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南宁市自然资源局关于规范南宁市国有建设用地分宗合宗管理工作的规定(试行)》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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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宁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南宁市自然资源局关于规范南宁市国有建设用地分宗合宗管理工作的规定(试行)的通知(南自然资规(2023)0276号)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局,局属各科室、各分局,各直属事业单位,各代管企业:为进一步科学合理利用土地,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明确我市国有建设用地分宗合宗业务办理要求,我局制定了南宁市自然资源局关于规范南宁市国有建设用地分宗合宗管理工作的规定(试行),现予以公布。附件:南宁市自然资源局关于规范南宁市国有建设用地分宗合宗管理工作的规定(试行)南宁市自然资源局2023年3月17日南宁市自然资源局关于规范南宁市国有建设用地分宗合宗管理工作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为维护国土空

2、间规划的严肃性,科学合理利用土地,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经供应,以宗地为单位进行登记,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的规定或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使用土地,宗地不得随意分割、合并。土地使用权人确需对原宗地进行分割、合并,可按规定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分宗、合宗审批手续。本规定所称宗地,是指土地权属界线封闭的地块或者空间;本规定所称分宗、合宗,分别指宗地的分割、合并。第三条办理国有建设用地分宗、合宗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宗地权属合法

3、、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使用条件清晰。二、土地使用权人已缴清土地价款及相关税费,并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三、划拨决定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其补充协议或其他投资开发建设协议等文件无限制性约定。四、宗地不存在查封等限制权利的情形。五、宗地存在抵押的,己取得抵押权人同意。六、宗地涉及土地闲置的,已按相关规定和程序处理完毕。七、涉及国有建设用地合宗的,宗地应为毗邻地块,土地权利性质相同。八、拟进行土地分宗的,分宗后的用地应具备独立使用、独立成宗的基本条件。九、拟分宗、合宗土地已预售或存在多个权利主体的,应取得权利人同意。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四条国有建设用地分宗、合宗,原则上不得增加用地总

4、面积和计容总建筑面积。土地分宗、合宗后,地块开发无法满足国家及南宁市相关退间距、绿地率、建筑限高、停车位及日照等技术要求的,须降低开发量。第五条国有建设用地分宗、合宗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关于土地用途最高使用年限的规定。拟分宗的,分宗后的土地使用年限按照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执行。拟合宗的,合宗后同一土地用途的土地使用年限按照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剩余使用年限最短的进行约定,使用年限起始时间按照原土地出让合同起始时间最早的进行约定。合宗后土地使用年限减少的,仍按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出让价款执行。第六条涉及自治区本级国有土地的分宗、合宗,按自治区本级土地处置相关

5、文件办理;其他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土地的分宗、合宗按国有资产相关文件办理。第七条国有建设用地分宗、合宗后应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补充协议。第八条申请国有建设用地分宗或合宗的,申请人应提交土地分宗或合宗方案。第九条办理国有建设用地分宗、合宗申请材料清单:一、国有建设用地分宗、合宗申请报告。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委托代理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三、土地分宗或合宗方案。方案应包括:(一)分宗或合宗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合理性分析,涉及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和使用的,应明确相关权利和义务;(二)宗地及地上建筑物分宗或合宗前后的基本情况(包括宗地面积、地上建筑物建筑面积、容积率、用途及

6、用途比例、土地使用年限、地块调整后的边界示意图、调整前后宗地指标对比表等);(三)相关依据材料(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材料:不动产权证、划拨决定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分宗或合宗前相关已批总平面图、测绘成果报告、规划竣工验收证明材料等)。四、具有相关资质测绘机构出具的权属面积审核成果。五、如涉及抵押的,需提供抵押权人同意分宗或合宗的书面同意意见。第十条由市自然资源局对分宗或合宗方案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按规定进行公示无异议后出具审核意见。第十一条国有建设用地分宗、合宗用地审批按照调整土地使用条件的行政审批程序办理。一、业务受理。国有建设用地分宗、合宗审批业务由市自然资源局政务服务窗口统一受理。申请人持本规定第九条要求的材料及分宗或合宗方案的审核意见向政务服务窗口提出申请。二、用地审批。市自然资源局按规定进行审核并将用地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按规定核发相关用地审批材料。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人取得相关用地审批材料后,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核发不动产权证书。第十三条武鸣区及各县(市)受理分宗、合宗业务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第十五条本规定由南宁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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