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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镇人民政府合同合法性审核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合同的规范化管理,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切实维护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合同,是指XX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政府”)在对外履行职责,提供公共服务和自身建设需要时,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经过协商一致所达成的协议。第三条政府合同包括以下类型:(一)基础设施等国有资产(包括无形资产)的建设、出租、转让、承包、管合同;(二)土地、森林、荒地、水流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依法出让、转让、出租、承包合同;(三)行政征收、征用、委托合同;(四)特许经营合同;(五)政府招商引资合同;
2、(六)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合同意向书、协议书等;(七)其他以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第四条政府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五条政府合同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政府合同原则上应当采取公开招标的采购方式,确需采取其他采购方式的,应当事先获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第六条政府订立合同程序。(一)审查。拟签订的合同文本须经司法所合法性审查,并提出具体的审查意见。(二)会议研究。合同文本经合法性审查后,须集体讨论研究,并作出是否签订合同的决定。(三)签字及盖章。研究决定签订的合同,须经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名章),并加盖单位公章
3、。第七条政府合同应当在具体条款中明确合同价款的最终结算与支付,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约定以审计部门的审计结果、财政部门的审核结果为最终支付依据。第八条合同签订后,合同承办机构应当全面负责该合同的履行,并应及时对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处理。第九条合同签订后或履行过程中需要签订补充协议或者变更、解除合同的,承办机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办理。第十条由于出现不可抗力、合同依据的法律政策修改或者废止、签订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相对人财产状况恶化、丧失商业信誉或者丧失、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其他情形、相对人预期违约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情形时,合同承办机构应按民法典有关规定履行告知等相关义务,保留相关证据材料,提出相应对策或建议,并向分管领导报告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