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的基本原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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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相比较其他我国而言,我们我国行政法的历史是比较晚的。行政法的萌芽可以追溯到清末民初时期,当时为了变法图强,讨论领域的学者大都移植日本行政法,缺少与本土的融合。直到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颁布,我们我国行政法有了可以依靠的依据。行政法的初始一方面受到宪法的极大影响,另一方面是为了维护政府的管理,所以在最初编写的行政法教材中布满着深厚的政治颜色。我们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也借鉴和融合了外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在伯阳教授写的德国公法导论中,将德国的行政法基本原则划分为行政行为的确定性原则、行政合法性原则(包括法律优先和法律保留)、比例原则和信任爱护原则四项原则。埃贝哈德施密特一阿斯曼

2、等著的德国行政法读本中也着重描述了依法行政原则;法国素有“行政法母国”之称,它的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包括行政法治原则和行政均衡原则,其中在行政均衡原则中也能找到在中国被称为比例原则的影子;我们我国台湾地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依法行政原则、明确性原则、公平原则、比例原则和诚信原则。我们我国第一本行政法学书是由王琅灿先生主编的行政法概要,该书并没有使用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一词,而是用“我国行政管理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可以概括为“党的统一领导下党政分工、党企分工”、“汲取人民群众参加我国管理”、“民主集中制”、“精简”、“各民族一律公平”、“依据客观规律办事”、“依法办事”七项;1989年由罗豪才主编的

3、行政法学直接将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概括为行政法治原则,并可详细分解为合法性原则和合理性原则,不过,在2022年编写的行政法学中,罗豪才教授依旧划分成行政合法性原则与行政合理性原则,不过行政合法性原则又详细包括法律保留原则与法律优先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包括行政公开原则、行政公正原则、比例原则、信任爱护原则、敬重和保障人权原则,比起1989年的观点,融入了行政法独有的内容。余凌云教授在行政法讲义(2022)中划分了依法行政原则、比例原则、合法预期爱护原则、正值程序原则;章志远在行政法学总论(2022)概括为行政法定原则(法律优位和法律保留)、行政正值原则(合乎比例原则和程序正值原则)、行政诚信原则。胡

4、建淼教授主编的行政法学(2022)划分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和一般原则,基本原则包括行政合法性原则与行政合理性原则;一般原则包括比例原则、信任爱护原则、公开、公正、公正原则、效率原则。周佑勇教授曾经说过,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要体现三性:法律性、基本型、特殊性。我觉得特殊性最重要,就是在概括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的时候肯定是行政法所特有的,当今各个大家也都是往这个标准靠拢,渐渐形成一套比较完备的行政法基本原则体系。虽然每个人的划分类别都不一样,但概括起来也就是依法行政原则、信任爱护原则、比例原则和正值程序原则。首当其冲的依法行政原则是为各国所认同的,是依法治国和民主原则的要求,是对行政权的限制。依法行政又包括

5、法律优位和法律保留。法律优位是指一切行政活动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德国的优先原则中还包括权利优先。法律优先是在法律与较低等级的法律规范之间起冲突时发挥作用;法律保留则是行政机关只有在法律的授权下,才能从事特定的活动,防止其滥用自由裁量权。我们我国的法律保留分为法律的肯定保留和相对保留。肯定保留一般涉及到公民的人身自由和其他重要事项,体现了我们我国敬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在德国有一种议会保留,和我们我国的肯定保留相像,即有些特定的事项必需由议会作出打算,而不能授权给其他任何机关。信任爱护原则,对于这个原则的定义比较大,有的称之为行政诚信原则,还有的称之为合法预期爱护原则。不论它的名称如何,其论述的

6、基本原理都是一样的,行政主体不能任凭转变已经做出的行政行为,特殊是授益性行为,由于依据法的确定性特点,行为人有理由信任依据行政主体的某项行为可以得到合理预期,除非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或其他客观缘由,通说认为,违法行为的撤销要赐予行为人赔偿,合法行为的撤销要赐予行为人补偿,这也与我们我国颁布的我国赔偿法相适应,由于在行政活动中,行为人原来就处于弱势地位。行政行为虽然可以撤销,但是必需经过法定的程序,而且在撤销之前依旧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比例原则主要是研讨目的与手段之间的关系,包括三个要素:手段的妥当性、必要性和法益平衡性。比例原则的定义在各国也比较统一。妥当性指实行的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目的;必要性指在各种手段中,所实行的手段是对公民干预最小的;法益平衡性指行政行为所获得的利益大于公民做出的牺牲。比例原则主要是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限制。程序正值原则是我们我国正在追求的程序正义的体现,我们我国始终是重实体,轻程序。随着法治社会的不断进展,程序公正所占的比重不断增加。我们我国的行政许可法与行政惩罚法中的听证程序就是对程序正义的很好阐释。程序公正有利于提高政府的公信力,使人们乐观履行自己的义务,降低上访率。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发挥越来越重的作用,渐渐称为司法裁判的依据。社会是不断进展变化的,而法律又具有确定性和滞后性,在没有规章可以适用的状况下,或规章的适用显失公正的状况下就可以适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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