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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病区退药规定1.目的:为加强临床病区退回药品的管理,保障用药安全,特制定此制度。2、依据: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3、范围:适用于临床病区退回药品的管理。4、职责:住院药房对本制度的实施负责。5、内容:5.1、不予作退药处理的情况:5.1.1、近效期药品,过期药品;5.1.2、已拆毁外包装,未能恢复原样或外包装已涂写字样的;5.1.3、有效期、生产日期或药品名称字迹模糊;5.1.4、药房己不再使用或包装己更改的药品;5.1.5、生产批号与现用批号不同的药品;5.1.6、已拆零散的口服药;5.1.7、需避光、低温、冷藏、密封等特殊保存要求的药品;5.1.8、“生物制品”、“麻醉”、“精神”“医疗用毒性药品”等特殊药品。5.2、退药流程5.2.1、检查临床病区退回药品是否符合上述不予作退药处理的情况,不在上述情况之列的退回药品按合格药品作回收登记;5.2.2、特殊药品按相关的制度、规定处理;5.2.3、临床病区退回的药品经药房人员双人验收合格后填写“科室退药表”,登记药名、规格、数量、批号、质量情况等;5.2.4、按照“科室退药表”进行电脑录入,打印“药房药品入库单(类型:回收入库)”(双联),住院药房负责人签名,并交病区护长及药学部主任签名确认后,一联交药品会计审核、签名并保存,另一联由住院药房留存。5.2.5、住院药房工作人员凭另一联“药房药品入库单”将合格的退回药品上架、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