广州市科技创新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荔湾区中小企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注册登记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荔湾区,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第三条对上一年度经市级及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或其
3、授权委托的第三方)认定的广州“独角兽创新企业、广州“未来独角兽创新企业、广州“种子独角兽创新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扶持。本办法有效期内企业逐级获得认定的,按照扶持资金差额补足扶持,单个企业最高扶持100万元。第四条对上一年度认定或新迁入荔湾区的国家专精特新重点“小巨人企业、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广东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分别给予60万元、40万元、20万元一次性扶持。本办法有效期内企业逐级获得认定的,按照扶持资金差额补足扶持,单个企业最高扶持60万元。第五条对在本办法有效期内,首次纳入荔湾区“四上统计的工业、服务业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扶持。第六条新迁入荔湾区满
4、一年,符合荔湾区产业发展方向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给予企业上一年度在荔湾区范围内租赁自用办公用房50%的租金补贴,补贴时间2年,累计不超过50万元。具体租金标准参照市房管部门公布的当年、本区域、本地段的房屋租赁市场价格。1 .近三年累计获得200万元以上的机构投资。2 .获得科技、工信部门举办的市级以上创新创业大赛奖项。3 .被评选为广州“独角兽创新企业、广州“未来独角兽创新企业、广州“种子独角兽创新企业。4 .被评为省级以上“专精特新中小企业。5 .被纳入“省级重大攻关项目支持范围的企业。第七条对上一年度认定或新迁入荔湾区的国家专精特新重点“小巨人、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广州“独角兽创新企业
5、,依法统筹协调每个企业关键人才子女共2个名额入读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对上一年度认定或新迁入荔湾区的广东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广东省新型研发机构、广州“未来独角兽创新企业,依法统筹协调每个企业关键人才子女1个名额入读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读名额在政策期内有效。第八条对专精特新企业、广东省新型研发机构、广州“独角兽创新企业、广州“未来独角兽创新企业在人才申报、人才引进、人才绿卡方面提供专人政策指导、绿色通道服务,联合优质招聘机构协助企业开展人才招聘。第九条对在境内外证券市场新上市的中小企业、从外地迁入荔湾区的已上市中小企业,经核定,给予350万元一次性奖励。其中,境外证券市场上市的,必须在市级上
6、市扶持资金拨付后方可申请区级上市奖励(采用VIE架构上市的企业,根据市认定情况奖励)。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本区企业、从外地迁入的创新层挂牌的中小企业,给予6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对区内在广东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的股份制中小企业、从外地迁入并在迁入前已经完成股份制改造的挂牌中小企业,并在申报时已为荔湾区“四上企业的,给予15万元的一次性补贴;上一年度营业收入3000万元以上的,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第十条依托荔湾区科技企业人才培训计划(扬帆计划),对国家专精特新重点“小巨人、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广东省新型研发机构、广州“独角兽创新企业、广州“未来独角兽创新企业,报名参加扬帆计划
7、的,每个企业给予1个学费全免名额;对广东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报名参加扬帆计划的,每个企业给予1个减免学费75%的名额。第十一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奖项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明确区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扶持。获得扶持和补贴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第十二条本办法中所涉货币单位,均以人民币计算。所称以上、不超过,包括本数。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因不可抗力、上级政府或部门行为或者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出台导致本办法无法执行时,相关扶持停止。因上级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调整导致本办法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适用上级规定,本办法相应条款不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