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平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错案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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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黄平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错案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进规范执法、文明执法、公正执法,塑造良好的行政执法队伍形象,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错案和过错是指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作出的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害的案件。第二条错案追究制度遵循的原则:(I)实事求是,有错必纠;(2)重证据,重调查研究;(3)错案追究与加强行政执法相结合;(4)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第三条错案和过错的认定:(1)经过行政诉讼,被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有过错的;(2)经过行政复议,被行政复议机关认定撤销的;(3)上级有关部门通过调阅执法案卷、受理当事人申诉等途径,审查认定为错

2、案的。第四条错案和过错责任的承担:根据下列不同情况,错案和过错分别由分管领导和承办人承担责任:(1)由于案件承办人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财产损失的或使违法者逃避法律制裁的,错案责任由承办人负责,单位分管领导承担连带责任;(2)由于案件承办人的领导索贿、徇私舞弊,利用职权命令、指使承办人枉法裁决,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财产损失的或使违法者逃避法律制裁的,错案责任由分管领导负责,承办人承担连带责任;(3)案件承办人依法办案,领导予以否决的,由领导承担错案责任;(4)经集体研究、单位领导决定的案件,由单位或领导承担错案责任。(5)由于承办人工作责任心不强,造成公民、

3、法人或其他组织财产损失的或使违法者逃避法律制裁的,错案责任由承办人承担。第五条错案和过错责任承担的方式:(1)对情节轻微、造成较轻危害后果的,直接对错案责任人通报批评或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对情节较重,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根据情况对负有责任的分管领导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吊销交通行政执法证件,调离执法岗位等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3)对给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单位赔偿损失后,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执法人员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费用。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责令改正的同时,可以对直接负责的分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

4、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七条行政处分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有关规定,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受撤职处分的,同时降低级别和职务工资。受行政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级别;其中除受警告以外的行政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第八条经济追偿,即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人员承担赔偿金额的全部或一部分:(1)属故意违法的执法人员,个人追偿为赔偿义务单位赔偿费用的30%,但最高不超过其本人月基本工资的2倍,同时吊销交通行政执法证件,调离执法岗位;(2)属重大过失的执法人员,个人追偿额为赔偿义务单位赔偿费用的25%,但最高不超过其本人月基本工资;重大过失三次的吊销交通行政执法证件,调离执法岗位。第九条行政执法人员的侵权行为如系二人以上共同所为,则依据各自责任的大小,分别处理。第十条因领导原因导致执法错误的,由领导承担责任,行政执法人员对领导的做法明知违法却未提出纠正建议而仍执行的,也应承担责任;提出纠正建议而领导未予采纳导致执法错误的,不承担责任。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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