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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城区河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XX县城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改善城区河道水环境,发挥城区河道综合功能,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XX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办法XX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XX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河道、沟渠(以下统称河道)的整治、保护、利用、防洪及相关的管理活动。第三条城区河道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综合治理、保护优先、治
2、管并重、合理利用的原则,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县人民政府负责河道的统一规划和管理;白牙市镇人民政府及各社区依法按照河道流域行政区划归属,负责组织实施河道清淤清障、防护工程维护及防汛抢险等工作,积极开展日常管理工作。第四条XX县城区河道管理实行河长制。各级河长负责组织领导相应河段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统筹解决相应河段出现的重大问题。第五条县水利、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城管执法、紫水国家湿地公园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抓好XX县城区河道的具体管理工作。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
3、有保护城区河道堤防安全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第二章河道整治与建设第七条城区河道的整治与建设,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严格执行城市防洪规划,必须按防洪标准所确定的河宽进行,不得缩窄行洪通道。第八条城镇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及滩地。城镇规划的临河界限线,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县规划等有关部门确定。编制和审查沿河地区的城镇规划时,应事先征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第九条县自然资源部门依法将城区河道整治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河道两则的建设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控制。第十条利用河道及其岸线进行建设时,计划建设部门在审批时应当事先征得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同意。第十一条河道管理范围为:有
4、堤防的,包括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按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河道管理范围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依法划定,紫水河湿地公园由湿地公园管理局负责管理。第十二条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按河道整治规划投资治理、开发河道。第十三条河道的整治与建设,包括跨河、穿堤、穿河、临河的桥梁、道路、管道、缆线等建(构)筑物及相关设施,建设单位必须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按照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开展工程建设。工程设施竣工验收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第三章河道保护利用第十四条河道不得覆盖或填堵。已经覆盖的河段,由覆盖单位负责清淤,保
5、证行洪通畅;并有计划的清除覆盖,恢复河道原状。第十五条禁止在堤防上修建与防洪无直接关系的工程、设施或者在非汛期临时占用河道。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建设确需要修建、占用的,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依法批准。第十六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二)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三)设置拦河渔具;(四)围垦河道和种植高秆作物、芦苇和树木等(堤防防护林除外);(五)倾倒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六)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七)在堤防和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
6、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八)损毁堤坝路(桥)及相关设施、林木绿地、围网环境卫生等河道配套公用设施;(九)非法设置广告杆、牌和输电线路、管线等;(十)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十一)在沿河护栏、杆线及建(构)筑物上悬挂有碍市容的物品;(十二)占用城区河道水域从事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十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七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必须报经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一)采砂、挖石、取土、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
7、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第十八条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在堤防和护堤地,禁止开渠、打井。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侵占、毁损水库大坝、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等。河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等,不得擅自填堵、占用或者拆毁。确需填堵、占用或者拆毁的,应当依法履行审批手续。第二十条河道管理单位组织营造和管理护堤护岸林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砍伐。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凡对堤防、护岸和其他水工程设施造成损坏或者造成河道淤积的
8、,由责任者负责修复、清淤或者承担维修费用。第二十二条对河道管理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由县防汛指挥机构责令设障者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县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第二十三条各类蓄水工程的管理单位,依法保证生态下泄流量,依法严格执行防洪调度计划,不得超限蓄水。泄洪应当兼顾河道堤防安全。第二十四条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对城区河道水污染防治统一监督管理。在河道设置或扩大排污口,排污单位在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之前,应当征得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城镇污水应当集中处理。城镇建设应当加强污水处理设施及管网建设,
9、提高污水处理能力及管网覆盖率。第二十五条河道管理实行河湖长责任制,具体由县人民政府划定。河长制责任单位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职责任务分工如下:(一)河长制责任单位、环卫中心负责河道内环境卫生保洁,对河道内的垃圾和水面漂浮物进行打扫、打捞、清理。(二)沿河居民生产、生活污水的收集、处理由城管部门负责建设、管理。各类污水排放必须全部纳入专门的收集管网,杜绝污水直接排入河道。(三)沿河栏杆、灯饰、人行步道及河岸、河道管理范围内绿化带和草坪、树木的养护与保洁工作由城管部门负责管理。(四)沿河道路、居民区等地段,城市管理部门应统一规划,按规定标准设置垃圾容器,并定期进行清洗、擦拭,对破损容器进行更换,保持整洁
10、、完好、有效。白牙市镇、社区要把河道及周边环境卫生纳入“门前三包”的管理范围。第四章河道管理经费第二十六条河道堤防的防汛维修经费,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分别列入县、乡镇年度财政预算。县财政部门应当将河道砂石资源费等,统筹用于河道堤防工程建设、管理、维修和设施的更新改造。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县直有关职能部门应当依法切实加强城区河道管理执法检查工作,严肃查处各类河道违法行为。第二十八条违反河道管理规定,影响防洪安全和水生态环境的,由河道主管机关和有关部门按管理权限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河道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